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1. 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的健康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贮存与处置需要得到严格管理。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本文档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定义2.1. 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分类,危险废物包括毒性废物、易燃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等各类有害废物。
2.2. 贮存:将危险废物暂时存放在指定场所,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其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2.3. 处置:通过有效的方法,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或清除,并确保其不对环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3. 贮存管理规定3.1. 贮存设施要求 3.1.1. 贮存场所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物收集装置等。
3.1.2. 贮存场所应根据危险废物属性划分区域,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相互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1.3. 贮存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具备负压功能或其他可靠的密封措施,以防止废物泄漏。
3.2. 贮存操作规范 3.2.1. 贮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3.2.2. 贮存废物时,应按照废物特性分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可见。
3.2.3. 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废物容器的完整性和密封性,如有损坏或泄漏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4. 处置管理规定4.1. 处置设施要求 4.1.1. 处置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包括废物处理设备、废气治理设备等。
4.1.2. 处置场所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和相关许可程序,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4.1.3. 处置场所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操作和维护,并设有应急预案。
4.2. 处置操作规范 4.2.1. 处置操作应有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指南,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4.2.2. 处置过程中,应按照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4.2.3. 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残余物应安全储存或交由合法的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范本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性质、物理性质、生物性质等原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确保安全环保。
以下是一份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相关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和减害。
第四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先预防、再治理的原则,优先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确保贮存和处置环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设施设备: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具体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数量合理设置,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贮存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泄露、不外溢。
(二)标识标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废物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和贮存人等信息。
(三)防火防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设施,配置灭火器材,保证贮存区域的安全。
(四)检查检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一)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性质、种类进行分类贮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当分开贮存,防止相互作用。
(二)定期清理:贮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清除废物堆积和杂乱物品,保持贮存区域的整洁。
(三)法规合规:危险废物贮存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一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危险废物: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或其他特性,对环境或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2. 储存:指暂时保留危险废物,以待后续处理或处置的行为。
3. 处置: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转移或处决的行为。
第三章储存环境要求第二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要求如下:1. 储存场地应位于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重要生态保护区的适宜区域。
2. 储存场地应具备防漏、防火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储存场地应有完善的排放、排污设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
第四章储存管理要求第三条储存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如下:1. 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确保储存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来源。
3. 储存单位应定期进行库存检查和整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置措施要求第四条对于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危险废物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储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危险废物信息和相关支持。
3. 储存单位应严格遵守处置单位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储存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建议储存单位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3.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储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的发展,产生的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针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转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通过批准的设施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统一要求。
该指令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对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协调和规范,以保证转移过程中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五、危险废物运输法危险废物运输法是针对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危险废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减少事故风险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产生与申报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鼓励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等技术,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发现危险废物产生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与运输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收集、贮存方式。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危险特性、数量、产生单位、贮存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运输应遵循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选择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并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流失、不污染环境。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积极推广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利用率。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5篇)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一般对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的管理要求如下: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朮部门负责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拋弃。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朮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危险废弃物处置制度(5篇)
危险废弃物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
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
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九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2024年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一)危险废物定义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1. 分类与标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处理方法等特点,将其分为十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标记要求。
这有助于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废物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管理机构设立该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 收集、运输和储存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环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包括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容器、车辆和设备,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 处置和利用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是减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关键环节。
《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的要求,包括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等。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法律。
虽然其名称中包含了“固体废物”,但该法规中也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1. 废物减量化负责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并负责废物的安全处理。
这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废物的产生,并寻找废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2. 废物处置企业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法律》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保证废物处理的安全性。
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等性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由于其特殊性质,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建立了危险废物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危险废物储运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基础、储存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及监督管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1.1 《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核心法规,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2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设施、人员、装卸操作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管理也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储存管理2.1 储存场所选择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重要设施等敏感区域,选择固定储存场所时需考虑周边环境因素。
2.2 储存设施建设储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选择适当的储存容器和保护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渗漏等。
2.3 标识和分类危险废物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危害特性等信息。
同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属性和特性,采取分类储存措施。
三、运输管理3.1 运输车辆选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具备保护危险废物不泄漏、不外洒的能力,并有专门负责人员进行监督。
3.2 包装和装卸操作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装卸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溢出,保护人员和环境安全。
3.3 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路线,并避免与其他危险货物或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运输。
运输时间应尽量缩短,减少安全风险。
