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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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2011年,在环保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环保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和环保中心任务,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全省各市州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关于报送2011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环防函〔2012〕28号)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区域环境噪声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商业网点和娱乐场所大幅度增加,商饮娱乐场所的噪音量大、面广,因此在环境噪声源中,生活噪声的构成比例最大。当前,我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主要声源有社会生活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及其它噪声。经统计,14个市州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范围在44.7—57.3分贝之间,其中:武威市、合作市声级值小于50分贝,声环境质量好;兰州市、陇南市声级值超过55分贝,声环境质量一般;其余10个城市声级值均介于50.1—55.0分贝之间,声环境质量较好。
(二)道路交通噪声状况
“十一五”依赖,我省机动车辆每年以7%左右的速度递增,
2011年已达到237万辆,车辆的急剧增加,使道路交通噪声源在声源的构成比例中占居第二,2011年14个市州城市道路声环境平均声级范围在59.1—69.2分贝之间,其中:平凉市、陇南市、临夏市声级值介于68.1-70.0分贝之间,声环境质量较好;其余11个城市声级值均低于68.0分贝,声环境质量好。我省共监测城市交通主干道512公里,其中超过70分贝的道路长度为82.9公里,占监测路段总长度的16.2%。
(三)声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
2011年14个市州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83.9%—91.1%,夜间达标率为32.1%—91.1%,其中:1类区(居民文教区)昼间达标率85%,夜间达标率80%;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昼间达标率89.8%,夜间达标率77.3%;3类区(工业区)昼、夜间达标率91.1%;4类区(交通干线两侧)昼间达标率83.9%,夜间达标率32.1%。
(四)噪声扰民投诉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省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始终居高不下。经统计,2011年我省共处理噪声扰民投诉558件,占投诉总数的27.4%,四种投诉类型占噪声投诉数量的比例为:建筑施工噪声47.4%,社会生活噪声38.5%,交通噪声10.2%,工业噪声3.9%。
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噪声污染日趋突显,噪声扰
民问题日益突出。为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好噪声扰民问题,我省2011年度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2011年,我省继续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和“重在预防、防治结合,统一受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了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机制,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案件执法机制,宣传机制和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等一系列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把加强机制建设放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将环保、业户及社区群众多方监管作为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提高了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11年,各级环保部门协同公安、工商、文化、建设等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严格规定商业区、文化娱乐场所等在选择场地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并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娱乐场所,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文化部门不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三)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治理监管力度
2011年,全省城市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城市交通干线车辆鸣笛现象较为严重,道路交通噪声存在污染隐患,为改善这一状
况,环保部门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在市区主干道设立禁鸣标识,在各学校所在路段和办公场所等敏感区域附近设禁鸣区和限速区,加强了对乱鸣笛情况的监管力度。车管部门加强机动车管理,合理分配各交通干道的车流量、车吨位和规定限速要求。其中,兰州市在采取机动车限号限区行驶的基础上,加强道路建设,完善道路系统,对破损的道路路面及时修补,拓宽较为拥堵的城市主干道,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奠定了基础。
(四)加大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11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施工工地噪声实施严格建设审批制度。主要对所有施工场地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各施工期环境噪声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执行严格的制度管理,促使建筑单位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和施工机械,最大限度的降低噪声排放,同时,采用突击抽查或检查方式监督其噪声排放状况,根据施工方的污染范围、强度、时间及建设规模向建筑单位征收建筑噪声排污费,以此来控制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厂界噪声污染监管力度
2011年,为营造良好的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学习、生活和工作所在地的声环境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对厂界噪声的监管力度,要求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远离学校、居民区等声敏感区,并达标排放。如因特殊原因距离声敏感区较近的噪声污染企业,需妥善布置噪声辐射方向,合理布置建筑结构,
加强厂区界的立体绿化,采用生物降噪、工程降噪等方式,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 噪声污染投诉率呈上升趋势。一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噪声源的数量增加,加之部分路段经常施工,造成这些路段的噪声较高,尤其是夜间施工噪声。二是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逐年加大。三是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流通市场的不规范,商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如商业区文化活动噪声(酒吧、KTV)营业时间延长,以及街道、家属区内流动性商业活动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2. 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反复性大,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存在瞬时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设备的关停而很快消失,给执法取证带来很多困难。个别噪声源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点,违法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企业与执法人员周旋,玩“捉迷藏”游戏,逃避检查。
3. 管理部门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我省各市均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城管局,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