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守则适用条件.doc
论文写作计划及提纲
写作计划及提纲引言.....................................................................……!第一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 (3)一、缓刑适用率低..................................,. (3)二、缓刑适用随意性大 (3)(一)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 (3)(二)在缓刑适用的尺度掌握上各级法院的标准不统一.........,.. (4)三、立法缺陷 (4)(一)形式条件的缺陷 (4)(二)实质条件的缺陷,,,..................................,. (6)(三)排除条件的缺陷 (7)(四)立法上未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特殊缓刑制度 (7)、司法缺陷.............................................,.. (8)(一)对职务犯罪过多地适用缓刑 (8)(二)缓刑裁量缺乏有效的监督 (9)(三)将能否缴纳罚金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二10(四)以交付缓刑考察费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 (10)(五)缺乏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二11(六)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规定 (11)、考察缺陷...................................................,......,. (11)(一)缺乏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 (11)(二)缓刑考察内容的缺陷.................……,..................……,.12(三)缓刑考验期规定的缺陷 (14)(四)缓刑撤销制度的缺陷 (14)(五)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 (16)二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8)、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 (18)(一)缓刑适用形式条件的完善..................、.. (18)(二)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完善.....................,............., (24)(三)修正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二26(四)建立单位缓刑制度 (27)(五)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29)(六)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 (32)二、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33)(一)调整缓刑考察主体二,.....,................................, (33)(二)建立缓刑保证制度 (35)(三)充实缓刑考察内容 (37)(四)完善考察期限........................(五)完善缓刑撤销制度 (41)(六)建立缓刑和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刑罚制度 (44)(七)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 (45)结语 (46)参考文献 (47)引言 (1)一、缓刑概论 (2)(一)缓刑的历史沿革 (2)(二)缓刑的概念......................‘. (6)(三)缓刑制度的性质 (8)(四)缓刑制度的特征 (8)二、缓刑根据论....................................……n(一)以刑罚相对主义为归宿.........................……n(二)缓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内涵 (13)(三)缓刑制度与刑法谦抑思想之契合 (14)(四)缓刑制度的刑事政策角度意义 (16)三、缓刑功能论 (18)(一)缓刑制度的惩罚功能 (18)(二)缓刑制度改造功能 (19)(三‘)缓刑制度的整合功能 (19)四、缓刑适用论 (25)(一)缓刑的适用 (25)(二)缓刑的监督 (28)五、缓刑改进论 (32)(一)适当扩大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32)(二)完善缓刑的监督环节 (33)参考文献 (37)砚!.当一11二刁缓刑是现代社会刑罚体制中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科试题】刑法总论期末试卷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资料本总复习资料包括两方面内容:1、往年试题3套。
2、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10套。
3、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参考答案(《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中的《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的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总复习综合自测题可以作为期末考试前数周冲刺使用。
第一部分往年试题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2005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对前段的例外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B、1997年7月1日C、1997年10月1日D、1998年1月1日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缓刑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缓刑人员的管理,确保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缓刑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罪犯。
第三条缓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缓刑人员的监管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缓刑人员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缓刑人员的监管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严管、宽管和普管三个等级。
第六条严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第七条宽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季度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第八条普管缓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每半年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二)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劳动等各项活动;(三)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四)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
三、缓刑人员的教育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开展以下教育活动:(一)法制教育:讲解法律法规,提高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二)道德教育:培养缓刑人员的道德品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三)心理辅导:针对缓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缓刑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什么情况下判处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的情况如下: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犯罪情节较轻;4.有悔罪表现;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6.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缓刑到司法局报到有时间规定吗判缓刑到司法局报到有时间规定的。
缓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三、判缓刑后会通知现单位吗不一定,被判缓刑,法庭判决后可以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
对于被判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是否应该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在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可以送达,但也有可能不送达所在单位,而向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是我国的缓刑制度。
适用缓刑,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但是并非任何犯罪均能适用缓刑。
那么具体来说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从反面角度阐释适用缓刑的条件,即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主要内容有: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1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缓刑这一法律问题,了解其实质、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缓刑的定义和作用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刑法的一项盛行的惩罚方式,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缓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罪犯改正错误。
缓刑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现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罪犯来说,是一种奖励和激励。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2.降低社会的负担。
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管理的负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缓刑后,罪犯不必服刑,也就不需要由社会为其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不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3.维护社会稳定。
缓刑也是一种在尽可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
对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缓刑,既能够鼓舞人心,同时也保证犯罪分子不能继续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缓刑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中国,缓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根据罪犯的性质、情节和情况等而不同。
一般来说,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确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示悔改。
3.撤销缓刑必须由法律机关决定。
4.在缓刑考核期内未再犯罪。
5.缓刑考试期限由6个月到2年不等。
如果罪犯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被法院判决缓刑。
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不受任何刑罚,只是刑罚暂时推迟,如果缓刑考核期内罪犯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原来的刑罚将会执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的要求,确保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司法⼯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犯罪嫌疑⼈、被告⼈受到刑讯逼供等⾮法⽅法⽽认罪的,不属于⾃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式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被告⼈有能⼒、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量刑调查制度研究
量 刑 的准确 性 。
各 国对量刑调查制度的规定虽有所差别 , 但都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即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犯
罪行为情况 。因为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是主客观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 除了对其所实施 的犯罪行为进 行必要 的分析、 调查之外 , 更应全面了解罪犯 的生活背景、 身体、 心理状况等。然而实现对罪犯主观 因
