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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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一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的生产方式。

为了确保委托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要求。

2.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批准委托生产合同;•监督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检查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抽查和监测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委托生产合同药品委托生产合同是委托生产的基础,也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委托生产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生产企业和生产委托方(委托方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委托产品的具体规格和要求;•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要求;•委托生产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条件;•签署和生效日期。

委托生产合同应由双方依法签署,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4. 委托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和安全,委托生产企业有以下管理要求:4.1 生产环境和设备委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

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要求,设备应符合药品生产的技术规范。

4.2 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生产记录和样品。

4.3 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质量控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原辅料的采购和核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产品的抽样和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记录。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自己注册的药品生产过程和技术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活动。

第三条委托生产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委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拥有独立的药品生产车间、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委托生产企业应按照委托生产合同的要求进行药品生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委托生产企业应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原料的采购、质量控制等环节,同时应保存药品样品,以备监督检验。

第七条委托生产企业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委托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评价。

第八条委托生产企业在接到委托生产的药品后,应进行质量抽查,并向委托生产企业提供抽查结果。

第九条委托生产的药品应依法标注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药品的批号。

第十条委托生产企业应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安全,并及时向委托生产企业报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委托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符合委托生产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委托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委托生产企业应制定并实施药品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风险。

第十四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和第三方鉴定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包括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药品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药品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药品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旨在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和合规性。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药品企业越来越多地选择委托生产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不合格的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可能会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规程对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选择标准方面,我们将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认证情况、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供应商的信誉和声誉等。

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后,才能成为我们的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

而在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流程方面,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将包括供应商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定期审核和评估、风险管理和变更控制等环节。

通过这些管理措施,我们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的质量和合规性。

总之,药品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质量和合规性,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严格的选择标准和有效的管理流程,我们将能够确保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的优质和可靠性,为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本文总共分为三个大节,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并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包括两个小节,分别是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选择标准和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流程。

在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选择标准部分,将介绍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和要求,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

在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流程部分,将详细描述如何建立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的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评估、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步骤。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

总结部分将对委托生产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进行概括,同时回顾文章的主要内容。

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这事儿。

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是一场精彩比赛里的规则,没了它可就乱套啦!咱先说说为啥要有这个规程吧。

你想啊,药品那可是关乎咱老百姓健康的大事儿呀!要是没个严格的管理,万一出点岔子,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就好像盖房子,没个稳固的框架,那能行嘛!委托生产的时候,那可得把好关。

就像挑合作伙伴一样,得找靠谱的呀!要对受托方进行严格的考察,看看他们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啥的,是不是都过硬。

这可不能马虎,不能随随便便就把这么重要的事儿交出去,对吧?然后呢,双方得把各种要求都明确好。

这就跟出门前得计划好路线一样,不然到时候迷路了咋办。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这些都得一条一条说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

不然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参差不齐,那可不得了。

生产过程中,也得时刻盯着。

这就像放风筝,线得拽在手里,不能让它乱飞呀。

要定期去检查,看看是不是都按照要求在做。

要是发现问题,得赶紧解决,可不能拖拖拉拉的。

还有啊,对生产出来的药品得严格检验。

这就像是给产品打分一样,得合格了才能过关。

不能说差不多就行,那可不行!得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要求。

说到这,我想起以前有个例子。

有个药厂委托别人生产药品,结果没把要求说清楚,最后生产出来的药质量不行,那可把药厂坑惨了。

这就是没遵守好管理规程的后果呀!所以啊,大家可别不当回事儿。

这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就像是给药品生产上了一道保险。

只有严格遵守,才能保证咱老百姓用上放心药。

咱可不能拿健康开玩笑,对吧?总之,药品接受委托生产管理规程是非常重要的,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这不仅是对药厂负责,更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负责。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好药品生产的每一道关,让健康常伴我们左右!。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一. 目的:建立委托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委托生产的管理。

二.范围:适用于委托生产的管理。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负责本制度的正确实施。

四.内容:1. 外公司(委托方)产品因生产任务等原因无法进行生产,需要委托本公司(受托方)生产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3.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本公司和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 委托方的要求:4.1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4.2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生产的操作。

4.3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4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5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 受托方的要求:5.1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要求。

5.2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公司提供的物料、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5.3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6.委托生产合同的要求:6.1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6.2 合同应当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6.3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6.4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MP2药品相关生产关键人员工作职责委托管理规程