四、处置管理4.1 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如焚烧、填埋、固化等,确保危险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已成为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难题。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转移管理规定的背景危险废物的转移涉及到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处理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此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废物的准确分类与包装、运输和处置的监管,以确保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目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靠,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具体目标包括废物的正确分类与标识、合理包装和有效运输、安全处置等方面。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主要原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主要原则包括:1. 预防为主:将预防危险废物产生和减少危险废物排放作为首要任务,鼓励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废物减量化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废物转移。
2. 责任追溯:强调各环节的责任追溯,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对废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负责,运输单位对废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处理单位对废物的安全处置负责。
3. 合作共享:强调各环节之间的合作与共享,要求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确保转移过程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具体要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中要求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遵守以下要求:1. 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准确分类,并对废物进行标识和包装。
同时,废物产生单位需制定废物转移计划,明确废物的去向和处理方式。
2. 收集运输单位应对废物进行安全运输,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确保与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协调。
3. 处理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的处置,采用合适的技术和设备,遵守相关的处理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与可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与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模版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或明显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有效的贮存和处置,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针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管理规定模板,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原则是安全、规范、科学、经济、环保。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化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第七条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贮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安全设施和设备;(二)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达到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效果;(三)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互反应,避免产生新的危险物质;(四)贮存容器应选用适合的材质,容器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五)贮存场所应有专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六)定期对贮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容量应当依据山西省(或所在地)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储存设备设施的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进行合理规划。
第九条危险废物贮存的记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时间、来源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第十条危险废物贮存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其转移、销毁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转让。
第三章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一)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由专业单位进行,严禁个人或未经许可的单位擅自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二)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三)危险废物处置前应编制符合国家要求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四)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相关数据,确保处置效果符合国家标准;(五)危险废物处置后应编制处置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3篇)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下面将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规定1.贮存场所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该场所应具备以下要求:(1)具备足够的面积,以便安全存放危险废物,并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2)设有防火措施,包括灭火设施和自动报警系统。
(3)设有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安全带、防护面具等。
(4)设有紧急处理设施,包括应急电话和事故处理方案。
(5)设有贮存记录,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时间等信息。
2.贮存方式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废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危险废物应区分贮存,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分开放置,以避免交叉污染和反应。
(2)危险废物应妥善包装,包括使用特殊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并加强密封,以防止泄漏。
(3)危险废物应定期检查,检查贮存容器和包装材料是否完好,是否有泄漏和损坏情况。
3.贮存时间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1)危险废物应尽快进行处置,不得长时间滞留在贮存场所。
(2)如果无法立即进行处置,应定期检查废物的贮存条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特定类型的危险废物,如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长时间存储。
二、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1.处置方式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体和环境的风险。
(1)危险废物应按照特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
(2)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在具备相应设施和技术条件的场所进行,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3)在进行处置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量化,以确定最适合的处理方式。
2.处置记录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建立相应的记录,记录废物的处理情况和过程,以方便后续追溯。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搜集储存转移处置治理规定1.目的为了强化公司生产、办公、一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治理,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证人身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治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搜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3.1废矿物油:包含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3.2含油固废:包含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3.3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3.4废旧电池:包含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3.5荧光灯管。
3.6废硒鼓。
3.7石棉。
3.8废旧电路板。
4.危废治理职责4.1安调室负责危废治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2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治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一般治理,建立危废治理台账,并妥善保管。
4.3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搜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做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5.具体规定5.1各室队强化危废治理知识教育,利用适宜的搜集工具,分类搜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5.2各室队在危废搜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搜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治理室队、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搜集与交回。
5.3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搜集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上。
5.4维修队依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明。
5.5安调室要将危废治理列入一般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5.6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搜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园地,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制法》,根据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护环境的理念,制定本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办公,生产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度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环境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度的收集、储存、转移以及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污水处理站、废气站、喷涂房产生的废污泥、废活性炭、废油漆渣、废溶液、废机油。
4、具体规定:1、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站及喷涂房作业员加强危废知识培训,利用合适的盛装工具,分别对本部门的危废进行收集,并集中储存到危废仓库,填写《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2、收集危废时不得将危废和一般废物混合收集、储运、转移和处置,环保专员要监督作业员对危废的收集和移交:3、污水处理站作业员在不固定周期的对危废进行收集,移交到指定的危度仓,填写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并签名核实数量,环保科负责人对登记台账进行监督核查;4、危度产生部门以及环保科对危废的检查列入日常工作中,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监督:5、危废的包裹和盛装容器必须密封性完好,保证危废的不渗漏6、危废的包裹盒盛装容器外观必须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卡,标识长需要注明危度的明称、种类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7、危度的储存场所必须做好通风防腐、防雨、防晒等设施,并树立相关的标识牌进行标识;8、危度储存场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以及个人防护安全用品,避免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9、危废的转运需要和有危度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转运合同,转运操作时环保科负责监督,禁止混合转运以及转运期间产生的渗漏现象;10、危废转运后取得相应的转移联单,交由环保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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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办公、日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荧光灯管。
废硒鼓。
石棉。
废旧电路板。
4.危废管理职责
安调室负责危废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日常管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妥善保管。
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收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做
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5.具体规定
各室队加强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利用合适的收集工具,分类收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各室队在危废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管理室队、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收集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上。
维修队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明。
安调室要将危废管理列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废存储库房内要标示责任人、种类、注意事项等。
6.本制度由安调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2013年11月6日)起实施。
附件:1. (室/队)危废移交登记表
2.****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
3. ****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