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附义务赠与合同新6篇
附义务赠与合同新6篇篇1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赠与某物品/资产,并附带一定义务。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此合同,以兹信守。
一、赠与物品/资产1. 甲方同意向乙方赠与以下物品/资产: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赠与物品/资产)。
2. 赠与物品/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二、附带的义务1. 乙方在接受赠与物品/资产后,需承担以下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义务事项一)。
(2)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义务事项二)。
(3)其他需要承担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按时、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如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赠与的生效条件及履行1. 本赠与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赠与物品/资产的交付方式、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以便甲方备案及税务处理。
4. 甲乙双方应积极协作,确保赠与物品/资产的顺利交付。
四、双方声明及保证1. 甲方保证所赠与的物品/资产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2. 乙方保证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所接受的赠与物品/资产。
3. 双方对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均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赠与物品/资产。
2. 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若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
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一、问题的提出张某与徐某于1981年再婚。
1998年5月,两人与张女(张某与前妻之女)经某区公证处公证,订立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张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市一处房屋无偿赠与张女所有,张女表示接受;同时约定张女愿意赡养照料张某与徐某的生活,并保证张某与徐某对上述房屋的终身居住、使用权。
本赠与经公证,并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成立。
若受赠人违约,赠与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或要求其继续履约的权利。
同年8月,赠与房屋产权转移到张女名下。
1999年9月,张女将受赠房屋售与他人。
2001年8月,张某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未获准许。
庭审中,徐某提出送赠房屋已被张女出售,主张送赠房屋之权利,但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
2002年11月,张某再度起诉与徐某离婚,获得准许。
对徐某坚持主张的送赠房屋之权利,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已赠与张女,且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主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中予以处理。
2002年12月,徐某以张女擅自出售房屋,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但附义务的赠与,由于受赠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因而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单务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也可扩大适用于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以及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
该条款确立了附负担赠与具有与双务合同同一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不适用解除条款。
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案件的处理标准
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案件的处理标准一、附义务赠与的解除标准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一、附义务赠与的解除标准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赠与人履行,而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如某人向一贫困学校捐款(赠与),并要求该笔款必须用于完成某学生的学业。
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
如某学校资助学生留学,同时约定该学生学成归来后应为母校工作若干年。
但这种义务与赠与之间并没有相互对价关系,而且赠与人履行义务仅仅以受赠财产价值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片面单务的性质。
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是相互对等的,那么该合同就不是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一)所附义务应当符合的标准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
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
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
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附负担赠与合 同作 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 国《 同法》 合 中首次出现
后, 作为赠与合 同的~种特殊类型 , 其性 质及其法律效 力一直存在争
议, 至今仍 尚无定论 。附负担赠 与合 同作 为赠 与合 同的特殊类型 , 受
赠 人 在 接受 赠 与时 存 在着 负担 的 问题 , 界对 其 性 质 及 其 法律 效力 的 学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6—2 10 -5220 )53 90
2 附负担赠与与 目的性赠与的区别 . 目的性赠 与是学理上 的概 念, 又称为 目的赠与 , 指赠 与人 基于某 种特 定 目的而 为的赠与, 非课受赠人予一定的义务 。 而 正如史尚宽先 生指 出, 依法律行为 内容 , 不课 以义务, 为结果而为赠 与者 , 为 目 惟 称 的赠 与。 例如 男女双方 为建立 婚姻 关系而赠与财物便属于 目的赠 与。 附负担赠与与 目的性赠 与的主要 区别在于: 第一, 附负担赠 与在 于使受赠人 负有一定义务 , 因此 当受赠人 不履行负担时 。 与人可 以 赠 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 目的之行为 , 赠与人也无法诉请履行或撤销赠 与, 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 目的无法达成 , 构成缔约基础丧失, 而依不
付, 因此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 。 目的性赠与中, 而 受赠人所 为之行 为通常未必是财产 上之给付。因此如果受赠人所应给 付者与财产上 之给付无关, 而是劳务, 则应属非负担 , 而是 目的性赠与 。 史尚宽先生 还指 出, 判断某项赠与究竞是 目的性赠与还是附负担赠 与。 依赠与 应 人就所 定用 途之事实上履行所得利益之强度、契约 当事人之 信任关
类 。附负担 赠与合同即赠与时附加一定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
的合 同 。 我 国 《 同 法》 10条 规 定 : 赠 与 可 以附 义 务 。 赠 与 附义 合 第 9 “
附义务赠与与买卖合同6篇
附义务赠与与买卖合同6篇篇1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所附加的一定义务,这种赠与既包括赠与合同的赠与权,又包括对受赠人提出的相应的让与权,是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赋予受赠人一定义务的制度。
