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死亡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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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流程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流程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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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具体的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抚恤金折现金、生活补助金等。

首先,丧葬补助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丧葬方面的一定经济资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解决丧葬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为逝去的亲人送上一个合适的丧葬仪式。

其次,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基本生活。

抚恤金折现金则是指对抚恤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更方便遗属使用。

最后,生活补助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渡过难关。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他们遗属的一种关爱和帮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遗属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各级事业单位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生活补助有哪些标准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对于⽣活困难的⼈在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申请遗属补助,但是我们需要对于遗属补助有相关的了解。

那么,对于其中的补助标准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清楚是怎么回事。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遗属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补助有哪些标准⼯作⼈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的,每⽉收⼊在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收⼊超过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1993年⼯资制度改⾰后的遗属,执⾏职级⼯资制的,包括职务⼯资、级别⼯资、基本⼯资、⼯龄⼯资和地林区⼯资补助;执⾏职等⼯资制的,包括职务⼯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资补助;技术⼯⼈包括技术等级⼯资、岗位津贴、奖⾦、技术补贴和地林区⼯资补贴;普通⼯⼈包括岗位⼯资、奖⾦和地林区⼯资补贴;在企业单位⼯作的其标准⼯资和地林区⼯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提⾼部分优抚对象等⼈员抚恤和⽣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件规定:从2008年10⽉1⽇起,提⾼优抚对象⽣活补助标准,提⾼后烈⼠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80元/⽉,农村430元/⽉;因公牺牲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625元/⽉,农村420元/⽉;病故军⼈遗属抚恤补助⾦标准是城镇595元/⽉,农村405元/⽉。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能够进⾏申请遗属补助的⼈就是很重要的内容,才能知道⾃⼰能领取的标准是什么,最终才能知道⾃⼰能得到多少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主要有下列几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

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国家关于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

国家关于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

国家关于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遗嘱补助金的补助对象一般都是老人及未成年子女,遗嘱补助金的申请是有一定条件的,符合条件的才能申请,很多人都想知道国家遗嘱补助金的标准。

那么国家关于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国家关于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一般情况下,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二、遗属补助补助多久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子女每人每月3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每月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十九、培训与指导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其准确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指导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通过培训与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工作的顺利进行。
(1)无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个月;
(2)有子女的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
(3)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每增加一名未成年子女,增加补助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个月。
3.退休人员生前所享受的退休待遇,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十、总结
本标准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发放原则、标准、程序、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退休人员遗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同时,通过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升退休人员和遗属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相关事宜时,应遵守保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跨地区待遇协调
1.对于跨地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其死亡待遇的申请和发放应由其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单位负责。
2.如退休人员遗属所在地与退休人员最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相关单位应协助办理待遇申请和发放事宜。
5.单位应将待遇发放情况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六、遗属的认定
1.遗属指退休人员死亡时,依法应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依靠退休人员抚养的亲属。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019年河北遗属补助政策最新-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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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河北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请问,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多少?
答:《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
工会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1)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

(2)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

城镇每人每月45-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40元,救济费总和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的70%。

遗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可以每月增加10~15元。

(3)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单位按第2条的规定给予补足。

(4)生活困难救济费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届时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河北省总工会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下面为大家推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后,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

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2、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3、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其他有关规定: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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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遗属补助政策
河北省遗属补助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X〕179号)精神,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

附件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X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河北省遗属补助标准
(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1994〕88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对1994年7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除按月领取抚恤费外,另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没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1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河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主要有下列几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

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河北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河北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河北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河北省是一个繁荣的地方,有许多优秀的企业。

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企业,并在企业中度过了他们的职业生涯。

河北省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用,出台了相关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的规定,河北省内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用由企业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3000元。

其中,在退休前有满十年工龄的,每人可获得额外补贴1000元,至少支付4000元。

此外,河北省还为退休人员家属提供了一定的补贴。

如果退休人员家属有一方或双方因退休人员死亡而失去劳动能力,河北省将为其每月发放2000元的抚恤金,持续发放5年。

河北省的这一具体标准,旨在给企业退休人员和家属以应有的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河北省死亡丧葬费标准的出台,深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好评。

据了解,他们普遍认为,河北省的这一举措,既体现了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又有利于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总之,河北省出台的河北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服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务人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公务人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公务⼈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如果⾃⼰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话,所享受的待遇很好,只是说⼯资⽅⾯会低⼀些⽽已,那么在这些⼈员去世之后,他们的遗属能够获得哪些补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去世后遗属有哪些补助
1、丧葬费:1995年10⽉1⽇⾄2008年8⽉31⽇期间,企业退休⼈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保险经办机构⽀付。

2008年9⽉1⽇起,厅级及以上⼈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员)为4000元,其他⼈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使⽤,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部分亲属⾃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活困难补助:2000年1⽉1⽇⾄2008年8⽉31⽇期间,企业退休⼈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每⽉130元。

2008年9⽉1⽇起调整为:农业⼈⼝遗属每⼈每⽉230元,⾮农业⼈⼝遗属每⼈每⽉280元。

⼆、⽀付渠道
1、企业退休⼈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中列⽀。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员遗属⽣活困难补助费,从养⽼保险基⾦中⽀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遗属补助这个总共包括了丧葬费⽤,以及遗属⽣活补助困难费⽤,⽽且要看⾃⼰是属于农业户⼝还是属于⾮农业户⼝的,⾮农业户⼝每⼀个⽉可以有280块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政策
解读
⼀、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作⼈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员或离退休⼈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作⼈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五)遗属系普通⾼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不含硕⼠、博⼠研究⽣)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核定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以⼯作⼈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作⼈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母⼀⽅有固定收⼊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等),另⼀⽅不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作未满5年的⼯作⼈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数的多少在本⼈⽣前3-5个⽉的基本⼯资内,酌情发给⼀次性遗属⽣活困难补助。

事业单位丧葬费多久发放

事业单位丧葬费多久发放

一、事业单位丧葬费多久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根据我国政策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地区差异,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具体咨询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丧葬费多久发放二、丧葬费怎么算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

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三、人身损害致人死亡还应当赔偿的项目有哪些(1)寿衣费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

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运尸和火化费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3)骨灰盒(棺木)费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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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

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

如果原单位
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十日主题词:人事工资福利补助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6月11日印发
附表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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