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讲义-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考点14 合同的变更(☆☆)考点精讲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⑴合同变更主要以当事人协议变更为主,法律规定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变更的,按规定进行。
⑵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认定为未变更。
⑶双方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⑷变更合同效力原则上只对未履行部分有效。
典型例题【例题•多选题】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C.必须对主体进行改变D.必须涉及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的改变【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或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答案】AB考点15 合同的转让(☆☆)考点精讲1.合同权利转让⑴可转让合同和不可转让合同 类型 适用情形合同 转让 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 不得 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出合同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再转让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⑵合同转让的通知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名称其他合同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同样适用。
如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1.【要约vs要约邀请】【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Ch05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5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3.要约邀请VS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满足两条件(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定是要约邀请。
★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2)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3)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示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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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4.要约的生效(1)时点:“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注意1】到达的解读: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
【注意2】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2)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5.要约的撤回、撤销:(1)认定:(2)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明示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产生新(反)要约【补充】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1.条件:①由受要约人作出;②向要约人作出;③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仃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杭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抑、质抑、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一节合同的仃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理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具体合同
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③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受
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按约定的地
①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人
点支付价款
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
①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规定执行②不符合质 的规定,予以支持
要求交付标
量要求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对违约责任没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行为:①合同约定
的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
的,买受人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立多重买卖合
续的有权要求办理标的交付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
同的
的有权要求办理转移登记并交付标的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 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受领为准
名师解读
不管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只要就同一动产订立了多重合同,都应先满
足“交付”行为;没有交付的,再满足“登记”行为;既没有交付,也没有登记
有( )。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交付之后产生的慈息,归出卖人所有 D.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析】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 【答案】AD 【例题 3•单选题】2006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1页)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历年规律本章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分值在15分以上。
本章由于内容多,所以考点范围也很广,通过近几年的考题可以看出涉及频率较高的有合同订立、担保中的抵押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学习建议本章所涉及的内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因此学习上的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是本章题目比较灵活,所以学习本章一定要有“代入感”,放在场景当中理解法条,尽量做到深入透彻。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B.定金合同C.保管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定金、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属于实践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甲、乙订立的收养协议B.丙、丁订立的监护协议C.戊与政府订立的政府采购协议D.庚、辛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要约邀请、要约撤销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
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答: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内容具体明确,是要约。
【示例】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答: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2019中级经济法考前第五章合同法分则押题考点-8页精选文档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一、买卖合同(★诺成★双务★要式、★不要式★有偿合同★)(P258)1.所有权(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风险承担(P260)(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买卖合同的解除(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考点精讲 1.代位权 ⑴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债权。 ④债务人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应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③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撤销权
项目
相关规定
可撤 有偿 ①价格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销的 行为 ②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行为
③有偿转让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撤销
同时履行,一主不履行或不能适 当履行,另一方将享有不履行的 权利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 务已届清偿期②当事人同时履 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③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 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 当履行合同
先后履行,先履行的 未履行,后履行的可 拒绝履行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②履行 有先后顺序③应先履 行的,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④后履行的一 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的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应当先履行 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 ①只是团里阻止了当 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是永久性的②先履 行的完全履行后,后 履行的抗辩权消灭, 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 2.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结合同
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 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① 须有同一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③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
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 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 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 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 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 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 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的法定情形时无效。
【提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2.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2: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核心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7讲_第五章(1)
【考点7】合同的终止1.合同法定解除(P233)(★★★)(主观题必背条款)(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抵销(P234)(★★)(1)法定抵销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③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④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P234)(★★)(1)情形: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2)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法律效力(主观题必背条款)①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主观题必背条款)【考点8】违约责任1.免责(★)(1)约定免责条款(P207)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法定免责事由(P23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0:抵押5.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顺位VS债权的到期时间(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四)浮动抵押1.什么是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登记对抗(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财产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点11:动产质押1.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备考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分类标准 类型 具体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按法律、法 法律设有规范,赋予名称 第二级 规是否对 (15类具体合同,适用 第三级 第三级 有名合同 其名称作 具体规定) 第四级 第四级 出明确规 无名合同 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定 第五级 第五级 定
按是否尚需 交付标的 物才能成 立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买卖合同等 “保管合同”、“自然人 之间借款合同”、“定 金合同”、“借用合同 ”等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融资租赁合同”、“建 设工程合同”、“技术开 按法律、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要式合同 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规是否要求 第二级 第二级 同”、“银行借款合同” 具特定形式 第三级 等 第三级 和手续 第四级 不要式合同 第四级
知识点、合同的形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考题·判断题】( 2014 年)王某与吴某通 第三级 第四级 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 第四级 的合同。( ) 第五级 第五级
201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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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2页)
债权转让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变更
数量、价款
未经保证人同意:避重就轻原则(减轻后,加重前)
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同意:原期限
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责
区别要约邀请
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
连带保证
判定标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注意】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
与债权人约定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内部约定
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担保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
约定→先物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保
无先后顺序之分,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责任
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双方异时异地
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注意】按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际履行原则
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约定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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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二)合同的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三)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合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五)具体合同“买卖、租赁、借款”本章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考“主观题”。
【考点一】合同订立1.要约(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提示】要约不得撤销:确定了承诺期限。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视为有权代理。
【考点四】合同履行的规则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责任相对性(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
【考点五】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同时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1)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可以中止。
(2)中止后需要通知对方。
若对方提供了担保,应当履行;若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六】代位权VS撤销权【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七】保证1.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1)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3.保证方式(1)方式:(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4.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2年。
【提示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提示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提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考点八】抵押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不转移抵押物占有)。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登记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5.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6.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考点九】质押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提示】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权利质押【提示】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十】留置1.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考点十一】定金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2.适用: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转让与终止(一)合同转让1.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合同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合同的解除2.抵销:法定抵销种类、品质相同;不同可以约定抵销。
3.提存:(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与混同【考点十三】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并用: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不可以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3.违约金vs定金(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定金和赔偿损失并用: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考点十四】买卖合同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1)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检验期: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提示】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商品房预售合同(1)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若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3)法定解除条件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
【考点十五】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类型(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偿还借款,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考点十六】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1.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3.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租金支付:期限未确定,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不满1年,期限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满1年时,剩余部分届满时支付。
5.转租: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6.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生效(1)房屋租赁的无效:无证违建、未批临建、超使用期租赁。
【提示】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优先权: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房屋共有人、房屋出卖给近亲属、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善意购买。
(二)融资租赁合同1.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