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考试复习资料(补充)名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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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内涵和外延
内涵就是: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秩序,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外延是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种程序法、教师法、未成人权益保护法等等。
法的层级
1.宪法: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规章:有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无效力高低之分)
6.规范性文件
概念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3、法律优先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5、比例原则
6、权利救济原则
证据行政执法证据:是指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收集或者取得的用于证明行政执法活动及行政相对人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时限:先取证后行为,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完成取证。
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
证据的登记保存和保全
登记保存: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保全:较登记保存更进一步的行政措施,可以采取扣押、封存、拍照、摄像等方法进行。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如: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等。
使用规则:
1.必须有原件。
2.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
3.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
4.专业技术性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5.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制作人,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在内的完整的形式。行政机关制作的谈话类笔录的规则:
1.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
2.核对当事人身份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4.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
5.记录完成后应交当事人核对
6.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7.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其所了解的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与行政调查对象或者待证事实有关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视听资料:指记载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磁带\电影胶片\电脑磁盘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应以正当的方式制作,收集或取得。
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事实所作出的描述。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专门知识和经验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文字记载。
主要规则:
1、必须依法进行;
2、应当如实反映勘验活动的全过程。
全过程包括:a.勘验时间、地点、人员、勘验对象、方法和程序; b.对于一些特殊的勘验活动还应当记载有关现场气候、温度等;c.可辅之绘图、拍照、摄像等手段。
3、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签名。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1、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2、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3、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4、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