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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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动物防疫法》进行解读。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其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和动物所有者有监测动物疫病的义务,并将监测到的动物疫病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强调了信息共享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动物疫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公众。

再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处置和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一旦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疫病,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隔离、治疗、扑杀等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限制、封控措施等,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疫苗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最后,《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职责,规定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强调了动物疫苗的研发和应用,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健全我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1-页脚内容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操纵、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缺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与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

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动物防疫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浅议

《动物防疫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浅议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浅议任宝忠(新疆塔城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新疆塔城 834700)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熟悉了解与动物防疫法相关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是贯彻执行防疫法基础和前提。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现有的配套法规、标准登等进行清理,需要重新修订的和重新制定的应尽快制定出台,使防疫法更具操作性.现笔者对与动物防疫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进行大致罗列,并作简要分析。

1. 动物防疫法的立法依据是《立法法》,是对1998年的《动物防疫法》的修订.2。

与动物防疫法有关联的法律有,《食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3。

与动物防疫法执行程序等有关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4。

与动物防疫法相关的法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以及各地制定的配套地方性法规.5。

与动物防疫法条款中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

5.1防疫法第四条,关于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部在1999年公布了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但随着近几年动物疫病的发展变化,此病种名录应作适当调整,应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规定相衔接一致。

建议农业部能尽快公布调整后的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5。

2 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近几年来,农业部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下发了多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等等,这些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在防控动物疫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5.3 防疫法第十三条是关于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第九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附则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重大动物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0号发布) 共6章49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7年7月3日87号主席令)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共10章85条 自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突发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13)66号

一、总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 三、预警与信息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善后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七、附则
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成员单位:
省农牧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兰州铁路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 工商局、兰州海关、甘肃省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兰州军区联勤部、省农垦集团 公司
第六章
第七章
Hale Waihona Puke 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安 定 区 动 物 疫 病 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保
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动物防疫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解读和规定:
1. 疫情监测和报告:法律要求养殖场、兽医机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等单位要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确保疫
情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2. 动物疫苗管理:新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动物疫苗质量的监管,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
疫病传播风险。

3. 动物疫病的处置:法律明确了对发生动物疫病的处置措施,包括隔离、封控、扑杀、消毒等,以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销售等限制措施,旨在迅速控制
疫情蔓延,保护人畜健康。

4. 防疫责任和处罚:新法规定了养殖场、兽医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防疫责任,
要求加强防疫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能力。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
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体来说,新版《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疫情防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
防疫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

这将
有助于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七、经营人员要求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 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 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八、禁止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 疫规定的。

四、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 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五、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 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十章八十五条。

一、《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涵
(一)坚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制。 (二)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能力和水平。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 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动 物 防 疫 法 律 法 规 须 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国家动物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相关事项的认定和规范,在维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内容,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该法,达到更好的动物防疫效果。

一、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2007年,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此法规首先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而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扩散,从而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此外,该法律还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质量,提高我国的全球竞争力。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威胁。

3. 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

4. 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技术和方法,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1. 动物疫病的种类和分类动物疫病是动物健康的主要障碍,对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疫病,即在我国国内流行的一些常见疫病,如猪瘟、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第二类是特殊疫病,即我国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的一类疫病,包括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

2. 动物防疫的管理机制动物防疫管理机制是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包括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卫生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发放动物防疫证明、执行动物检疫、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开展动物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 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执行,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同样,对于未按规定检疫出入境动物和带有疫病症状的动物,相关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兽医法规第七章动物防疫法

兽医法规第七章动物防疫法

家禽
其他动物
第一节 概述
动物疫病
疫 病
传染病 口蹄疫 禽流感 猪链球菌 猪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 猪旋毛虫病 猪囊虫病 钩端螺旋体 病等
第一节 概述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病的控制
动物疫病的扑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一节 概述
我国兽医工作机构
农业部兽医局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市县)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省市县)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市县)
OIE组织机构
国际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
OIE中央局
专业委员会
水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陆生 动物 卫生 标准 委员 会 动物 疾病 科学 委员 会 生 物 标 准 委 员 会
地区委员会
亚大 欧洲 美洲 非洲 中东
工作组
工作组 37个协 作中心
190个参 考实验室 5个地区 代办处
OIE的主要目标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2008.12农业部公告)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猪水泡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 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 二类动物疫病(77种)N7N9禽流感 ...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一、动物疫情的报告
2. 报告时机: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是指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 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 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3.报告方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引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是保护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等,并提供一些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必知内容。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概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法律规定了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防疫措施、防疫监督等内容。

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例》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细化,详细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具体措施、防疫监督和罚则等。

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我国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要求动物防疫机构、养殖户和兽医单位发现动物疫情需立即报告并公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传播。

2. 综合治理:动物防疫不仅仅是治疗疾病,还包括对流行病进行监控、预防和控制。

3. 科学合理:动物防疫需要依据科学技术规范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养殖户养殖户是动物防疫的主体,负有以下责任: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疫情;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是协助养殖户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主要责任有: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监控;制定动物防疫技术规范;组织动物疫苗和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协助养殖户开展防疫工作。

兽医单位兽医单位是提供兽医服务的机构,主要责任有:诊断、治疗和预防动物疾病;给养殖户提供防疫技术指导;配合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动物检疫制度动物检疫制度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检疫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出口。

动物疫苗和药品管理制度我国对动物疫苗和药品实行准入制度,需经过检验、检测、审批等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兽药使用需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兽医处方进行。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作者:暂无来源:《湖南农业》 2014年第12期湖南省兽医局徐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