与之相对应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为了获取对方物品或者权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附义务赠与与买卖合同虽然在表面上看似乎并没有太多的联系,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
首先,都是一种合同关系。
附义务赠与和买卖合同都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依法履行订立的合同内容。
其次,都是一种民事行为。
附义务赠与和买卖合同都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都涉及到财产交易。
附义务赠与和买卖合同都是涉及到相关财产的交易行为,都是通过交换财产或者权利来实现双方的利益。
然而,附义务赠与与买卖合同也存在着一些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赠与是出于赠与人对受赠人的一种善意和慈善,而买卖是出于对物品或者权利的需求和交换。
赠与是在不考虑对价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自愿性财产转移,而买卖则是在双方就物品或者权利的价格进行了协商之后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其次,赠与是一种无偿性财产转移,而买卖则是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进行的一种有偿财产转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而买卖则是买卖双方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各自的物品或者权利进行交换。
最后,赠与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对价的要求,而买卖在法律上强调了对价的支付和约定。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附义务赠与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混淆。
比如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在对受赠人进行赠与的同时,又要求受赠人在将来的某一时刻进行一定的回报或者赠与。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就在赠与的过程中就给予了受赠人一定的义务,并形成了一种附义务赠与的关系。
与此同时,买卖合同中也可能存在一些无偿性的交易行为,比如说礼物的送礼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但在本质上却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救济等方面。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合法目的:赠与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履行能力:赠与人应具备处分权,且所赠财产应为合法所有。
受赠人应接受赠与财产,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负担。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即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尊重赠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关费用等。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权人、债权人等。
在此情况下,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赠与合同的救济1. 赠与人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效力、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等。
七、结论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赠与合同公民类附义务新
赠与合同公民类附义务新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一方(受赠方)凭借另一方(赠与方)的意愿获得一种财产或服务的权利。
但是,类似于其他协议,赠与合同也有可能涉及到难以预测的问题或风险。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相关方需要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将来的纠纷和争议。
在讨论赠与合同的义务时,通常会涉及以下问题:1.赠与方的义务赠与方通常需要确保所赠与的财产或服务是法律可行的,并且受赠方确实拥有该财产或服务的所有权。
此外,在合同签订后,赠与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所赠与的财产或服务。
在实际情况中,赠与方还应该确保受赠方获得的财产或服务不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
如果受赠方在使用财产或接受服务时遭受损失或伤害,赠与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赠方的义务受赠方的主要义务是确保其使用所赠与的财产或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定和规定,并正确地使用财产或服务。
如果受赠方未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正确使用财产或服务,赠与方可能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受赠方还需确保所接受的财产或服务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
如果受赠方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受赠方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双方的义务当签署赠与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讨论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相关财产或服务的清单。
在确保该财产或服务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清单应尽可能具体,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交付方式和时间。
赠与方和受赠方应在清单和交付方式上达成一致。
•财产或服务安全性。
如果财产或服务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则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该风险,并约定其处理方式。
•违约责任和违约惩罚。
当合同的任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应设定相应的惩罚和违约责任。
4.义务难以履行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发现无法根据合同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尽早沟通,以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请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结论赠与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协议,需要签署之前受到适当的审查和讨论。
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合同8篇
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合同8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特定的房屋赠与乙方,并且乙方同意接受此项赠与,为明确双方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物描述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房屋赠与乙方。
房屋的具体描述如下:(一)房屋位置及面积:详细地址、所在楼层、建筑面积等。
(二)房屋权属:甲方应保证赠与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赠与目的双方明确,甲方赠与房屋的目的为____________,乙方接受赠与后应履行相应义务。
三、受赠人的义务(一)乙方在接受房屋赠与后,应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保养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二)乙方应按时支付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如需改动,应征得甲方同意。
