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四个方面论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一、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质保期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只要不是采购人故意破坏、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故障,供应商是要无偿、免费维修的。
质保期的计算。
按照国际惯例,质保期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者现场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8个月,如电梯项目;第三种是里程起止算,《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质量质保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通常情况下,这三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
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有所不同。
如果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的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是密切相关的。
对于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
延长质保期势必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采购人在签订采购
合同时,不能要求延长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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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你搞清楚了吗?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你搞清楚了吗?
质量保修期是2年,5年?缺陷责任期是2年、5年?什么时候可以退质保金?有没有纠结这个问题呢?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
1、首先看看《建筑法》对于质量保修的规定:
2、了解一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3、再来看看住建部对于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4、现在我们可以知道:
质量保修期:基础、主体工程为设计年限;一般工程为2年;防水、保温工程为5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而且建设合同应约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就可以退质保金了,也就是说竣工后最长2年就可以退质保金了,而
不是5年,你GET到了吗?。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21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
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2021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具体如下: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如果严格遵守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50年后予以返还。
显然,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进行了错误的约定,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本文就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一、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要负责保修。
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修复费用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的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对于承包人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顾名思义,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鉴定维修费用。
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支付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
定义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
定。
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与
工程,为2年。
保证金返 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
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起算时间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 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 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 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来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 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金额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辨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辨析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方即开始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
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建设工程本身的质量,国家在制度设置中,设计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制度。
但是从社会实际中不难发现,人们往往容易将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混同,从而混淆了双方之间的关系。
因此笔者就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辨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概念辨析何为工程保修期?何为缺陷责任期?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的规定来看,工程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
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的规定来看,缺陷责任期对施工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二、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立法目的来看,国家设置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任意降低施工标准,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实质问题。
从法律规定分析,正常情况下,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节点均是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工程保修期的时间段包含了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二个期限同时并存。
此时如果是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缺陷的,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质量保函中扣除。
从法律规定分析,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区别如下:1、责任期限不同根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开展建筑活动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其安全性。
在这种基础上,“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修期制度”随之衍生出来。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二者的概念极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本文通过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异同点展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异同引言质量保修的提出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得到广泛采用。
它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极为普遍、地位最高,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但随着我国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也逐渐应用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但由于缺乏对其的分析与研究,大多数企业一般会混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只是“生搬硬套”相关条款。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本文对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展开论述,帮助人们普及这方面所欠缺的知识,并更好的应用它。
一、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及内涵质量保修期这一概念在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被首次提出。
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施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承包商要将完工验收报告和保修通知书同时提交,另外,保修书中应至少包含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范围以及保修责任。
一旦建筑工程在有效期内出现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本质就是对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的一个保修承诺。
缺陷责任期最早由建设部和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并在2007年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与质量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有效期内应对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果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出现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和承担相应的缺陷责任的一段时间。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定义、重要性、相互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期限。
在这个保修期内,如果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方有责任免费修复,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施工方仍然对工程质量承担的一定责任期限。
在这个责任期内,如果工程出现由施工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方依然需要承担修复的责任,直至解决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重要性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设定对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迫使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质量的管控,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其次,它可以给业主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工程在一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最后,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要求施工方对工程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相互关系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关系。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施工方在施工项目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时期,而缺陷责任期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施工方仍然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一段时间。
两者的存在可以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维修和解决,保障业主的权益。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诚信规范》等法律法规也都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在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对⽅当事⼈混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情形,甚⾄有时候某些地⽅的主审法官由于审理⼯程案件的经验不多,也会分不清楚这两个期限,接下来就分析⼀下这个两个期限的不同之处。
⼯程质量保修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建设⼯程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程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是指发包⼈与承包⼈在建设⼯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
缺陷是指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第⼋条缺陷责任期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
第⼗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向发包⼈申请返还保证⾦。
由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不同点:⼀、性质不同:保修期是承包⼈对⼯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发包⽅预留质保⾦的⼀个期限。
⼆、期限不同:保修期的期限往往会长于缺陷责任期。
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类⼯程建设保修的最低期限,⽐如防⽔⼯程是5年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法律规定了发包⽅预留质保⾦的最⾼期限,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三、期限届满的后果不同:⼯程保修期届满,承包⼈就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如果⼯程质量出现问题,则由发包⼈⾃⼰承担维修费⽤;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就要把质保⾦返还承包⼈,如果保修期还没有过,承包⼈还需承担维修责任,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浅析工程合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浅析工程合同缺点责任期与保修期近来做的比许多的工作就是拟合同,主假如工程合同,并且还都是波及金额比较大的,所以关于这项工作我是很仔细负责地去做的。
此中也碰到了好多问题,自然也学到了好多知识。
让我学到最多的就是怎样用词来正确地表达己方的意思同时又能不使的权益缺失。
其实关于合同中的一些用词也是很讲究的,也许一词甚至一字之差会有很大区其余,自然波及到的就是两方的利益问题。
我要点研究了下相关缺点责任期的问题,本质上是经过与保修期的比较才对缺点责任期有了更多的认识。
缺点责任期,中文词条名:缺点责任期;英文词条名:Flawresponsibilitytenureinoffice.缺点责任期的观点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
该方法例定以下: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从对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点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点进行维修的资本。
缺点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切合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商定。
缺点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详细可由发、承包两方在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缺点责任期从工程经过竣(交)工查收之日起计。
因为承包人原由致使工程没法按规按限期进行竣(交)工查收的,缺点责任期从本质经过竣(交)工查收之日起计。
因为发包人原由致使工程没法按规按限期进行竣(交)工查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查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第八条缺点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由造成的缺点,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肩负判定及维修花费。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肩负花费,发包人可按合同商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肩负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肩负相应花费后,难免去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补偿责任。
在该方法中不单对缺点责任期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和界定,并且还对其限期做了描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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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概念
2.1•工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 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 修的期限。
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
性。
3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
定。笔者认为根据&考&试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理解,缺陷责任期只 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有点不准确,缺陷责任期既然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理解应该比保 修期的时间长,所以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限不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缺陷
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 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
途径解决了。
通过上文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没有很明显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而工程保修期
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在这个文件中硬性规定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有些不
妥,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保留期限,应该和保修期一致。 条件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比较
4.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1.1.3.7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
2.2.缺陷责任期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
责任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的时间。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
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23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 修的资金。
3、法律法规中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规定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
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考&试大$、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 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
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主题词: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金合同管理
1、引言
最近一段时间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草、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工程保修金期
限的争议引起我的注意,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以及工程保修金的理 解比较混乱。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一些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工
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要,因此笔者针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已经工程保修金提出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 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 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 并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
浅谈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
摘要:本文通过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工程保修期
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尽可能统一,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直接规定,以便于合同管理。
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 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
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
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