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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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浙建〔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浙建〔2018〕2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局)、综合执法局:为了加大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力度,保障全省瓶装燃气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是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

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

查处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既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又要加强区域间执法协助配合,形成合力。

二、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原则上由气瓶流入地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包括行使燃气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办理。

办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气瓶充装、贮存、运输途经地等相关地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三、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需要执法协助的,办理部门应当向协助部门发出执法协助函;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执法协助函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的事项及具体要求等内容,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执法协助函应当载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协助部门收到执法协助函后,应当就协助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与办理部门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沟通进展情况。

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

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

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

然而,不同地区的监管环境和法规存在差异,给企业跨区域经营带来了挑战。

为了确保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各地监管要求,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应运而生。

背景以往,企业在开展跨区域经营时,常常面临监管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事项、监管标准和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给企业合规经营带来一定的困扰。

同时,跨区域经营还涉及到跨境支付、财务报表整合、税收申报等问题,需要不同地区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才能确保合规和顺利运营。

目标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跨区域监管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共同监管跨区域经营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方案内容1. 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的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核心是建立一个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由参与方共同组成。

这个机构负责协调各地监管机构的工作,确保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的统一。

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应由各地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建立一个常设的机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2. 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为了实现跨区域监管的一体化和信息的共享,需要建立一个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集成各地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跨区域数据的实时交互和共享。

同时,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提升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跨区域合规培训与指导为了帮助企业顺利进行跨区域经营,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还应包括跨区域合规培训与指导。

这些培训与指导可以由跨区域监管机构或相关的专业机构提供,包括跨区域法律法规、跨境支付、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各地的监管要求,提升合规能力。

实施步骤步骤一: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各地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跨区域联合监管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共同设立跨区域联合监管机构,并明确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8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办事处: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公司区域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区域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区域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立足京城、开拓外埠”的区域经营战略,建设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区域分公司,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规范区域市场管理,特制定区域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实施区域授权管理,应遵照以下工作原则:(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公司本着“边发展、边授权管理”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授权公司全资、控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成熟一个、授权一个。

在同一个区域中,如多个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均同时具备一定的优势,公司须根据区域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预测,综合比较,优中选优。

如均没有明显优势,则暂不进行授权管理,维持原有格局。

(二)原则上禁止跨区域经营。

原则上禁止各成员企业以“公司名义”跨区域经营;禁止全资和控股企业“以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

特殊情况下(如承揽“大客户”工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申请以“公司名义”或“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需要报公司区域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公司名义”或“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必须接受属地区域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三)专业成员企业可以跨区域经营。

专业成员企业特指不具备土建总包能力的专业公司,包括机施公司、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环境公司、修复公司、建筑技术公司、建研院、路桥公司等,可以跨区域经营其专业项目,不受区域限制。

长城B+B公司仅在承揽机库、地铁等工程项目时视同为专业成员企业。

参股企业因涉及到法律问题,暂不对其实施区域授权管理。

参股企业以“自身名义”跨区域经营时不受地域限制,但必须接受属地区域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各成员企业以“公司名义”中标工程项目时,应当在尊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专业成员企业承揽相关专业分包工程。

(四)现有的区域分公司逐步移交给被授权企业。

实施区域授权管理后,由被授权企业组建区域分公司,在被授权的区域取代公司总承包部的区域管理职能,开展经营生产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促进经营业绩持续提升,鼓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建立有序、规范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域经营,是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包括建筑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超越其工商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公司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应遵循“积极推动、有序发展,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发展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从事资质范围内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施工类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跨区域经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跨区域经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司区域市场拓展规划,按照市场拓展规划策划、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非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及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审核或审批、签署;——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向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监督有关分公司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分公司是跨区域经营组织实施的基层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注册或备案的行政区划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对本单位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和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签署;——向所属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经营机构,跨越多个行政区划范围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准入
第四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获取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所在行政区划的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经营监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行政区划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的登记、报备和公示。

第八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所在行政区划的监管。

第九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划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2003年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域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文化差异的存在,跨区域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为规范企业的跨区域经营行为,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营。

三、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企业应遵守跨区域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信息安全原则:企业应加强对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5. 诚信经营原则: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管理措施1. 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消费者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 人员培训和选拔:企业应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提升团队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跨区域经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 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建立合作伙伴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合作伙伴能够符合企业的要求。

4. 风险管理和控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识别和评估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5. 绩效评估和监控:企业应建立绩效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跨区域经营的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管理要求1. 企业应制定跨区域经营战略和规划,明确目标市场和发展方向。

