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奁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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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奁产权研究

作者:杜洋洋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2期

摘要:奁产,即女方嫁妆,是女方家为新婚夫妻提供的财物,随女子嫁到夫家。根据具

体情况,宋代妇女对奁产的权利有所不同,本文试以寡妻为中心考察宋代妇女奁产权,这对于了解宋代女性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宋代;奁产权;妇女

《宋刑统》明确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妻财即奁产独立于夫家其他财产,不在分家范围内,属妻子和丈夫建立的小家庭私有。“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用奁产等物置办的家产,亦仅属于夫与妻所组成的小家庭特有,且以夫为主。那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将怎样处置这份“同夫为主”的奁产呢?宋代对此并没有明确法规,只能在个别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守节

妻子在丈夫去世后为夫守节,不再出嫁,就能替代亡夫地位成为小家庭的家长,并承担亡夫所有义务,“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2]即教养子女、敦睦姻亲、料理家事、照顾老人等。作为回报,妻在守节时就获得了对亡夫遗产(包括奁产)的继管权。

有子守节寡妻拥有对奁产的处置权。《宋刑统》规定“兄弟之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法主体,则诸子均分”,如有子,其子才是亡夫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并不是寡妻本人。但在宋代现实社会,这种律法并没有真正实现。丈夫去世后,寡妻成为小家庭家长,法律意义上虽规定子可继父财,但他只是名义继承,并未在真正意义上继承,家产还掌握在寡妻手中。“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答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子擅自处置家财,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可见,寡妻作为家庭中的尊长,对奁产和其他家产有很大处置权。

守节寡妻即使无子,亦可承分夫家旧产,“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3]宋代法律规定夫死后财产由其子继承,并非由寡妻继承,除非夫妇二人无子,寡妻才能继承亡夫遗产。[4]无子守节寡妻可继承包括奁产在内的全部夫家财产,但不能随意处置,“诸寡妇如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5]

可見,寡妻守节,不论是否有子,都能继承包括奁产在内的所有夫家财产,即享有嫁妆奁产的所有处置权。

二、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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