素的全面掌握 , 仅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是远远不够的 , 由专人来负责各方面、 各种量刑信息 的搜集就显 得 十分必要 。于是 , 许多国家将这些主、 客观因素归纳到格式基本 固定的量刑表格之 中, 以便 于调查 及法官量刑。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准确、 公正量刑都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说要实现制刑个别化、 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制刑个别化要求立法者针对每种不同的犯罪行 为 制定不同的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量刑个别化要求司法者根据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情况及其个人的人
身危险性等确定量刑幅度; 行刑个别化要求执行机关根据罪犯 的悔过表现及现实监管状况等来确定 是否适用缓刑 、 假释等。这就要求法官对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犯罪行为状况有全面、 细致的把
[ ] 马秀娟:论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构建” 载《 4 “ ,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00 ) 1 年第1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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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量刑 规范 化视 野下 的量 刑调 查制 度研 究
形成 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由于量刑调查是量刑建议提 出的依据 , [ 5 是非监禁刑罚方式适用的前提 ,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满足以上这三点才有可能会判决缓刑。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注意遵守法律,服从监督,离开所居住的城市的话,必须要报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什么叫做缓刑?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符合缓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符合缓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
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如果有可能争取到法院对自己判处缓刑的这一结果的话,不排除将来当事人是很有可能不需要再继续坐牢的,因为缓刑属于我国刑法制度当中比较轻的一种,简而言之又称为暂缓执行。
所以也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违反我国的刑法以后试图向法院争取缓刑,不过法院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缓刑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做出缓刑判决的。
▲一、符合缓刑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适用条件: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较轻;(2)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二、被判处缓刑需要坐牢吗?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缓刑申请书书
您好!我是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因涉嫌XX罪,被贵院依法逮捕。
在此,我谨向贵院提交缓刑申请书,恳请贵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对我实施缓刑。
一、案件基本情况(以下为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等)二、本人悔罪表现1. 在羁押期间,我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
2. 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我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以弥补我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
三、家庭及社会关系1. 我家庭和睦,父母身体健康,子女孝顺。
我作为家庭的支柱,有责任承担起家庭的重担。
2. 我在社会上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朋友众多。
在缓刑期间,我将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四、缓刑理由1. 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
2. 我家庭负担较重,有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
3. 我在社会上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改过自新的决心。
4. 缓刑有助于我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再犯。
五、保证措施1. 在缓刑期间,我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
2. 我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教育改造。
3. 我将按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接受监督。
4. 我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恳请贵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对我实施缓刑。
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敬礼!申请人: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但是又确实触犯了刑法的罪犯,法官可能会判处缓刑,即在监狱外执行。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此外,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目录目录 (1)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3)(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3)(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4)(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4)二、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4)(二)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4)(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4)(四)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对策 (5)(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5)(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5)(三)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 (5)(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6)(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6)四、结束语 (6)参考文献.....................................................6—7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利与弊【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引言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认了缓刑制度。
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据新华社2002年5月17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由法院牵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
由公安派出所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法院判缓刑的流程
法院判缓刑的流程缓刑是指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有罪时,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社会需要,决定暂缓执行判决的一种刑罚。
缓刑的实施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也可以为被告人的社会重新融入提供机会。
那么,法院判缓刑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在判决缓刑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和社会需要。
具体来说,被告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 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损失;3. 没有前科或者前科较轻;4. 家庭情况稳定,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收入来源;5. 有较好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二、缓刑的判决程序1. 开庭审理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需要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需要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包括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方面。
2. 判决缓刑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判决缓刑。
在判决缓刑时,法院需要说明缓刑的期限和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需要在缓刑期限内遵守缓刑条件,否则缓刑将被撤销。
3. 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告人在缓刑期限内需要遵守缓刑条件的期限。
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缓刑条件。
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缓刑条件,缓刑将被执行完毕。
三、缓刑的效果缓刑的实施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也可以为被告人的社会重新融入提供机会。
缓刑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缓刑条件,同时也需要积极改造自己,提高自身素质。
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为自己的未来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法院判缓刑的流程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情况和社会需要,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缓刑的实施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也可以为被告人的社会重新融入提供机会。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缓刑制度的实施,为被告人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1. 对于自觉依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行为的:
a. 遵守法律行为,执行法律决定和依法参与公投活动;
b. 依法提供财税、投资、信息报告等相关服务,合法稳定遵守社会义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2. 对于企业在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并有自觉行为的:
a. 正确理解政府制定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
b. 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政策、政策答复措施,与其进行抗辩、和解;
c. 遵守政府有关公共管理要求,及时报告事实和转让债权,尽最大努力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d. 解决因未能及时进行申报而导致的行政处罚情形;
3. 对于一般遵守社会规范行为的:
a. 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行为;
b. 遵守劳动纪律外的行为以及社会职业的行为;
c. 遵守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和正常发展;
d. 遵守公共安全规则,保障公共安全;
4. 对于尊重社会公律、自律行为的:
a. 遵守社会公律,采取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措施;
b. 遵守职业操守,采取诚实合要求的行为;
c.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d. 遵守市场规则,采取合法竞争手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 遵守竞争性定价、交易服务等行为准则,努力维护市场诚信度。
社区矫正缓行请假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缓行请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缓行请假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请假条件1.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需要短期外出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请假申请。
