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讲义-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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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
(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
(二)合同的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合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
(五)具体合同“买卖、租赁、借款”
本章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考“主观题”。
【考点一】合同订立
1.要约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考点四】合同履行的规则
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责任相对性(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
【考点五】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同时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2)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了担保,应当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六】代位权VS撤销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七】保证
1.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
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
(1)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3.保证方式
(1)方式: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
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4.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2年。
【提示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提示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提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考点八】抵押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登记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5.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6.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考点九】质押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提示】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权利质押
【提示】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十】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