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责。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

建筑业跨区域经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跨区域经营已成为常态。

为了实现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跨区域经营的目标与战略规划明确跨区域经营的目标是制定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

这可能包括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等。

在确定目标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战略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市场特点、竞争态势、政策法规等因素。

对目标区域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和购买能力,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差异化的市场进入策略。

比如,在市场潜力大但竞争激烈的区域,可以采取低价渗透策略;在市场需求较为独特的区域,推出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建立适应跨区域经营的组织架构是确保管理有效性的基础。

可以采用总部集权与区域分权相结合的模式。

总部负责制定总体战略、协调资源、监督绩效,而区域分支机构则负责当地市场的运营和管理。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选拔具备跨区域工作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对于派驻到外地的员工,要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总部与区域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流通顺畅。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视频会议、即时通讯工具等,提高沟通效率。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业绩目标,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跨区域经营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调配,因此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流程。

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同时,要关注不同区域的汇率风险、税收政策等因素,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在预算管理方面,要根据各区域的业务发展计划,合理编制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简介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或组织在不同地域进行业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区域经营以拓展业务范围、获取更多资源和市场机会。

然而,跨区域经营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挑战,包括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市场情况复杂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 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意义跨区域经营可以有效利用各地资源、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建立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保障经营安全,有效应对跨区域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挑战。

2. 跨区域经营管理要点2.1 跨区域风险评估在跨区域经营前,应对目标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了解潜在风险和机会,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计划。

2.2 跨区域团队建设建立跨区域团队,结合当地文化特点和市场需求,培养具有跨区域经营能力的团队成员,实现本地化运营和管理。

2.3 跨区域合作伙伴选择选择合作伙伴要谨慎,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担,促进跨区域经营的顺利进行。

2.4 跨区域法律合规了解各地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当地法律的经营政策和规范,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3. 跨区域经营管理实践3.1 以亚洲市场为例3.1.1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亚洲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为在亚洲市场的跨区域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3.1.2 跨区域品牌定位根据亚洲市场文化特点,调整品牌定位和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2 以欧洲市场为例3.2.1 跨区域人才培养培养具有欧洲市场了解和语言能力的跨区域团队,推动企业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发展。

3.2.2 跨区域风险管理针对欧洲市场的特点,加强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在欧洲市场的持续发展。

结语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跨区域经营带来的挑战,实现全球化经营目标。

2023修正版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进行跨区域经营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跨区域经营,为了确保企业能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本文档总结了一些管理跨区域经营的方法和原则。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有意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企业等。

3. 跨区域经营管理原则跨区域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合规原则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同时,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和研究,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3.2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对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有效降低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3.3 市场调研原则在拓展跨区域经营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

通过市场调研,为跨区域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3.4 人才培养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注重人才培养。

培养具有跨区域经营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的人才,提高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竞争力。

3.5 合作共赢原则跨区域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与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通过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分享资源,提高企业在目标市场的影响力。

4. 跨区域经营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跨区域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1 新设分公司/办事处在目标市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便更好地管理并执行当地的经营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并与总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4.2 管理团队跨地域管理企业可以组建或调整管理团队,使其具备跨地域管理的能力。

管理团队应了解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协调各地区的经营活动。

4.3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业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跨区域卖场管理办法(方案一)

跨区域卖场管理办法(方案一)

跨区域送货卖场业绩划分考核及管理方法1(试点)为了加强跨区供货大卖场维护,调动区域的积极性,提升跨区供货卖场的销量,实现利益和义务对等的原那么,将跨区供货卖的目标任务、业绩及管理作出界定。

一、跨区域卖场的界定卖场〔系统、门店〕在区域辖区内,但卖场的供货商在其它区域或其它大区管辖地内,卖场的终端资料已在公司备案,且已有常规品种稳定供货和销售的卖场或连锁商场。

二、列入跨区域试点的卖场系统选择原那么1、根本条件:1〕产品配送路径应是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客户直接给跨区域所在地卖场门店配送货;●客户给连锁卖场的配送中心送货,配送中心再给跨区域所在地门店配送货;2〕数据信息收集必须到达以下条件之一:●区域能从客户的销售管理平台获得每月给各区域门店发货的具体品种、数量等电子版数据信息;同时可附上每批次送货凭证。

