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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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出现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盗窃行为转化成为抢劫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我国,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当中被认定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十分严谨,而且惩罚力度很大,因此,我们在具体分析共同盗窃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讨论什么是共同盗窃。

共同盗窃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实施行为包括盗窃的计划、实施,以及之后的销赃等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需要承担自己实施的盗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犯罪分子会将盗窃财物平分,因此,难以确定某个人实际偷走了多少钱财。

从我国刑法角度来看,共同盗窃应该以每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来分别计算各自的刑责。

如果某一个人实际盗窃的金额超过2000元,那么他将被认定为犯有盗窃罪。

但是,如果共同盗窃的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默契,无法确定某个人实际偷了多少钱财,那么就会将所有人的刑责总和平均分配。

接着,我们来看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在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如果犯罪分子利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被害人逼不得已将财物交出,那么盗窃行为就会被转化为抢劫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盗窃的行为中,具有威胁、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导致被害人主动放弃抵抗的刑事犯罪行为。

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个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而其他人并不知情或没有参与,那么其他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只有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的那个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其他人只能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

但是,如果其他人在知道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后,帮助犯罪分子逃离现场,那么这些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应该全部承担刑责。

另外,如果共同盗窃的人中有多人在犯罪行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那么这些人应该全部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其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人应该被认定为共同盗窃罪的犯罪分子。

宋红梅等四人盗窃他人财物案评析

宋红梅等四人盗窃他人财物案评析

04
判决结果与影响评估
判决结果概述
判决结果
宋红梅等四人因盗窃他人财物被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规定,认定四人行为构成
盗窃罪。
量刑情况
法院根据四人的犯罪情节、悔罪 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对社会影响评估
社会安全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 群众财产安全。
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与认定
共同犯罪认定
本案中,宋红梅等四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 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划分
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主犯和从 犯。其中,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负责,从犯则根据其在共同犯 罪中的具体作用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应根据四人的具体 行为、作用等因素综合考量责任划分。
03
引导人民群众在处理问题时,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思维
习惯。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
推进科技强警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 罪、维护治安的效能。
调取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及 周边的监控录像,寻找嫌 疑人的踪迹。
起诉与审判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确凿、符合
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

从一则案例看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

从一则案例看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

从一则案例看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近期,一起因盗窃被警方抓获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三名年轻人因盗窃在公共场所被捕,案件经过调查后,被判处了共同盗窃罪。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法律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本文将结合这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写。

首先,常见的共同盗窃罪定义是指两人或者多人协作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每个参与者都具有共同罪责。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每个参与者自身的不同背景、情况和对犯罪的程度,导致了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写。

比如在这个案例中,三名被捕的年轻人的年龄、学历、职业以及家庭背景都不同。

其中一人因为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学费而辍学,在通货膨胀的社会中,生活十分苦难,盗窃成了他短暂的维持生计的手段。

而另一名年轻人则是高中辍学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十分艰难,盗窃已经成了他的生活方式。

而最后一名参与者,则是因为与盗窃团伙有某种利益关系而加入了该行为。

由此可见,不同参与者的背景、境遇和目的,决定了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质变和不同写法。

其次,共同盗窃罪如何适用和转化,则需要从法律角度和和此次案例入手探讨。

在这个案例中,三名年轻人在没有他人威胁或者强迫下,自愿参与了盗窃行为,这一点已经构成了共同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通过深入了解不同参与者的背景和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不同写法。

比如,在判决该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情况,区别对待和量刑。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年轻人,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和附加法律的情况,进行减刑处理。

对于工作困难的年轻人,法院可以考虑附加劳动惩罚、强制进入失业人员培训计划等方式,帮助其推出重新就业。

而对于最后一名参与者,法院则可以考虑加大惩罚力度,以警醒他人,并减少类似行为的出现。

最后,我们可以从共同盗窃罪的不同转化写,看到了我国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我国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犯罪,但是由于人的情况、境遇、背景等因素影响,导致某些人因为不同原因参与犯罪,给予他们惩罚需要考虑到的特殊因素。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

为提⾼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店铺⼩编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必须是⼆⼈或⼆⼈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应当将“⼈”做扩⼤理解,包括两种:⾃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为具有犯罪主体⾝份的是单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然⼈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份犯罪,⽆⾝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

⼀般,⽆⾝份者与有⾝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有⾝份者的⾝份实施共同犯罪⾏为,以致造成特定⾝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1、共同犯罪⼈之间在主观上有⼀定的联系。

这⼜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都知道⾃⼰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或某些⼈在共同实施同⼀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之间⾄少必须是⼀个共同犯罪⼈知道另⼀个共同犯罪⼈的故意和⾏为的犯罪性质⽽共同实施同⼀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够了。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

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

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

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被告人余小林等9人盗窃案──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被告人余小林等9人盗窃案──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被告人余小林等9人盗窃案──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沈言【提要】本案是一起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盗窃案件,争议焦点是如何考量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以及共谋而未共行者的罪责认定问题。

作者提出了两个论点,一是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共谋行为对某次的危害结果不具有原因力时,共谋而未实行者就不需要对该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供参考。

【案情】被告人余小林,男。

被告人曾武,男。

被告人李志亮,男。

被告人陈小均,男。

被告人王永,男。

被告人郁袁敏,男。

被告人赵杰,男。

被告人陈蛇林,男。

被告人徐进,男。

2008年6月初,被告人余小林、曾武、王永、郁袁敏以及朱兴明(另处)等人预谋至宝钢分公司炼钢厂转炉一分厂(以下简称宝钢转炉一分厂)实施盗窃。

后商定由李志亮组织人员实施盗窃,由朱兴明、曾武联系王永和郁袁敏(该厂保安),王永再联系厂区巡逻队员赵杰,让赵杰提供厂区保安巡逻信息,由郁袁敏放行指定车辆,由余小林在厂区外接应并负责销赃。

余小林、李志亮还找到被告人陈小均,让陈再找些人实施盗窃,陈小均答应。

1、2008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王永、赵杰以及朱兴明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600公斤,后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蛇林,得款32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2、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王永、郁袁敏、赵杰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100公斤,后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蛇林,得款22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3、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陈小均、王永、郁袁敏、赵杰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000公斤,后销售给被告人徐进,得款20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4、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王永将赵杰告知其的宝钢厂区巡逻信息提供给曾武,曾武告知李志亮后由李志亮通知陈小均入厂盗窃。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人之间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

首先,盗窃团伙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盗窃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分工,有的负责监视,有的负责实施盗窃行为,有的负责转移赃物等。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共同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走私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走私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藏匿等。

走私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再次,贩毒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贩毒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分销等。

贩毒团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吸毒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最后,诈骗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诈骗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策划诈骗方案,有的成员负责实施诈骗行为,有的成员负责转移赃款等。

诈骗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安全。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D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

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例3: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

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

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

在本案中,难以认为乙与甲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断乙的行为时,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甚至可能认为乙实施的是正当业务行为。

其实,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一种循环论证:在肯定了乙是共犯的情况下,才说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将张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追回被盗财物。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法律关系(1)犯罪行为: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害人权利:张某作为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公安机关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有权对其进行讯问、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

(2)起诉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查起诉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决定其刑罚。

(2)上诉权: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国家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判决后,由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2)赔偿权: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2022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的⼈为了获得⼀些他⼈的钱财,会进⾏盗窃。

盗窃是不道德的⾏为,团伙盗窃更加严重,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的⾏为。

那么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2021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团伙盗窃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盗窃团伙的全体⼈员都要对所有的盗窃⾏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具体量刑中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是没收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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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定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祝某等人盗割电信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处理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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