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作者:刘振伟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21期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 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
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2015 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
在修改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次修订(198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深圳的土地拍卖拉开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帷幕,全国各地争相效仿。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2. 第二次修订(1998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乱用滥用耕地现象愈演愈烈,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适应耕地保护的需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加强了土地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补偿等内容。
3. 第三次修订(2004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制度。
4. 第四次修订(2019年):这次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加强了土地保护、土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绝对所有权,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重罚。
总的来说,历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背景都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面临的土地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土地管理法》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
29日修正版)
【草案起草说明】
本草案起草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草案主要对土地管理的主体、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草案修改内容】
一、对土地管理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管理。
二、对土地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加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办证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土地征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三、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规范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鼓励节约用地,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审查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草案修订依据】
本草案的修订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草案修改程序】
本草案的修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过起草、审议、修改和通过等环节形成最终通过的草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5日、16日召开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已经明确,农村深化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引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规模经营形式很不一样,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目前也很难确定下来,可先进行试点,法律暂不作规定。
这样,可以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将更加有利于深化农村的改革。
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破坏耕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一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 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主席令[第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下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是,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法律规定的多项制度有所突破,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永久基本农田制度等方面,本文将对本次修改的要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同时规定,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上述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原《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对外出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说明如下:一、修改工作情况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是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
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并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授权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原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7年8月报送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全文】(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24年《土地管理学》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土地管理学》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依据土地的特性,下列不属于土地特性的是()A、用途的多样性B、土地位置的固定性C、土地资源的配置D、土地的永久性参考答案:C解析:p3土地的基本特性:①土地是自然的产物②土地面积的有限性③土地的永久性④土地位置的固定性⑤土地用途的多样性2.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是()?A、转包B、出租C、转让D、抵押参考答案:D解析:第十三章254页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A、70年B、50年C、40年D、100年参考答案:B解析:第十一章219页4.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A、所有权B、承包权C、L经营权D、受益权参考答案:C解析:p38。
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
5.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称为()。
A、土地征收B、土地征用C、土地变更D、土地消灭参考答案:A6.下列不属于宅基地使用制度内容的是()?A、一户一宅,户有所居B、放活土地经营权C、宅基地审批权限为乡级人民政府D、宅基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参考答案:B解析:第十三章256页7.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被称为()。
A、征收B、征用C、没收D、征购参考答案:B解析: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不同情形,统称征用”。
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8.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
A、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B、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C、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D、集体十地所有权和国有十地使用权参考答案:B解析:p37第二段9.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利用规划的一般目标?A、有效率B、公平性C、可持续性D、特殊性参考答案:D解析:P144土地利用规划的一般目标包括(1)有效率(2)公平性和可接受性(3)可持续性10.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不包括()?A、协商B、发生冲突C、政府处理D、诉讼参考答案:B11.土地资源的特性之中不包括()A、资源利用的多宜性B、资源系统的全球性C、资源分布的地域性D、资源持续的再生性参考答案:D解析:p3312.下列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特征中哪项错误?A、取得的有偿性B、出让的计划性C、年期的无限性D、权利相对完整性参考答案:C解析:P217-218(1)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出让主体(2)取得的有偿性(3)出让的计划性(4)年限的有限性(5)权利相对完整性(6)受让主体的相对广泛性13.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试题(4)-中大网校
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模拟试题(4) 总分:100分及格:60分考试时间:12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2)下列各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是()。
(3)下列对物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的是()。
(6)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
(7)下列关于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8)土地抵押权终止后,应当()。
(9)下列()不是台湾的耕作权的主体。
(10)香港的土地租用是()。
(11)我国的地役权和国外的地役权是有所差别的,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内外地役权的差别的是()。
(12)出让金在经济学卫韵性质为(),即土地使用者将数十年使用土地的代价于订立出让合同时一次性的支付给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13)下列不属于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是()。
(14)土地管理法中的调整,仅仅限于()。
(1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超过()年未开工的,可以无偿收回。
(16)土地私有制在()时期达到了顶峰。
(17)1950年颁布的()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8)下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19)下列关于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20)供役地被分割的,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个部分()。
(21)收益权能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收益权能()。
(22)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
(23)《土地改革法》建立的是()。
(24)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体系不包括()。
(25)某县实行“村村通电工程”,按照规划,将一高压电线杆栽在了李楼村的土地上,该块土地并没有经过土地征收手续,根据规定,电力公司对该土地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最新修正本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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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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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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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02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 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的目的是加强 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 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次修正主要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以及 其他修改四个方面更好地规范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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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最新 修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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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土地管理法》新修正案法条解读(最新大数据分析)
2019《土地管理法》新修正案法条解读(最新大数据分析)历经多次修改,事关国计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终于自2004年修改15年后,2019年又迎来了新生!《土地管理法》新修给我们理解和适用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为大家初步梳理,新《土地管理法》之“新”,在于“三个新概念”、“三个新变化”、“三个新问题”。
三个新概念一是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概念。
国土空间规划代替了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从政出多门提升为多规合一,促进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社会发展和空间布局的统一、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的统一,为提高土地利用质效,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基础。
二是提出“永久性基本农田”概念。
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大大高于原来的基本农田,即便土地征收也要尽量避开永久性基本农田。
只要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转用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三是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
集体建设用地由原来只能用于集体企业和村民住宅用途,直接扩大可用于经营用途。
农地入市,多种经营,大大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
三个新变化一是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从概括式转变为列举式。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旧《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是概括规定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列举了适用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对土地征收的启动有明显的限制作用。
二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从耕地年产值转变为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低长期以来为人所诟病,根本原因就在于依据耕地年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数额基准太低、地区差异大。
采用片区综合地价既考虑了土地本身的价值,有保证了相对公平。
三是土地征收程序由批后公示转变为批前公示。
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先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旧法尽管在后期的组织实施阶段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手段,但并不能实质性阻止征收工作的继续进行。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要点解读一、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修正案增加了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规定土地应当科学利用,保持土地生态功能,强调要加强农业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举旨在保护现有的耕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修正案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等,不能由政府收回。
同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增加规模,增加农民收入。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安全。
三、推动乡村土地产权制度修正案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依规为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人民群众确权为主体的制度。
这一规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流转、入股合作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四、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修正案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同时规定土地利用评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生态保护评估、社会影响评估等,增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有利于统一土地利用管理标准,避免盲目拓展和不合理利用。
五、加大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正案增加了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求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保护和合法利用。
六、加强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和能力建设修正案要求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能力建设。
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土地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管,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要点主要包括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推动乡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和非法占地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及加强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和能力建设。
两会议案_蔡继明_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_台佳佳&闫江
谢 谢!
方案
3.5 增加一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 提下不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和商业(包括房地产 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入股、出 租、抵押,农民的住房连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让 给农村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人员。 农村集体耕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转 变为建设用地并直接进入市场。
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2.1 宪法第一章第第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仸何组织或者个人丌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 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政府征地行为唯一的法理基础是“公共利益”,出于非公共利益的 需要而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就丌能采取征收的方式,而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城乡统 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并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3.3 取消土地管理法拟增加的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商品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理由:既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 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城市建设( 包括商品房开发)就未管理法拟增加的第九十条:“宅 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
理由: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私 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使用,这丝毫没有改变 国有土地的性质,为什么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或更一般地建设用地)丌能有偿转让给集 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使用呢?
方案
3.2 将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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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
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