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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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11]292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1.12.05
【实施日期】201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1〕29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强化围填海计划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围填海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围填海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围填海计划实行统一编制、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围填海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围填海计划指标建议的编报和围填海计划管理。
第五条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