公司车辆费用补贴方案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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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及交通费补贴方案
之二
为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公司运营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享受车辆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购置(含)以上排量的小型汽车,本人实名登记,为本人上下班及公务使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购置(含)以上排量的小型汽车,本人实名登记,为本人上下班及公务使用的总经理助理及中层正职人员。
(二)用车或补贴标准
、公司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和司机,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党委书记配备公务用车,但不配备专职司机。燃油费元∕月,其他费用实报。
、公司副总经理元∕月,车辆保险费用元∕年。
公司副总经理不购置车辆的,外出进行公务活动时享受公司派车。
、总经理助理、中层正职元∕月。
二、市内交通费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条件
不符合车辆补贴条件的总经理助理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业务主管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
()总经理助理、中层正职元∕月。
()中层副职及业务主管元∕月。
()其他管理人员元∕月。
三、管理规定
(一)本方案实施后,享受公司车辆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公务用车,同时取消原有的市内交通费。外出在长株潭城区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以及和其他人员同往的,必须使用自有车辆,不得向公司申请用车。公司不核报任何交通费用。至其他地区出差,公司按实际需要给予核报。
遇多人参与时,按职务高低顺序确定自驾车辆参与公务活动。
(二)享受补贴的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保险,保险项目必须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万元(含)以上、乘员险。
(三)享受公司车辆补贴的人员(车辆),在公司车辆不敷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调度。不服调度的人员,从次月起取消车辆补贴。
(四)享受补贴的人员(车辆)外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不享受车辆补贴的人员,原有的市内交通费继续发放,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不享受公务用车。至其他地区出差的,按实核报交通费用。
四、费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