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的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一)我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局。
(三)市以及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以及各市发改委、经贸委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上报。
由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以及向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核准项目的核准请示,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吴中区政府、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延长吴中、相城区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发[2004]2号)精神,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至2005年底,行使与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苏政发〔2017〕88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动力活力,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文件及附件:
szfa[2017]88(2017-06-30).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申请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备案申请书;(2)企业章程及其变更情况;(3)企业资信状况证明;(4)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5)项目投资决策的文件;(6)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2.备案申请材料应报送至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备案审查。
四、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的审核。
3.备案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通报并告知备案结果。
五、备案结果1.备案审查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建设。
2.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或重新申报备案的程序。
六、备案变更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如需进行重大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变更申请应提交与前述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3.备案变更应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审查通过的变更,需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七、备案监督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备案项目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
3.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或变动,应及时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变更。
八、责任与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擅自变更备案的企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04-25【生效日期】2005-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苏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外交等特殊领域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投资项目核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第二章核准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核准范围主要包括:1. 国家规定必须核准的项目;2. 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项目;3. 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敏感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核准条件包括: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3. 符合投资主体资质和资金来源要求;4. 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六条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包括:1. 项目申报;2. 材料审核;3. 现场核查;4. 专家评审;5. 核准决定。
第七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 项目申请书;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材料审核重点检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第九条现场核查主要核实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条专家评审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核准决定应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四章核准监督第十二条核准机关应加强对核准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核准要求。
第十三条对违反核准规定的行为,核准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江苏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PPT37页)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新 建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根据国家目录,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有设区市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同时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将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由市、县级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管理。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考虑到本版核准目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便于企 业及基层核准机关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将房地产、城镇燃气设施竿,2类项日的管 理方式或层级进行了细化。其中房地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对市区范围内 项目划分了设区市与区之间的行理权限;城镇燃气项日也区分一般城镇燃气管道和储配站、加气站等其 余城镇燃气设施,对管理方式与层级进行了具体区分和详细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核准。
在指导原则上,将《办法》作为制度保障、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作为技术保障,二者相辅相成、 协同推进,通过核备工作与在线平台无缝对接,力争 尽早实现企业“不推一扇门、不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 工作目标。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1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促进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起实施,共计1200字以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要求。
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具有投资行为的企业项目。
对于投资额较大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经过核准程序,其他项目则可直接备案。
这一规定有助于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其次,办法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查、决策等环节;备案程序则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并使投资主体能够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该办法还强调了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公众对项目信息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该办法还指出了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例如,对于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加以解决。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总的来说,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企业投资,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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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新 建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点击申请备案后出现下面页面,点击对应项目的申请备案链接:
出现项目申报页面,然后企业可以修改内容,上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2018/5/11
二、备案证打印