四、赠与的保留事项(一)甲方保留对房屋的某些权利,如出租权等,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二)赠与的房屋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双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赠与的撤销与解除(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1. 乙方存在违法行为;2.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二)赠与的解除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与潜在风险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意。
该合同形式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的真实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要明确表示赠与的意图,受赠人要表明愿意接受该赠与。
2. 合同形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某些赠与合同(如房地产赠与)需采取书面形式。
在法定形式要求下,缺失相关书面文件则合同无效。
3. 赠与物的特定性赠与的标的物需明确、具体,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若标的物不确定,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赠与人的能力赠与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将可能因无效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赠与合同的风险1. 赠与人的反悔风险赠与人在赠与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试图撤回赠与。
该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提前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风险有些赠与合同可能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若其未按约定执行,赠与人有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
3. 外部法律风险在涉及赠与的财产中,若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情况,赠与的合法性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造成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法律风险。
4. 税务风险贈与合同可能涉及赠与税的问题,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缴纳赠与税款可能引发税务惩罚。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预见可能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签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2024年赠与合同性质及终止情况解读
赠与合同性质及终止情况解读引言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转让财产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不涉及货币,但其在法律上仍有明确的规定。
赠与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本文将针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及终止情况进行解读。
赠与合同的主要性质无偿性质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无偿性质。
赠与合同的一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货币或者其他价值来获取财产的转让。
因此,赠与合同的一方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
单方面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面合同,即只有一方承诺做出行为,而另一方不承诺任何义务。
赠与合同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或者签字,只需要达到一定的法定要求即可生效。
不得撤销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同样适用本规定。
因此,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
遗赠性质赠与合同常常被称之为“活着的遗赠”。
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赠与合同的一方可以在自己健康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有选择性地赠与亲友。
这种活着的遗赠通常比将来的遗赠更为灵活。
赠与合同的终止情况双方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终止赠与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未履行合同前自由地协商解除合同,但必须经过对方同意。
在履行合同后,当事人要终止赠与合同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取得对方的同意。
非法或违约如果一方以欺骗、恐吓等非法手段让对方签署赠与合同,或者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失的话,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双方死亡双方中任何一方死亡,赠与合同将自动终止。
如果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合同的一方死亡,其财产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受赠方不得再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结论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质值得我们重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谨慎处理赠与合同的签订及终止问题。
当然,如果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我们也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典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有什么规定财产所有⼈可以将⾃⼰的财产赠与他⼈,赠与财产时⼀般要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可以附条件的,例如要求受赠⼈承担抚养的义务等,那么民法典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有什么规定赠与⼈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受赠⼈应该接受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赠与合同后可以不履⾏吗⾸先,签订赠与合同后,如果只是⼀般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即不再履⾏给付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向学校捐款,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要积极履⾏给付义务。
在赠与⼈不履⾏时,即为违约⾏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受赠⼈可以主张赠与⼈给付财产,赠与⼈拖延或是明确表⽰不给的,受赠⼈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其次,赠与⼈出现以下法定情况可以不再履⾏赠与义务:1、赠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过,赠与⼈经济状况发⽣变化,要在赠与合同成⽴之后,如果签订赠与合同前经济状况就不好的,那么可能不是基于⾃⼰的真实意思表⽰,因为根本没有履⾏合同的能⼒。
2、赠与⼈难以维持正常⽣活有些⼈因为企业经营失败,但是不⾄于影响维持⽣计,那么还是可以接着履⾏赠与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况,即使是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不再履⾏赠与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受赠⼈应该接受义务。
如果受赠⼈不履⾏所负义务的,受赠⼈不能接受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诉讼纠纷是什么?
