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浙人社发[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高校毕业生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将达25万人左右,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所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力争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85%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主要内容(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浙人社发[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回浙创业创新,现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培养创新型浙商企业家。

着眼于提高浙商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每年组织一批符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青年浙商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相关企业接受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等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战略眼光、市场开拓和持续创新能力。

以行业龙头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组织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相关企业参加学习。

推进浙商企业家在线学习,加强企业网络学院建设,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率。

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全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咨询培训机构,引进一批国内外品牌咨询培训机构。

开展浙江异地商会负责人的轮训工作。

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二、壮大浙商企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重大平台的作用,加快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我省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企业人才。

支持浙商在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及国家、省级人才基地创办高新企业、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每年组织一批浙商企业赴美加、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招才引智。

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系列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内容(一)组织“10万就业岗位信息征集发布活动”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的征集发布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广泛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

对征集到的岗位信息要认真进行梳理分类,并确保岗位信息的真实有效。

各地要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省人才交流中心将于今年6月、8月、10月、12月分4次在浙江人才网上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报道。

具体岗位信息上报事宜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另行通知。

(二)举办“百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省厅将于今年6月在杭州继续举办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大会,并启动开展全省百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专场活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专场,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每月至少安排一场,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可能多地安排招聘场次。

“百场招聘活动”要突出公共服务、增强整体联动、营造宣传声势、注重活动实效,可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周、招聘月等相关活动统筹进行,要继续依托网络平台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等优势,联动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助推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七大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七大重点产业,以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重点,带动提升全省技能人才队伍职业培训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分行业分地区组织实施,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市场化;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未来三年(2016-2018年),在信息、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活动,着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能劳动者梯次发展。

到2018年底,力争七大重点产业的技能劳动者率先实现应培尽培,并普遍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职业培训重点内容和方式(一)职业培训内容紧紧围绕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1.信息产业:围绕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全国物联网产业中心、云计算产业中心、大数据产业中心、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智慧物流中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和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等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分门别类地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50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邀请国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相关行业的教授和专家团队,采取理论结合操作的授课方式,使受训者掌握国际领先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开阔国际视野,提升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培训对象我省优秀高技能人才。

三、培训职业(工种)和内容培训职业(工种)机电一体化(含机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工电子(含维修电工、电子设备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现代物流(含物流师、仓储保管员、快递业务员);电子商务(含电子商务师);汽车喷漆(含漆工);电气技术维修(含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

具体培训内容见附件。

四、推荐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从事相关职业(工种)的工作,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职业技能竞赛名次的人员,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可优先入选。

五、培训地点和时间培训地点分别安排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杭州技师学院(汽车喷漆)和台湾科技大学(电气技术)等境内(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浙人社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聚焦我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民生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聚焦全省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创业就业等重点群体,聚焦我省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者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到2023年,全省培训达到300万人次以上。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比例、按需设岗。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突出重点、有保有压。

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水平,既要突出重点、形成导向,又要体现精简效能、控制行政成本,着眼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赋予新的职责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员额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可适当提高。

对省部重点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保障方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浙人社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

持续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工作,优化考试时间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提前谋划202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优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合并为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8.11.04•【字号】浙人社发〔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术学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教育厅2018年11月4日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精神,现就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博士后制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发挥博动政府引导与设站单位主体相结合,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人才项目科技市场相结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围绕博士后人才集聚融合增效,对于有效激发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六个浙江”、“四个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近年来,我省一些大学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给农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

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农业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大批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

随着农业商品化、规模化、机械化的逐步形成,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条件逐步成熟。

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条件艰苦,风险较大,效益相对偏低,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仍然偏少。

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坚持自愿选择、政府扶持原则,建立和完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机制。

力争到2015年,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领头人,全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5000名左右。

三、支持对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浙江:18项政策鼓励大学生扎根基层

浙江:18项政策鼓励大学生扎根基层

浙江:18项政策鼓励大学生扎根基层
佚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近日,浙江推出18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举措.政策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浙江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可给予安家补贴;到省内加快发展地区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正式工资确定,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且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7
【相关文献】
1.鼓励大学生扎根基层,从哪入手
2.吉林省人社厅出台系列促就业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3.应用型本科音乐类大学生扎根基层实施策略
4.扎根基层的科技工作者——记浙江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俞朝
5.陕西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生去农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浙人社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委员会),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各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转型发展,按照“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灵活与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以博士后制度为框架,与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相衔接,现就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充分对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青年博士教师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以项目博士后的形式到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灵活形式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

二、凡到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教师直接列入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结合计划的主要任务,以企业技术难题和攻关项目为博士后研究课题,博士后研究期限与计划要求的工作期限相一致。

三、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

列入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同时享受该计划的相关政策。

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向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倾斜。

四、青年教师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可申报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博士后期间的成果为考察重点,单列指标进行选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直接进入更高层次培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浙科发计[2009]16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7.30【实施日期】2009.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浙科发计〔2009〕16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单位:为贯彻《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聘用对象以应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为主,包括浙江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毕业生、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省外生源毕业生。

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级科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浙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和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服务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全省增加2万个城乡社区工作者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

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解决。

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扩大招考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在研究生招考时实行优先。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浙政办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我省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我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8%,位居全国前列;各区域、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

科学素质建设长效协同机制不断完善,“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基本形成。

科学素质建设推动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各年龄段青少年科学教育。

将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

完善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的青少年科学教育体系。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探究性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创新能力。

探索实行科普教育学分制,支持中小学校建设“未来教室”、创新实验室,培育一批富有科技教育特色的幼儿园、中小学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浙人社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宁波不发):为激励技工院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精神,为做好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

二、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办学质量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三、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学习阶段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学生。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2022 年教育督导工作视频部署会等11则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2022 年教育督导工作视频部署会等11则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2022年教育督导工作视频部署会为认真贯彻202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部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指示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召开2022年教育督导工作视频部署会。

会议指出,2021年教育督导改革取得新突破,2022年全国教育督导战线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一要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确定督导事项,上下协同、持续用力,确保督出实效。

二要发挥督政优势,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抄送党政“一把手”。

三要强化问责导向,充分展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威力。

四要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新技术,提高教育督导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会议要求,2022年教育督导工作要聚焦6项重点任务抓好落实。

一是如期完成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确保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二是继续将“双减”作为教育督导“一号工程”,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三是抓好教育督导问责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两大制度落地。

四是扎实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问题整改。

五是推动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迈向优质均衡,推动在全国认定一批优质均衡县(市、区)。

六是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学前教育责任,做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认定工作,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会议以视频的形式召开。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出席会议并讲话。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有关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首批201所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公布了首批201所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名单和《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博士后管理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4]11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委员会),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各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转型发展,按照“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灵活与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以博士后制度为框架,与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相衔接,现就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充分对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青年博士教师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以项目博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