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4]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4〕2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我厅将在各市、县(市、区)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市级市场、县(市、区)分市场、专业市场为基础,按照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则、统一在线交易、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把本区域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市场化运作,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模式创新,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创新资源广泛集聚,技术展示交易活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重要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1.明确运营主体。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择优选择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司,运营科技大市场。
2.完善服务体系。
集聚一批不同服务领域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评估、展示交易、知识产权及法律、投资融资、专家人才、交流培训、技术合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形成技术中介服务链。
3.整合创新资源。
以充分整合本区域的创新资源为重点,拓展与区域外创新载体的信息交互、导航链接,完善整合共享机制,实现公共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
4.创新服务模式。
以公司化运行为主体,努力探索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结合、技术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结合、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商业服务模式。
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公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433家企业为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
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0〕27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和《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经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现认定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433家企业为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
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加快科技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名单。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科发政[2003]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一)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4、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7、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可以有三种创建形式:以农业高科技园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核心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以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的专业孵化器,其核心面积不少于1000亩;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10]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23【实施日期】2010.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2010]18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0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于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调结构促转型谋发展,抓统筹惠民生保稳定,建机制强基础正作风”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协调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年中和年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终对全省落实与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2月23日2010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的工作分工,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为2010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十二五”规划1.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内容与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精神,继续抓好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搞好三批活动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不断巩固和扩大第一、二批学习实践活动成果。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浙科发计〔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9〕15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
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
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09]17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9.08.21【实施日期】2009.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1. 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在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在线导出《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并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予以上传。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科发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9]7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9〕7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及省委、省政府“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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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浙科发农[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02〕99号)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1997年印发的《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星发[199r7]503号)部分条款内容与肿规则发生冲突,为进一步加强对星火计划的管理,现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1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的要求,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星火计划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对星火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字[2002]1号文)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围绕农业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工厂化设施农业、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省农村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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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0]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0〕2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
1.请各地科技局组织当地条件较为成熟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1),于7月31日前将申请认定资料上报我厅。
2.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审核评审。
通过我厅审核评审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科技局于8月31日前向我厅行文,并由我厅向科技部行文申请认定。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请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2)。
2.各市、县(市)科技局,杭州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厅。
市辖区内的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初审推荐上报。
三、增强省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