申报人员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出现如下页面:
点击 打印备案证后,出现如下页面,选择需要打印备案证的项目,进行打印。注意:只有在备 案日期之后7个工作日才能打印备案证。
PART 04
实际操作
一、备案类项目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备案类申报分3种情况:
一、申请项目代码 ,这个不需要上传承诺书,也不能备案,仅仅是获取项目代码,去办理开工 前的手续。该情况申报情况参照审批类核准类项目申报。
二、申请项目代码并申报备案 ,这个需要企业上传盖章后的法人承诺书, 承诺书模板可以在申报页面 下载,也可以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备案机关需要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推荐使用这种)
点击【申请项目代码并申报备案】。平台支持按地区分类导航,用户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应 的备案层级、地区、行业分类、项目目录,如下图所示:
首先进入项目申报信息填写页面,要注意上传如图所示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并盖法人章, 其余内容参照审批类项目申报 。如下图:
三、申请备案 ,这个需要企业上传盖章后的法人承诺书, 承诺书模板可以在申报页面下载,也可以 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针对的是第一种仅仅申请项目代码,没有申请备案的项目。提交完承 诺书后,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备案事项审批。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根据国家目录,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有设区市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同时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将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由市、县级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管理。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考虑到本版核准目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便于企 业及基层核准机关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将房地产、城镇燃气设施竿,2类项日的管 理方式或层级进行了细化。其中房地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并对市区范围内 项目划分了设区市与区之间的行理权限;城镇燃气项日也区分一般城镇燃气管道和储配站、加气站等其 余城镇燃气设施,对管理方式与层级进行了具体区分和详细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核准。
三、备案项目变更和注销申请
申报人员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点击办事大厅,出现如下页面:
点击变更/注销 按钮后出现如下页面:
如果是申请项目变更,点击 信息变更链接,如果是申请项目注销,点击项目注销 链接。点击后出现 下面页面,需要上传变更承诺书或者:
保存后系统会用红色字体提示你哪一个内容做了改变:
江苏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
2017-09-19
01 02 03 04
新要求、新变化 内容框架 主要亮点 实际操作 基层问题
目录
CONTENTS
05
PART 01
新要求、新变化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2016】72号文件印发了 《政府合住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简称 《国家目录》)
(二)减少目录层级
《国家目录》要求”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特别是“对
(一)注重放管结合
B
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 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 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 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内容
在指导原则上,将《办法》作为制度保障、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作为技术保障,二者相辅相成、 协同推进,通过核备工作与在线平台无缝对接,力争 尽早实现企业“不推一扇门、不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 工作目标。
PART 03
主要亮点
2018/5/11
(一)突出“合理放权”
《办法》根据国家条 例和办法相关技术,项目 申请报告不再强制委托由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 富裕企业充分自主权。
2018/5/11
THANK YOU
2018/5/11
省级下放市县的核准事项7 项
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 项
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取消核准事项5项
细化核准事项2项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一)取消核准事项5项
1、跟据国家目录,明确将中铁总公司出资两类项目和外商投资目录有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2、因因家目录明确,城建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选择权限在省级层而,经证求各方意见,将城 建项目中综合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水等2项也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三)突出“科学监督”
《办法》根据国家办 法精神,对不依法履行核 准、备案手续的责任单位 和个人,首次明确了具体 处罚措施,改变了一直以 来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违规 行为缺乏执法处罚的法律 以及的问题
(三)突出“科学监督”
《办法》要求企业申报核准或备案时,必须通过在线拼台上传盖章后的承诺函;对企 业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且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江苏”黑名单予以惩戒等(正 在开发的在线平台二期将与信用系统对接)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三)省级下放市县的核准事项7项
包括规模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热点项目、风电站项目,输变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储存设施项目 等4项能源类核准事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 道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区 域内的规模以下的项目等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 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 有镇政府或村级集体企业名 义申报。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 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
关于核准备案的有效 期
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有效期为两年,开工前可 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 项,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
2017年6月,省政府以苏政发【2017】71号文本)新要求
A
《国家目录》要求“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振幅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 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在工作中明确要求, 核准目录由原来的国家、省、市三级减少为国家、省两级。 由省统一制定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各设区市、县政府无需再行定制地方核准目录。
(二)突出“高效服务”
《办法》创新了备案 项目管理模式,对企业投 资项目中占比95%以上的 备案项目,企业通过在线 平台24小时内即可完成网 上备案,7个工作日通过 在线平台打印备案证。
(二)突出“高效服务”
《办法》明确将征求行业不猛或地方政府意见、委托咨询评估、专家品议等相关核准环 节并联办理,将评估时限定位20个工作日,比国家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办法》明确核准项目,在前置条件不具备时即可通过在线平台上传项目申请报告和相 关材料,以便核准机关、报建机关提前进行容缺审查。
在今年七月已实现网上备案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 (在线平台二期),预计10月底上线运行。该系统定位为全省各类投资项目企业申报和部门 办理的“总入口”和“总出口”。系统建成后,省、市、县三级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所有涉 及投资项目审批的2000多个部门均使用该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接收申报材料,通过联通各级 审批部门已有业务系统实现材料流转,实时反馈审批进展和结果,最终实现全省投资项目网 上并联办理,达到“不推一扇门、不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的“不见面”审批。
确定后完成项目备案。
PART 05
基层问题
2018/5/11
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
关于备案的定位
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 备案机关仅对企业是否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 告知义务进行管理。
关于个人投资项目
国家《办法》中明确规 定:个人投资建设项目 参照执行。但如何操作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 实施细则。
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 自 治组织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