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企业)附件2较⼤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事故隐患:1.⾼温、⾼压、含酸性⽓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前或者打开油⽓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进⾏施⼯的;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3.井⼝装置压⼒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4.⽣产井转变开发⽅式或者⽣产⽤途未进⾏安全评估的;5.⾼含硫⽓井井⼝⼤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6.油⽓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的,或者油⽓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流、洪⽔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7.在油⽓管道周边施⼯未及时告之施⼯⽅风险、未对施⼯区域管线进⾏监护或者未设⽴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标识的;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9.天然⽓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艺⽓管线泄漏的;10.滩海油⽥设施在⽇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处置的;11.发⽣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后未及时弃置的;13.外部架空电⼒线路穿跨越⼈员密集区、⾼杆植物区的净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4.油⽓⽣产区域内⼀级负荷未采⽤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的;15.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员撤离⽅案的;16使⽤硫化氢、⼀氧化碳等有毒⽓体含量超标的伴⽣⽓进⾏加热取暖的;17.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进⾏危害公⽰告知的;18.⾃建含油污泥综合利⽤、油基钻井废弃物⽆害化处理等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可能导致发⽣较⼤环境事件的;1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不到位的;20.国家或者地⽅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中石油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中石油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石油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之一,其在国内外拥有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项目。
然而,由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应对这些事故,中石油制定了一套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中石油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进行划分。
根据标准,一般事故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级事故是指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和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的事故。
一级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事故规模较大,可能导致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范围广,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后果严重,可能导致巨额经济损失。
一级事故的发生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级事故是指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和财产造成一定威胁的事故。
二级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事故规模较中等,可能导致少数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范围较小,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事故后果较为严重,可能导致一定经济损失。
二级事故的发生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级事故是指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和财产造成较小威胁的事故。
三级事故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事故规模较小,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范围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后果较轻微,经济损失较小。
三级事故的发生需要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中石油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事故应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一方面,通过对事故等级的划分,可以使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事故等级的划分也有助于中石油总部和各级管理部门对事故的统计和分析,为事故预防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石油一般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只是一种参考,具体的事故等级划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定2023年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判定标准。
通过对石油行业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准确的判定,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判定标准为确保判定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下面列出了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判定标准:2.1. 污染程度- 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污染源的排放量和浓度- 污染物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2.2. 污染影响范围- 污染源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 污染物在周围地区的扩散和传播情况- 对周边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2.3. 预警能力- 系统监测和预警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污染隐患的预警效果和准确性- 针对污染隐患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完备性3. 判定流程根据以上判定标准,以下是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判定流程:1. 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2. 对污染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量和浓度,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
3. 进行污染影响范围的评估,考虑污染源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污染物在周围地区的扩散和传播情况,以及对周边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
4. 评估预警能力,包括系统监测和预警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污染隐患的预警效果和准确性,以及针对污染隐患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完备性。
5. 综合以上评估结果,确定石油行业是否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
4. 结论通过制定石油行业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判定标准,可以有效评估和管理石油行业的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遵守判定标准,加强污染监测预警和防治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动石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油气工程技术类)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油气工程技术类)根据集团公司《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结合采油气工程技术服务类型及作业特点,制定了判定标准。
