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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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委托经营管理
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民福字〔2014〕8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公开招投标有关要求,通过公开采取市场询价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土地及院内设施托管给乙方经营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管理标的
位于镇村的敬老院,现有面积㎡,建筑面积约㎡,托管土地及院内设施。以上托管标的物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托管标的”。
二、委托管理条件
2.1 托管标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托管标的的现状系作敬老院使用,在坚持托管标的的公益性质、服务宗旨、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乙方按现状接收托管标的,不得改变用途,并按本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经营管理。
2.2乙方须接受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与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接受乙方管理。其工资由乙方负责发放。
2.3 乙方务必在优先确保接收辖区内“五保”、“三无”人员(含失能、半失能人员)前提下,可对闲置床位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2.4 乙方必须持证照合法经营,相关证照的办理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
2.5 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2.6 甲方负责对敬老院内老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周至少安排1名签约医生到院开展2次以上巡诊,医生由甲方会同民政局、市卫计委协调安排。院内卫生室由乙方负责组建运营,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7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共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合监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2.8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托管标的的布局和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装修或新建、改扩建的,应报甲方同意、备案。建筑物的装修、修扩建、新建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新建建筑物待合同结束后,经第三方评估,由甲方按照评估价格负责回购。
2.9 乙方须制定经营管理服务方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公布服务承诺,其经营管理服务方案须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委托管理期限、租金、保证金和支付
3.1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2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3.2 合同期内的全部运行成本,包含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电信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享有相关政策补贴。
3.3 甲方免收乙方租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交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乙方在托管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发生,或固定资产没有人为损毁,风险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履行经营合同或停止经营或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等情形,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
3.4 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结清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并办理完毕托管标的的移交手续。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约参与甲方的委托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在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纠纷等重点事项上对乙方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介入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在托管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对托管标的土地的使用权。
4.3 甲方按季度拨付乙方院内“五保”、“三无”老人的生活费用,其费用是指财政对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原定管理人员工资。公建民营运营补贴年底拨付。
4.4 甲方不得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不得无故妨碍乙方正常经营。
4.5 敬老院的消防设施由甲方负责。
4.6 托管前托管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由甲方维修。
4.7 甲方负责在托管前对托管标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甲、乙双方核实并签字确认后,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负责每年定期对托管标的资产进行检查,记录在案,并按甲方备案。
4.8 甲方、市民政局有义务协助乙方申报争取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资金,有义务帮助乙方争取享受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乙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期间发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必须保证院内“五保”、“三无”人员(含失能、半失能人员)生活不低于当地老年人生活水平。做到饮食安全营养,并投入经费进行室内外设施改造升级,改善院内生活居住条件。每月发给“五保”、“三无”人员(含失能、半失能人员)的零花钱不少于30元。
5.3 乙方负责“五保”、“三无”人员(含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县域内住院护理,相关费用及其报销由甲方按现行操作程序办理。
5.4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优惠政策,有权享受政府对收住的失能、半失能、失智、“五保”和“三无”人员及社会老人提供的补贴等。
5.5 乙方不得以本托管标的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5.6 托管期间内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卫生食品安全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遵守国家规定和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7 托管期间托管标的土地及建筑物由乙方负责维修。附属设施的墙壁、门窗、床、桌、椅、管道、电线、开关、空调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
5.8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等建筑物受损,由甲方负责维修。
5.9 乙方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六、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6.1 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6.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30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进行有效改正的。
6.1.2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或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6.1.3 乙方因破产、重组、收购、合并、债务等原因无能力对托管标的进行经营管理的。
6.1.4 乙方在托管期间,若因克扣“五保”、“三无”人员(含失能、半失能人员)生活标准,虐待老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