〔注:供制表核实。

〕●区域能通过客户从连锁卖场配送中心的销售管理平台获得每月给各区域门店发货的具体品种、数量等电子版数据信息;同时可附上每批次送货凭证。

〔同上〕3)为顺利、及时获得准确的数据信息,区域应与客户在年度合作协议中明确这一义务,同时可考虑每月给客户支付合理的信息效劳费用,或通过客户,由客户与连锁卖场协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提供信息数据这一义务,可由客户给卖场支付合理的信息效劳费,公司再给客户冲帐兑现。

2、现公司对属于跨区供货的卖场进展了清理,拟作为2010年试点,见附件一。

请大区根据要求与区域研究筛选后报公司审批。

三、区域目标任务界定1、区域目标任务1〕年目标任务:●供货地区域年度考核目标=大区分配的年目标—跨区域卖场门店销售目标●门店所在地区域年度考核目标=大区分配的年目标+所在地门店销售目标〔也就是针对供货地区域来说的跨区域卖场门店销售目标〕●大区的年度目标不变2〕月目标任务:根据确定后的年度目标任务,按全年12个月的不同比例分配到各月,具体目标另文明确。

2、卖场目标任务确定1〕2010年连锁卖场〔系统〕总销售目标以2009年客户给该卖场送货总件数*产品平均单价150元/件;同时大区可参照2010年公司平均销售目标增长率的增长需求,在上年发货业绩的根底上乘上一定的增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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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

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议。

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
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证照(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投标交易卡等)、印章等由区域公司集中上交集团相关部门处理,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跨区域经营管理责权
第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管理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负责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的文件和服务。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服务,配合外来区域公司所需要的考察、投标报名、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外来区域公司的印章使用、发票开具、纳税管理等,共同做好标书、合同评审、经营责任人管理等工作【详见跨区域工程合同(标书)评审表】。

第十二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对施工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综合检查,检查结果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及集团工程管理部。

施工项目部必须及时认真落实进行整改。

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协助处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应做好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项目部创优等各项申报工作,协调做好政府领导、客户、集团领导检查考察项目等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施工项目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等行为,除要求其及时整改外,还可根据集团公司及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的有关制度
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

处罚结果报集团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如项目部出现民工群体上访等纠纷,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立即通知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同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跨区域经营项目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管辖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等收取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但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单位经营承包协议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集团公司在利润收取后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一定的属地管理费用。

对于江苏省的各区域公司,在江苏省内承接工程时,具体属地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集团公司也不再拨付相关属地管理费用,但在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还是按【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承接项目的,施工产值上报、各项利润提取、规费收取等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按《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承包指标规定上缴集团公司利润。

第十八条关于财务建账问题,原则上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建帐,项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利润、规费等均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承担。

项目资金进入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指定帐户,资金使用由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审批。

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以政府或甲方文件为准),按规定执行,但双方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办法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九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不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登记报到,不使用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印章而进行一系列施工活动的,每一项工程罚项目所属区域公司5万元-50万元,同时没收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印章。

第二十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没有双方协议且不报总公司备案的,每一项工程罚2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不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认真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每发现一次罚2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其他奖罚措施参照集团《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经营范围规定, 各区域公司的经营范围按行政区划分如下: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办法所称区域公司也包括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总承包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集团市场管理部联系
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编号: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层次工程内容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竣工时间
拟派施工队伍(责任人)
项目跟踪状态
申请内容:
申请单位经营部:日期:年月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
经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经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集团市场管理部备案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合同名称评审编号JG -BP-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开工日期
承包方式□总包□专业承(分)包□劳务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地点
责任人总造价建筑面积结构、层次
项目所属区域公司
评审
内容
和意

责任人:签名:年月日






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经理
意见
签名: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区
域公司经理
意见签名:年月日
集团公司集团
市场
部主
管意
见签名:年月日集团
市场
部经
理意
见签名:年月日区域
分管
领导
意见签名:年月日
1、根据评审权限要求,区域公司(或分公司)应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评审或复审。

2、本表一式四份,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所属区域公司、责任人各一份。

跨区域工程合同评审表
合同名称评审编号合同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发包人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开工日期
承包方式□总包□专业承(分)包□劳务竣工日期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工程地点 责 任 人
总 造 价
建筑面积
结构、层次
项 目 部 所 属 区 域 公

评审
内容和意见
责任人: 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 会签
意见
经营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资产财务部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理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团 公 司 经营管理部主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经营管理部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域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经营副总裁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裁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1、根据评审权限要求,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应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评审或复审。

2、本表一式五份,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责任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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