一、井下作业1.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2. 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3. 出现修井井架基础掏空、下陷但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4. 井场、营地处于洪水线、滑坡或者塌陷地带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5. 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车防碰装置,或者钻台、二层台栏杆缺失的;6. 液压盘式刹车块(包括工作钳和安全钳)固定失效,或者刹车块与刹车盘间隙超标的;7. 起放井架大绳、修井大绳磨损或者断丝超标未检测的,或者死绳端活绳端固定不合格的;8. 井架防坠落装置、二层台逃生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的;9.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10. 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有效井控措施的;11. 井控系统及测试作业地面流程管线未按规定安装、固定、试压的;12. 开工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13. 作业过程未及时发现井漏或者溢流的,或者发现未及时汇报的;14. 在作业现场油基泥浆罐、油罐进行动火作业的,或者清罐作业未实施能量隔离、未进行气体检测的;15. 未经作业许可在井口30米范围内动火的;16. 含H2S井泥浆罐入口未设置硫化氢监测装置且没有与泥浆工房警报器关联的;17. 含硫化氢井泥浆工房门口方位面对泥浆罐入口方向的;18. 含硫化氢井修井液PH值不达标的;19. 含硫化氢碳酸盐岩油气井修井时液面不在井口时,未持续监测井筒液面并未取得稳定液面深度的;20. 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二、连续油管带压作业1. 无有效证件人员上岗指挥或操作的;2. 井口防喷器工作压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按规定配置及检测的;3. 注入头注入及提升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4. 井口及地面配套系统未经系统试压并验收合格即开工作业的;5. 井口无塔式支架及配套的防护措施的;6. 井口超高作业装置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7. 未确认压力完全泄放即实施拆除井口作业装备的;8. 含硫化氢井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穿戴防硫化氢正压呼吸器即实施拆除井口作业装备的;9. 高压气井及含硫化氢井施工设计中未明确有效防护措施的;10. 未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开工前演练的。
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较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一)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环境事故等级划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环境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故(Ⅱ级):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的污染事故。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 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石油
附件1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
附件2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油气田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高温、高压、含酸性气体的区域和新区钻井、试油、井下作业,开工前或者打开油气层前未经验收(评价)合格而进行施工的;2.钻井、修井、井下作业未按有关要求和标准安装井控装备或者采取防喷措施的;3.井口装置压力等级低于设计要求的;4.生产井转变开发方式或者生产用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5.高含硫气井井口大四通法兰、套管双公短接等部位渗漏的,气水井井筒套管腐蚀严重或破损已危及饮用水层的,但未采取防护或治理措施的;6.油气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的,或者油气管道位于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或者矿山采空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7.在油气管道周边施工未及时告之施工方风险、未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监护或者未设立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示标识的;8.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火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9.天然气压缩机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测及预警停机保护功能或者装置失效的,或者阀门失效、法兰连接处密封不严及工艺气管线泄漏的;10.滩海油田设施在日常巡检中发现路岛护坡护底有缺失、损坏,海底管道检测后发现管道悬空超过允许长度、缺陷尺寸与腐蚀速率超过设计要求,但未及时进行处置的;11.发生严重灾害海况(冰情、风暴潮、地震等)后对海上设施未及时巡查处置的;12.海上油井、钢平台、海底管道等设施在永久停用后未及时弃置的;13.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穿跨越人员密集区、高杆植物区的净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14.油气生产区域内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或者双电源供电的;15.汛期汛情来临之前,未及时对低洼区域或者行洪区内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未制定人员撤离方案的;16使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的伴生气进行加热取暖的;17.含硫化氢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进行危害公示告知的;18.自建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油基钻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保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1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的;20.国家或者地方强制安装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85%,且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异常申报和数据修约补遗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 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 时发现櫛告事故隐患。
(二) 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 事故隐患排查。
(三) 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
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 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 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 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 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 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 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 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学习宣贯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七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 违规私搭乱建。
第四十八条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 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第四十九条 油气输送管道直接与城镇雨(污)水管涵、热力、电力、 通信管涵交叉且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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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第二十七条 在喀斯特地貌或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平台、营地选址未经 地质勘察。(《中石化股份公司钻井安全现状重大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钻井、试油试气同平台(同井场)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交 叉作业的。(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打开的设计目的层前,未按设计(规范)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钻修井(含试油试气井)未按设计(规范)安装使用井控装置 或井控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或未按规定或方案设计要求安装使 用井控装置。 第三十一条 钻修井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碰天车,或者防碰天车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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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通用内容
