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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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公开招标等特殊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商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围绕三大攻坚战、十大行动计划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一)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等类别资助项目。
(二)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事关我省乃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等类别资助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等类别资助项目,及创新引领基金。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创新人才与团队等类别资助项目。
(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类别资助项目。
第三章支持、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主要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基础公益研究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5
万元,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公益技术研究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10万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5万元。基础公益研究中20万元(含)以上项目主要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二)重点研发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或定向委托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三)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主要实行因素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1.创新投入引导即企业研发后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省统计局有关资料,以我省上上年度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500名的企业名单作为因素实行分档计分。
分档计分标准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前100名(第一档),各6分,计600分;第101
至300名(第二档),各3分,计600分;第301-500名(第三档),各2分,计400分;合计1600分,每分值补助额为10万元,市县补助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分档获奖企业数量×标准分值)×10万元。
2.政策性引导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补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协议,及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有关科技、人才联合政策文件执行。
(四)创新基地和人才分类分档,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按比例限额资助
1.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分类支持,设立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省级优秀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一次性奖励、建设资助主要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省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文献、实验动物、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当年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下一年度具体支持额度视其承担公益任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明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合作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下一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每家奖励100万元-200万元,6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6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其中1/5左右绩效评价优秀的,采用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
2.创新人才专项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限额资助,其中,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分期拨款)。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资助80万元,采取分期拨款方式。院士专家给予相应绩效奖励。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