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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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考勤管理制度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规定

第一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公司考勤管理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为15:00-18:00)。周末、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可以提前半个小时下班,周末、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及周四上午可延迟半个小时上班。

(二)轮班人员原则上按四个班次三班倒排班,轮班人员按实际排班时间执行。

(三)值班执行24小时值班制,周末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冬令时15:00-17:00),其余时间不得离开开发区内;法定节假日、按上级部门或公司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值班的排班表执行。

第四条考勤办法

(一)公司实行打卡制度。员工应亲自打卡,严禁员工之间以假指纹或其他形式代打卡。原则上上班前30分钟、下班后30分钟以内为有效签到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后打卡的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的视为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后打卡或未在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轮班人员应在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内打卡。

(三)公司驻工地现场的业主代表无法在公司打卡的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

(四)食堂人员在保障员工正常用餐的情况下,下午上班时间可推迟1小时打卡。

(五)公司高层后备干部及以上管理人员不用执行打卡制度。

第五条无法打卡情况

(一)员工因公务出差的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填写《出差申请单》。

(二)员工因公事无法打卡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填写《考勤补充登记表》,考勤补充登记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确认,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确认。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公平公正对员工的考勤进行确认,若有包庇、瞒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加班

(一)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程序为:加班人→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二)中层副职以上人员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程序为:加班人→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批准→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第七条值班

(一)周末值班:为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公司员工在休息日值班,带班人员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带班(不含管网维护部及生产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生产部门、管网维护部及驻工地现场业主代表由所在部门自行排班并严格控制排班人数及天数。排班原则上每人每月排班不超过4天(特殊岗位且人数少的情况除外),生产部门必须设置值班电话,排班情况需报综合部备案。值班人员不得请假,换班需提前报备综合部。

(二)法定节假日、按上级部门或公司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值班的由安监办统一排班。

(三)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值班时间在岗值班,禁止脱岗。

第八条请假规定

(一)请假人均须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的理由、起止时间,经批准后提交至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

(二)请假程序

1、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请假程序

(1)请假1天以内的程序为:请假人→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2)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程序为:请假人→部门负责人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3)请假4天(含)以上的程序为:请假人→部门负责人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2、部门负责人请假程序

请假人→公司分管领导意见→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汇总。

(三)事假:员工请事假原则上月累计不得超过4天,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病假超过3(含)个工作日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如无法提供证明视为事假。

(五)各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人员统一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确认的《请假条》、《出差申请单》、《考勤补充登记表》、《加班申请单》于次月3日前汇总到人事管理部门存档,未履行请假、外出程序的视同旷工处理。

第九条假期

公司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以外,还享有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等假期,以上假期均需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一)婚假: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二)产假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须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158至180天(具体可休假时间以公司最终批准为准);男方可请照顾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4、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发放岗位工资,不享受公司月绩效考核工资。

(三)年休假: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以公司正式聘用时间计算),以满周年的次月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安排应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前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执行。工作年限认定按养老保险机构连续工龄的统计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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