第五条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者操作规程指导性不强、 与实际不符的。(如:电加热系统操作规程;模板化单拉)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作业人员实际技能不能满足岗 位要求。(诊断式实操培训)
第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明确整改的问题未整改。 第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 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7项直接作业许可制度) 第九条 安全设施(附件)未投用或未定期校验、检测和维护的。 第十条 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或者使用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压 力容器。大型机组、重要设施、电力、仪表系统未按期维护的。(油井 分气包、小型分离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最新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
附件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品油销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未规范着装(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的;2.油库、加油站接卸油作业不连接静电接地线或者连接失效的;3.社会车辆司机从事油库上装付油作业的;4.加油站以喷溅式装油方式直接向小额配送车辆和油桶加注油品的;5.未采取防坠落措施进行日常作业(铁路栈桥装卸油作业、立罐罐顶作业及汽车油罐车罐顶作业)的;6.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能量隔离设施以及未安排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的;7.爆炸危险区域(0区和1区)未采取电气隔爆措施或者措施失效的;8.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过期未检定的;9.爆炸危险区域内(0区和1区)设施设备静电导通失效的;110.可燃气体报警、火灾报警、高低液位等监控系统不显示、不报警或误报警的;11.卸油口闸阀未关闭或失效造成加油站卸油箱和油罐操作井内油气浓度超过规定的;1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管线打开作业未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者违规办理的;13.《操作规程》未经审批发布、主要作业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缺失的;14.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者未在作业票上填写检测结果,或者检测结果超标的;15.盛装低闪点液体的内浮顶油罐落盘未履行审批手续、未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16.强检类安全设备、设施未建立管理台帐的;17.加油站埋地储罐发生渗/泄漏报警而未采取复核、处置措施的;18.未按规定对作业许可审批人进行考评管理的;19.未落实《关于对四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进行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在事故报告、应急、调查、处理以及业绩考核等方面出现重大偏离的;20.未组织测算转输作业时低闪点油品安全流速,实际流速超过规定要求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石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石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引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石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制定了本分级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有效治理。
分级标准为了对石油企业事故隐患进行合理的分级,本标准将事故隐患划分为三个级别:一般、较大和重大。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后果的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 操作不规范;- 安全巡检不及时;- 培训教育不到位;- 防火措施不完善等。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石油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措施,确保事故隐患的消除和防范。
较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大危害和后果的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设备故障频繁;- 安全设施缺失或不完善;-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重要设施缺乏维护等。
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石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整改,确保事故隐患的消除和后续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和后果的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设备严重故障;-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 安全设施完全无法使用;- 环境污染严重;- 工艺瓶颈问题等。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石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和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对环境和人员的危害最小化。
结论通过对石油企业事故隐患的分级排查治理,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企业的安全生产。
石油企业应当按照本分级标准,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级别的事故隐患,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
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石油(包括天然气、页岩气)开采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石油开采通用(13项)、陆上石油适用(9项)、海洋石油适用(9项)等3部分,其中通用部分适用于陆上和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陆上部分仅适用于陆上石油开采活动,海洋部分仅适用于海洋石油开采活动。
一、石油开采通用(13项)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外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经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法规要求经井控技术培训合格。
2.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交叉作业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指定负责现场统一协调安全管理的人员。
4.区域探井和高压、高含硫、高产油气井钻(修)井作业未经开工验收合格,未经建设单位批准钻开油气层或打(射)开目的层;配制的钻(修)井液密度和PH值或储备加重钻井液、加重剂不符合设计要求。
5.在运行的油气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上动火作业,或进入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缺氧窒息风险、情况不明的受限空间作业,或进行潜水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或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条件。
6.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硫化氢防护装备。
7.水泥浆未达到固井设计要求的候凝时间即进行下步井筒作业。
8.未按法规、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紧急关断系统,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
9.划分为0类和1类的危险区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爆设备。
10.油气生产系统、火气探测系统的报警或联锁关断信号旁通未按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11.井控设备未按法规、标准的要求配置、安装、试压、检验;地质录井在用气侵、溢流监测报警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或擅自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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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
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19.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20.对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