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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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

税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2003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会计

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例:假设某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为18万元,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2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若采用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180000+20000)*33%

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设:2002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2万元,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利因素消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2万元全部转回,且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所得税 59400(180000*33%)

递延税款 6600(20000*33%)(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2002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72600(220000*33%)

贷:递延税款 6600(20000*33%)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220000-20000)*33%]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的差异分析

股权投资补税的范围与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

得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

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第一、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

第二、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第三、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

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税法要求

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

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1)、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

贷:银行存款 73200

(2)、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1000

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

(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 8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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