该法是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的总纲,分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管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5条。

为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动物防疫法》明确3项制度: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同时,明确了动物诊疗管理、基层防疫队伍、官方兽医制度、经费保障机制等措施,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了饲养者、经营者责任,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保障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9条,首次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概念,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应急预案,防疫物资,应急预备队等应急准备措施。

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

规定动物疫情分级,依据疫情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动物疫病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疫病法规知识问答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动物疫病1、什么是动物疫病?答:《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什么是动物传染病?答:动物传染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病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的疾病。

以小反刍兽疫(羊瘟)为例,解释动物传染病。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的病原微生物:小反刍兽疫病毒。

小反刍兽疫的流行性: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易感羊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

小反刍兽疫的潜伏期:是指从感染病原到动物最早临床症状开始的时间。

小反刍兽疫的潜伏期一般为4-6天,短的1-2天,长者10天,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最长潜伏期为21天。

小反刍兽疫的临床表现: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

发热,体温可达40-41℃,持续3-8天,口鼻分泌物严重增加,腹泻严重,有时有口腔溃疡;有时表现支气管肺炎,类似羊支原体肺炎;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小反刍兽疫为的羊的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

传播方式主要是接触传播,可通过与病羊直接接触传播,病羊的鼻液、粪尿等分泌物和排泄物可含有大量的病毒,与被病毒污染的饲料、饮水、衣物、工具、圈舍和牧场等接触也可发生间接传播,在养殖密度较高的羊群偶尔会发生近距离的气溶胶传播。

3、什么是动物寄生虫病?答:动物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引起的疾病。

比如马蛔虫病,羊包虫病,牛羊疥癣病,鸡球虫病。

4、动物疫病分为几类?答: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十一条,对动物防疫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政府责任、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这些都是必要的。

但是,最具有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个别养殖者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动物防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再加上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大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难度,致使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影响了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除兽医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商务、卫生、工商、环保、公安、质检等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可以有力地推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卫生措施的顺利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保障;还可以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

因此,只有把动物防疫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汇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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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明确了政府责任,规范了管理体制 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 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 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
全兽医的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制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
也作为一项政府的职能,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国家或地方适当的动物保 护水平。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强调一个部门为主。
追溯管理的基础是养殖档案和动物标识,关键是网络和数据库
建设,保障是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首先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 载明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去向的情况,
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的情况,包括动物的疫病发生、诊疗、用药
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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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4、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明确加强网络建设,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监测体 系,包括国家的疫控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参考实验室。监测 计划分为两级,农业部制订全国的,省兽医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监 测是个法定的行为,由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是强制性 的技术执法活动,服务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从事动物的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配合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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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2、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强制免疫性质和法律后果看,强制免疫是 一种法定行为是法定的义务,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不履 行这个规定,就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可能危害 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安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制免疫的难点是散养动物,执行还得靠部门,政府出面组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居民区养宠物法律规定(3篇)

居民区养宠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居民的生活习惯。

宠物不仅可以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作压力,增进邻里和谐。

然而,宠物饲养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宠物扰民、环境卫生、动物伤害等。

为了规范居民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居民区养宠物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宠物饲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关于动物饲养、经营、运输、防疫等方面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的规定,保证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该法规定,禁止非法猎捕、买卖、运输、携带、饲养、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内饲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动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的法律。

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宠物饲养的监督管理。

三、居民区宠物饲养的基本规定1.饲养资格居民区宠物饲养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居住在本小区,且具备一定的饲养管理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饲养品种居民区宠物饲养者应当选择适宜的宠物品种,不得饲养下列动物:(1)大型犬、烈性犬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3)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动物。

3.饲养管理居民区宠物饲养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对宠物进行定期免疫、驱虫,确保宠物健康;(2)保持宠物排泄物的清洁,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随意丢弃;(3)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场所乱跑、乱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4)不得携带宠物进入禁止携带宠物的场所;(5)不得利用宠物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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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动防14条)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动防73条第一款)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档案标识符要求。

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地车辆要消毒。

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动物需报检。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病害动物要处理。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法检查要配合。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

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屠宰篇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屠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屠宰行业合法经营秩序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开办屠场须办证。

兴办屠宰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屠宰经营。

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证佩标方入场。

动物入场时,货主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报验。

入场动物必须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从市外调入的,还应提供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备案申请,以及运输途中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后加盖有“监督检查专用章”的检疫合格证明。

无畜禽标识的,可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无检疫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先处罚后补检,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3倍的罚款。

补检时检疫费加倍收取。

屠宰动物受监管。

屠宰前,货主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室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屠宰。

动物屠宰时胴体与头蹄内脏实行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未经检疫出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屠宰过程应接受驻场检疫人员的全程监管,屠宰场业主或货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病害产品禁出场。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出售或加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装前卸后应消毒。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卸后要消毒。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时,应当立即向驻场检疫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诊疗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打击和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切实维护动物诊疗秩序的需要。

动物诊疗需办证。

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否则,停止其诊疗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诊疗场所具条件。

⑴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⑵选址符合要求;⑶有独立的出入口;⑷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⑸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⑹具有规定数量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⑺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办证材料应齐全。

⑴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兽医执业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诊疗活动要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违规诊疗要追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报请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流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篇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畜禽交易市场及宾馆、院校等集体用肉单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广大市民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法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需要。

经营场所符条件。

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

有活禽经营的市场,其交易区应与市场内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

证标齐全方交易。

经营动物应附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经营动物产品应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否则,对货主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否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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