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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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议。
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
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证照(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投标交易卡等)、印章等由区域公司集中上交集团相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跨区域经营管理责权
第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管理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负责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的文件和服务。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服务,配合外来区域公司所需要的考察、投标报名、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外来区域公司的印章使用、发票开具、纳税管理等,共同做好标书、合同评审、经营责任人管理等工作【详见跨区域工程合同(标书)评审表】。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对施工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综合检查,检查结果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及集团工程管理部。施工项目部必须及时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协助处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做好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项目部创优等各项申报工作,协调做好政府领导、客户、集团领导检查考察项目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施工项目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等行为,除要求其及时整改外,还可根据集团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的有关制度
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处罚结果报集团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如项目部出现民工群体上访等纠纷,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立即通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同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跨区域经营项目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管辖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等收取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单位经营承包协议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集团公司在利润收取后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一定的属地管理费用。对于江苏省的各区域公司,在江苏省内承接工程时,具体属地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集团公司也不再拨付相关属地管理费用,但在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还是按【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收取等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第十八条关于财务建账问题,原则上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建帐,项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利润、规费等均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项目资金进入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指定帐户,资金使用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审批。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以政府或甲方文件为准),按规定执行,但双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办法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不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登记报到,不使用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印章而进行一系列施工活动的,每一项工程罚项目所属区域公司5万元-50万元,同时没收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印章。
第二十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没有双方协议且不报总公司备案的,每一项工程罚2万元-50万元。第二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不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认真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每发现一次罚2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其他奖罚措施参照集团《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经营范围规定, 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按行政区划分如下: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办法所称区域公司也包括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总承包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集团市场管理部联系
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