MP2药品相关生产关键人员工作职责委托管理规程

药品生产关键人员工作职责委托管理规程
1.适用范围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的关键人员、专人、指定人员、经授权的人员等企业生产质量管理重要岗位的人员职责委托。

2.职责
公司关键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3.内容:
3.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

确需委托的,其
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3.1.1职责通常不得委托;
3.1.2确需委托时,需要经过综合评估;
3.1.3被委托人需要具备相当资质,并经过相关岗位培训;
3.2委托实施:
3.2.1关键人员、重要岗位人员、指定人员和专人因公出差,可委托岗位职责,回公司后,委托期自动接续
岗位职责。

3.2.2因事请假,除办理请假手续外,必须办理岗位转授权,填写转授权委托书。

3.2.3因病或者意外事项,委托人暂无法填写岗位转授权委托书,部门负责人可代其办理,待本人复岗后再
补签。

3.2.4委托时间不宜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需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确定新的岗位替代方案。

3.3委托办理流程:
3.3.1填写转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职责的范围,委托时间;
3.3.2岗位负责人填写被委托人的资质、岗位培训情况;
3.3.3质量保证部QA填写综合评估意见;
3.3.4岗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3.5主管副总签署意见;
3.4其他岗位职责转授权事项,其委托书内容根据委托具体事项制订。

4.附:指定岗位人员转授权委托书
四川省绿野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指定岗位人员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药品委託生产管理规範受託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範》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储存所有受託生产档案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产品(不含疫苗製品、血液製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託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製品、血液製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託生产;***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製毒化学品的委託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託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5.药品委託生产操作流程图:6.药品委託生产操作程式:现场考核:对受委託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资质进行现场考核及评估,确认其具有完成受託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试製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託方的生产车间试製三批样品。

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

抽样时,应配合药监局人员对委託生产的三批试製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的检查。

检查人员填写的《药品委託生产现场考察报告表》由委託企业在提交委託生产申请资料时一併递交。

委託生产审批:接到试製三批的合格检验报告后,委託方向药监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

.1申请委託生产申报资料专案:资料编号1、委託生产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概况、委託生产原因、委託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託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资料编号2、委託方对受託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资料编号3、委託方和受託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影印件;受託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範》认证证书影印件;资料编号4、委託方拟委託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档案影印件并附质量标準、生产工艺。

资料编号5、委託方拟委託生产药品经批准的包装、标籤和使用说明书实样;资料编号6、委託生产药品拟採用的包装、标籤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资料编号7、委託生产合同(要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託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资料编号8、受託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内容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

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

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3.3.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3.4 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3.4.1 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行为,约束委托生产药品结算活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活动,包括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药品合同,开展结算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委托生产药品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结算管理。

第五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合规合法。

第二章结算管理责任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明确结算管理部门及其个人的职责,负责组织药品结算管理工作,并确保药品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受托方应当明确结算管理部门及其个人的职责,负责接收、审核委托方的结算资料,提供结算服务。

第八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结算管理工作,并对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章结算管理程序第十条委托生产药品的结算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结算申请: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委托方的结算申请,并进行审核。

(二)结算审核: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算支付: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支付。

(四)结算复核:委托方对受托方支付给自己的结算款项进行复核。

(五)结算确认:委托方确认结算款项无误后,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

第四章结算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受托方进行结算支付。

(二)委托方有义务向受托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委托方有义务对受托方支付的结算款项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委托方提交结算申请。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委托生产方和委托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托生产药品是指委托方委托生产企业生产具有委托方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药品。

第三条委托生产药品应当遵循“委托方负责、委托方控制、生产企业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活动应当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和权限相适应。

第五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充分尊重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合法合规意识,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生产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注册申请资料及技术文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委托生产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委托方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双方沟通,及时共享质量信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生产药品管理档案,记录相关质量信息及沟通协调信息。

第十四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备案登记委托生产药品,不得擅自委托生产未备案登记的药品。

第十五条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应当留存相关的质量文件、技术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等资料,便于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委托方和生产企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依法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资料及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当积极参与委托生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制度范本

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药品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其委托生产企业。

三、监管职责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政策,指导、监督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

2.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政策。

3.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4. 持有人: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安全,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5. 受托生产企业: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按照持有人要求执行生产过程。