3.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三条请假程序1.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理由。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请假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3. 社区矫正机构批准请假的,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的时间、范围和相关规定。
4. 社区矫正对象在请假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第四条请假审批1. 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请假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2. 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请假申请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和救济途径。
3. 社区矫正对象对请假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核。
第五条请假监管1. 社区矫正对象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
2.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居住地后,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接受核查。
3.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作为对其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违规处理1.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3.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再次适用缓刑的辩护空间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再次适用缓刑的辩护空间律师按语基于再犯危险性、刑法体系协调的考量,以及法官执业风险的担忧,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被告人,司法实践通常不会再次适用缓刑。
但是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并没有明确禁止对这类被告人适用缓刑,而且再犯危险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又犯新罪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肯定被告人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刑法体系的冲突,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也并不矛盾。
因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后,仍存在适用缓刑的辩护空间,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例以及学术观点等,对此予以充分阐释。
一、适用缓刑面临的困境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条明文规定了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然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则处理,但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法条并没有给予明确回应。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就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情况而言,司法实践大多是不支持被告人再次适用缓刑的。
其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两点:第一,法理上的原因。
反对适用缓刑的主要观点认为,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说明被告人屡教不改,无法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缓刑适用条件。
此外,还有观点指出,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会与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冲突。
因为根据七十七条第二款,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法院禁止令,且违法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就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举轻以明重,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数罪并罚后理所应当不能再适用缓刑,否则将违反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案外因素的影响。
在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的司法大环境下,法官撤销缓刑几乎没有什么负担,而宣告缓刑则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刑诉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缓刑又叫暂缓执行,虽然说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用坐牢,但是在执行缓刑期间实际上人生自由等这些也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约束的。
如果不遵守缓刑执行期间的考验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撤销缓刑的,并且对于缓刑是有适用条件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一、刑诉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二、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我国刑诉法第72条当中,是针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我国也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作为新型的现代刑法理念,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1、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判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和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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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适用条件当代各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适用都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都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施行法定刑后其家庭将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
譬如德国刑法典第56条之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 年以下自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俄罗斯刑法典的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在我国,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缓刑适用的前提要件是指缓刑适用的对象,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战时缓刑制度中仅限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且只能在战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由此可知,我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而不适用于重刑犯。
之所以这么规定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有关,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刑期长短的规定是直接反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
刑期越长,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则相应较小。
所以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严重的,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能适用宣告缓刑。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体现惩办与宽大的结合,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这一规定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
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三年以下的罪刑占大多数,这一规定能够将缓刑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
另外,对于我国主刑中作为最轻刑种的管制,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不予关押的刑种,所以没有适用缓刑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不包括三年此本数,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防止因法官刑罚裁量的随意性造成司法腐败,引发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标准,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标准是罪犯在战争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
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目的实现是建立在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的,只有确保犯罪分子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才能实现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也节省刑罚执行中人力及物力资源的目的。
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还将引发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满,产生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异议。
笔者认为,认定犯罪分子缓刑后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表现等内容,可以参照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法院认为所判处的刑罚已起警戒作用,且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可宣告缓刑交付考验。
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应特别考虑受审判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以及缓刑对他的影响;客观方面,就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行为表现。
总之,在缓刑适用中,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正如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的规定:在判处缓刑时,法院应考虑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人的身份,其中包括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
而判断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三)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是指缓刑的适用方式。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
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
我国属于前一种方式,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分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
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这主要是考虑到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缓刑不利于其教育改造,所以不管他们被处罚的轻重,都不能适用缓刑。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一般都将累犯规定为缓刑适用的排除情况。
譬如法国刑法典第132 30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前5 年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者对于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不适用缓刑。
[8]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 □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
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
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
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
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