赠与合同诉讼纠纷是什么?一、赠与合同诉讼纠纷是什么?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如何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
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
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
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
车辆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5篇
车辆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辆车辆,现甲方愿意将车辆赠与乙方,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事宜,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赠与车辆基本情况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赠与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甲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二、赠与目的及义务1. 甲方赠与车辆的目的在于帮助乙方出行便利,促进双方感情,并为乙方履行相应义务提供支持。
2. 乙方接受赠与后,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赠与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完好,定期维修、保养;(3)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4)保持车辆卫生整洁;(5)其他约定事项(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赠与条件及约定事项1. 本赠与为附义务赠与,乙方接受赠与后,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如乙方未履行相应义务,甲方有权解除赠与合同并收回车辆。
2. 赠与车辆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至乙方,但车辆的保险、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应保证赠与车辆在赠与前无任何形式的债务和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义务赠与合同(11篇)
附义务赠与合同(11篇)附义务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义务赠与合同2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对赠与⾏为设定⼀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为的效⼒发⽣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
2、⽽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对其赠与附加⼀定的条件,使受赠⼈负担⼀定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表⽰接受赠与的,合同⽣效。
是的⼀种,财产上的赠与会更加严格,有⼀些会在上附条件,这样的合同会与其他合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还是赠与合同中的⼀种。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附条件的房产赠与什么样?⼩编都会为⼤家解答,请仔细阅读。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对赠与⾏为设定⼀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为的效⼒发⽣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却处于未定状态。
2、⽽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对其赠与附加⼀定的条件,使受赠⼈负担⼀定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表⽰接受赠与的,;但如果不履⾏义务,赠与⼈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2021.1.1⽣效)第⼀百五⼗⼋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附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范本什么样?赠与⼈(甲⽅):受赠⼈(⼄⽅):第三⽅(丙⽅):甲⼄双⽅为⽗⼥关系,⼄丙双⽅为夫妻关系。
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愿达成协议如下:1、赠与标的物2013年甲⽅购买住宅楼⼀栋现赠与⼄⽅。
该住宅楼位于,⾯积为。
2、赠与⽣效的条件(1)该住宅楼仅赠与⼄⽅个⼈,不与⼄⽅丈夫及孩⼦发⽣任何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
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一、问题的提出
张某与徐某于1981年再婚。
1998年5月,两人与张女(张某与前妻之女)经某区公证处公证,订立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张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市一处房屋无偿赠与张女所有,张女表示接受;同时约定张女愿意赡养照料张某与徐某的生活,并保证张某与徐某对上述房屋的终身居住、使用权。
本赠与经公证,并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成立。
若受赠人违约,赠与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或要求其继续履约的权利。
同年8月,赠与房屋产权转移到张女名下。
1999年9月,张女将受赠房屋售与他人。
2001年8月,张某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未获准许。
庭审中,徐某提出送赠房屋已被张女出售,主张送赠房屋之权利,但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
2002年11月,张某再度起诉与徐某离婚,获得准许。
对徐某坚持主张的送赠房屋之权利,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已赠与张女,且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主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中予以处理。
2002年12月,徐某以张女擅自出售房屋,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但附义务的赠与,由于受赠人也应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因而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单务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解除适用于双务合同,但也可扩大适用于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以及某些有偿的单务合同。
该条款确立了附负担赠与具有与双务合同同一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不适用解除条款。
赠与人有权选择行使撤销权还是解除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包括无名合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都适用。
因此,合同法分则中对赠与合同的解除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总则中合同解除的有关条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负担一定义务,也仍为一种赠与,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因为一方面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是与赠与人的给付义务相对应的,赠与人的给付义务往往在前,而受赠人的给付义务往往在后;另一方面,赠与财产的价值往往远大
于受赠人的负担,并且受赠人的负担也不是取得赠与财产所支付的报酬。
故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没有规定可以解除赠与。
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债法各论》中也指出,附有负担之赠与契约,仍为赠与契约,不适用关于双务契约之规定。
合同法分则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已有明文规定,不应再适用总则的规定。
故本案赠与人不能主张解除赠与合同。
由此引发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具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情形时,赠与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赠与之问题。
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研究和探讨。
二、附义务赠与的法律特征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
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三、附义务赠与与其他赠与的区别
1.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2.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3.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了解附义务赠与和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四、赠与人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行使
1.赠与人可以行使履行请求权或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若不履行其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
台湾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如赠与人已为赠与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可见,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选择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还是撤销赠与。
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应按不当得利的规定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
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即归于消灭。
2.赠与人不能行使解除权
至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赠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附义务赠与的性质、结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来加以分析。
从以上附义务赠与的法律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附义务赠与的性质仍属于单务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在赠与人已将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人,即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之后。
而合同解除则适用于双务合同,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及出现某种法定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能否依法解除的关键。
在附义务赠与中,由于赠与人送赠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受赠人的负担,又由于附义务赠与具有无偿性、单务性之属性,赠与人在合同中负有交付赠与物之“主要债务”,而受赠人负担的则是一种次要的、附加的债务;当事人签订附义务赠与的“合同目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给受赠人,而受赠人的负担则是一种附加的条件。
因此,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既不属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不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结果,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故赠与人不能请求解除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