四、监管内容1. 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管理: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委托生产许可。

2. 质量管理:持有人应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受托生产企业评估:持有人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

4. 监督检查:持有人应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5. 定期审核:持有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6. 特殊品种监管:对无菌药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品种委托生产,持有人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

五、监管措施1. 严格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持有人委托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2. 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监管内容。

3. 信用管理: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受托生产企业,采取限制或暂停委托生产等措施。

4.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药品委托生产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1. 持有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委托生产药品质量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药提取不得委托加工。

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发运管理制度一、总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为了规范和管理药品委托生产发运过程,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委托生产管理1. 委托生产申请(1)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交委托生产申请,包括委托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生产数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

(2)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生产方案并制定生产计划。

2. 生产过程管理(1)受托方应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受托方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3. 质量控制(1)受托方应设置质量控制岗位,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把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

4. 记录和报告(1)受托方应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记录。

(2)受托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生产进展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确保委托方对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有清晰的了解。

5. 紧急事件管理(1)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2)委托方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双方对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利益。

三、发运管理1. 发运计划(1)委托方应按照生产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发运计划。

(2)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发运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和发运工作,确保产品能够按时发运。

2. 发运过程管理(1)受托方应确保产品包装、标识、运输等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委托方要求。

(2)受托方应与委托方共同确定产品发运的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产品能够安全稳定地到达目的地。

3. 发运记录和报告(1)受托方应建立完整的发运记录,包括发货单、运输记录等相关信息。

(2)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产品发运情况和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方对产品发运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

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管理系统,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应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强化责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

第二章委托生产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委托方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六条委托方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生产场所、设施、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有关资料,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药品委托生产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委托方。

第三章委托生产合同签订与管理第八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药品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名称、注册批件号、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数量、质量标准等;(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生产周期、仓储条件等;(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委托生产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药品。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确保药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生产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药品的相关管理活动。

三、委托生产原则1. 委托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资质,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标准。

2. 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3. 委托生产的企业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公司提供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四、委托生产流程1. 评估与选择(1)本公司根据药品生产需求,对委托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

(2)选择符合要求的委托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2. 技术资料提供(1)本公司向委托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2)委托生产企业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3. 生产过程监控(1)本公司对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检测等。

4. 质量验收(1)委托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后,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自检。

(2)本公司对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5. 药品上市(1)经质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本公司负责上市销售。

(2)委托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药品上市的相关工作。

五、责任与义务1. 本公司负责委托生产企业的选择、评估、合同签订、生产过程监控、质量验收等工作。

2. 委托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3.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障药品质量。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制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计划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文件内容:1.委托生产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2.1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3.1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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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制定依据: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文件内容:
1. 委托生产的原则:
1.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 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
2.1 委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 受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3. 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3.1 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产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5.药品委托生产操作流程图:
6.药品委托生产操作程序:
6.1现场考核: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资质进行现场考
核及评估,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6.2试制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托方的生产车间试制三批样品。

6.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

抽样时,应配合药监局人员对委托生产的三批试制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的检查。

检查人员填写的《药品委托生产现场考察报告表》由委托企业在提交委托生产申请资料时一并递交。

6.4委托生产审批:接到试制三批的合格检验报告后,委托方向药监局提交资料
进行审批。

6.4.1申请委托生产申报资料项目:
资料编号1、委托生产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资料编号2、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资料编号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

资料编号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经批准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资料编号6、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资料编号7、委托生产合同(要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资料编号8、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本省药品检验所抽取、存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6.4.2原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项目:
资料编号1、申请延期委托生产书面报告(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概况、延期委托生产原因、委托生产时限、生产过程的监控模式等),另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局审批的一式2份,国家局审批的一式5份);
资料编号2、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资料编号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4、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包括每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
资料编号5、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6.4.3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以上资料一式一份,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加具封面并按资料编号分别整齐规范装订成册(用A4纸),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报送一套材料。

2、药品的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粘贴在A4规格纸张上。

3、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

6.5履行合同:委托生产经药监局批准后,则委托生产双方应履行合同要求。

7.委托生产签订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同时批生产记录等原始材料一式两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药品须留样至其有效期后一年,中药提取物(浸膏、干膏等)须留样至制剂生产完成以后。

8.《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委托生产事项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项目’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9.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10.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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