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感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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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感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杭卫发[2005]34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11.09

【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感哨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5]340号2005年11月9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队、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加强我市流感和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196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2005-2010年)》和省卫生厅流感监测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杭州市流感监测方案》(杭卫发[2005]107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各级流感监测点医院及相关监测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哨点的设置要求

1、监测点的设置:

国家及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

市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省立同德医院、市二医院、武警杭州医院、萧山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区、县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各区、县(市)在辖区内选择设置监测哨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市)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杭州市疾控中心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2、监测内容:各级监测哨点均应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和报告;邵逸夫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杭州市一医院、萧山和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除开展监测和报告外,同时进行流感样病例标本的采取,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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