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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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盗窃罪的缓刑适用条件;
(1)盗窃罪缓刑适用条件(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刑法》的规定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撤销缓刑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两种情形: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种类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特殊缓刑(战时缓刑)。
1、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军人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特殊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犯罪的人都可以被判处缓刑,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犯罪人员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1、累犯;
2、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