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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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建建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140号)各市建设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据快报统计,截止到目前,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安全事故23起,死亡26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特别是在6月16日,连续发生两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

6月16日10时20分左右,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浙江传化10万吨/年顺丁橡胶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

6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施工、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湖州东吴.国际广场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结合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紧盯防控事故不放松,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体系,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且由两个不同单位开发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提交对比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对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等,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五、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且缺乏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慈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加强建筑工程使用砂石材料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重申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淡化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

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淡化海砂进场质量关(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

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淡化海砂进行检验,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台帐。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甬建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甬建发〔2010〕106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了迎接世博会和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打好基础,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0〕56号)的精神,现就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内及重点路段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提升文明施工水平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的范围(一)重点区域1、海曙区:姚江、奉化江、兴宁桥、长春路、望京路围合范围;2、江东区:奉化江、甬江、通途路、朝晖路、甬港北路、甬港南路、兴宁路围合范围;3、江北区:姚江、甬江、庆丰桥、人民路、环城北路、姚江大桥围合范围。

(二)重点路段1、中山路(西至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2、联丰路-柳汀街-药行街-百丈路(西至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3、中兴路-江南路(南至兴宁路,东至聚贤路);4、世纪大道(南至深海高速宁波东出口,北至长洪隧道);5、天童路(南至鄞县大道,北至兴宁路);6、钱湖路(南至鄞县大道,北至兴宁路);7、鄞县大道(西至钟公庙路,东至下应大道)。

二、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要求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在文明施工管理上除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及《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分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围挡的外侧应当选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内容的标语、图画、公益性广告或对围挡进行绿化,并应及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等“牛皮癣”;(二)施工现场外脚手架的钢管应当涂刷黄色漆(底步应为黄、黑相间色),密目式安全网应当统一颜色和规格。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

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质总站站长、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担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住建委甬建发[2009]269号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建委甬建发[2009]269号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甬建发[2009]269号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现场△ 关键岗位△ 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2 发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1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企业对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

(二)强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查抽查的频次,加强事前控制,监督关口前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督促其消除因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所带来的质量隐患。

(三)建立我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积极研究开发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进场验收、混凝土产量、供应项目名称、供应量、混凝土强度及材料检测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每年11月前必须到我委上报工作情况(表格另行制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深度,重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0]14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甬建发〔2010〕142号2010年07月01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2010〕函建字2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我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现将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领导工作,由市建委总工
程师倪炜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安处,由市建委质安处处长施德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甬建发[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甬建发〔2010〕142号2010年07月01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2010〕函建字2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我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现将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领导工作,由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安处,由市建委质安处处长施德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考核依据(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考核方法、步骤(一)各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初审工作,督促质监机构对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2010年6月25日至7月5日,各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建委考核办公室提出监督机构考核申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12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甬建发〔2015〕12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市住建委于2015年5月至6月组织3个督查组对全市17个县(市)区、管委会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督查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房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情况为重点,通过查阅两年行动阶段总结汇报材料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档案资料、检查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及实体施工质量、抽查主要原材料质量和结构实体质量等方式,严查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住建部和省厅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迅速行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层层发动,统筹部署,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制发文件、开展排查和举办宣贯会、培训会及观摩会等形式,全面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镇海区建交局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变形检测规定》,明确了高层住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经加固处理(加层、扩建)的工程、深基坑周边环境评估确定的既有建(构)筑物和创建“招宝山”优质工程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垂直倾斜测量工作。

通过实施第三方变形检测,镇海区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得到进一步有效管控。

慈溪市住建局认真布置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本次检查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数据详实。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甬建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14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5日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发展为导向,以行业监管为重点,经过三年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形成诚信自律、竞争有序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体系,使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

三、工作任务(一)扶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屋征收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甬建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41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根据省建设厅《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95号),为强化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多发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委决定开展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努力实现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和建设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到位,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和有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重点(一)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治重点1、重点企业(1)去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违反建筑业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停工整改的企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甬建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3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2017年宁波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市委市府有关要求,现制定2017年全市房屋建筑“文明施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提升行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树标杆、学标杆”示范行动等三大行动,着力构建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水平和标准,进一步展示城市文明形象,为在我市召开的浙洽会、消博会、中东欧博览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施工工地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全面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工地围挡、封闭管理、内部环境道路、材料堆放、噪声及渣土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推广建筑工地泥浆现场固化。

要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积极配合保洁单位做好工地周边20米范围内保持工作。

按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10〕238号)要求,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做到严格落实现场围挡设置、出场车辆冲洗等8个100%扬尘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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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
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0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
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
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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