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8.20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2〕160号
•【施行日期】202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2〕160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经第25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0日。
关于“双随机”检查方案实施细则【模板】
关于“双随机”检查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6月30日)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狮人社﹝2016﹞25号)要求,为做好“双随机”监管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目标要求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劳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系统执法过程中检查任性、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实施内容(一)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XX市行政区划内由人社局仲裁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管的各市场主体。
(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人社局综合科汇总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形成本次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市场主体名录库人社局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作为本次随机抽查对象。
(五)抽查对象和抽查项目随机抽查对象为XX市辖区内由人社局仲裁监察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的各市场主体,针对抽查对象执行劳务派遣相关制度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六)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本次执法行动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在确定抽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后实施现场检查及书面审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随机抽查”的通知要求,本次随机抽查比例为5%。
三、工作安排(一)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7月7日前)通过人社局办公室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劳务派遣企业。
抽取的执法人员和企业名单在市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中心多媒体平台公布,同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自查自纠。
(二)组织开展检查(7月10日至7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抽签结果,每2名执法人员一组,实地检查相关企业,查阅相关材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业务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服务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清单或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引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本文将详细阐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要点。
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也伴随着一些不法经营行为的出现。
为了打击和预防这些违法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被引入执法工作中。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随机抽查,公开披露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抽查对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随机原则,确保不偏袒、不歧视,使每个被抽查对象都有相同的机会和义务接受检查;2. 透明公开原则:抽查过程应对外公开,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
公众和被抽查对象有权了解抽查活动的具体细节和结果,促进执法活动的透明;3. 高效便捷原则:抽查活动应高效率且便捷,尽可能减少对被抽查对象的不便。
同时,执法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涉及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工厂、企业、商店等;2. 个体工商户:包括小摊小贩、个人经营者等;3. 公共场所:包括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等;4. 特定行业:包括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等。
四、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执法机关应在每个工作周期内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对象、时间和地点。
2. 随机抽取:根据抽查计划,通过计算机或抽签等方式进行随机抽取,确保公平性。
3. 抽查通知:执法机关应向被抽查对象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抽查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 抽查实施: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抽查要求进行实地抽查和检查,并记录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5. 结果公示:抽查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布抽查对象的名称和违法行为情况。
6. 处理结果: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公众公布处理结果。
五、抽查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和高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1. 独立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执法机关的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公布监督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条国家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国家局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持证企业和个人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随机抽取过程应存档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一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比例、频次、时限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检查人员。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抽查任务,采取相应的检查方式,制作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抽查的结果通过公示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抽查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库等。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双随机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挠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高被检查对象的遵法意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和检查机制,用于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
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公开抽查过程和结果,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为了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是相关细则的展开讨论。
一、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减少任意执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机制,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做法。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选择1. 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部门,如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
2. 对象选择:为了确保公正性和监管的针对性,抽查对象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选择:a. 随机抽样:从待抽查对象的整体群体中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确保每一个待抽查对象都有平等被选择的机会。
b. 信息筛选:根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高风险和关键领域的对象作为抽查对象,增加监管控制的精准性。
三、抽查程序和要求1. 抽查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该符合以下程序要求:a. 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区域和对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b. 随机抽查:使用专业工具或软件进行抽查,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c. 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d. 抽查记录:记录抽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以备后续检查和审计。
2. 抽查要求:为了增加抽查的效果和实效,抽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抽查频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查,减少监管盲区和空白期。
b. 抽查内容: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确定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c. 抽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抽查、抽样检验、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抽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d. 抽查结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通辽市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通辽市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行为,根据《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双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及局机关相关股室(以下简称各检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局科教法规科和纪检监察室及各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双随机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执法单位应牵头梳理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要细化监管责任清单,根据责任清单制作统一的《交通运输执法门类随机检查明细表》。
日常上路巡查、固定站(点)检查、施工路段巡查、工序中关键程序节点质量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巡查、执法取证等不适用“双随机”抽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范围、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七条各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和职责权限,建立随机抽查各类市场主体的名录库,以监管检查项目对应的市场主体,编制分类码。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执法类别、所属部门、岗位职级等内容。
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对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各检查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定向抽查由监管部门通过摇号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分类码,确定被查对象。
定向抽查即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特定范围内通过摇号方式抽取不特定市场主体作为被查对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简介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双随机)是指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政府部门在抽取监督对象时,具有随机性和公开性的一种抽查方法。
双随机是把采取的抽查措施细分成两种: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在流程中增加了监督活动的透明性,提高了可追溯性,使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职责时,在双重牵制下更加努力,从而实现职责落实、资源优化、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目的
双随机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政府职责的履行,使政府部门更加尽责,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消除违规争议,促进政府部门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三、范围
双随机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履行公共职责的抽查行为,包括监督检查、稽查检查、抽查检查、历史检查等。
四、内容
(一)抽查采取双随机的原则:抽查行为的实施必须根据选择性抽取和随机抽取的原则,即在一定数量内抽取的单位必须具有随机性,抽取的方式必须具有公开性;
(二)抽查时间:抽查办法的实施时间应当经常性、定期性地进行;
(三)抽查范围:抽查范围要全面。
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福州市仓山区文化体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文化市场、新闻出版行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仓政办〔2016〕59号)和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仓市场监管〔2018〕2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行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业主体进行现场抽查, 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将“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重点内容,加强各相关抽查事项抽查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组织落实,避免“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两张皮”。
第四条要依法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必须做到检查主体合法、检查职责法定、程序公平公正、检查结果公开。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监管、谁建库”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辖区内所有处于经营状态的市场主体单位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 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抽查对象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2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采用随机抽取、随机指派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范围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随机抽取第四条双随机抽取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抽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抽取。
第五条双随机抽取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双随机抽取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抽选的范围和抽取的对象;(二)确定抽选的方式和工具;(三)进行抽取,确保随机性;(四)记录抽取结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抽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抽取。
第三章随机指派第八条双随机指派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指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指派。
第九条双随机指派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双随机指派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指派的对象和方式;(二)进行指派,确保随机性;(三)记录指派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指派,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指派的市场主体信息和检查任务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指派。
第四章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和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处理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配合情况;(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四)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其应用;(五)听证、听证结果的情况;(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规定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公正、高效、透明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高效性和随机性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包括从事统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统计监管的单位。
第六条抽查内容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被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以及与统计活动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抽查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时间、对象、内容、比例、频次等。
第八条随机抽取抽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用随机方式进行,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抽查人员的选派也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保密和回避抽查人员的选派和抽查对象的抽取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检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二)抽取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三)通知抽查对象;(四)开展检查;(五)制作检查记录;(六)反馈检查结果;(七)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抽查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并由抽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要进一步核实三种。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抽查对象,并对不合格的抽查对象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双随机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共对应11个实施细则)一、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以下简称认可部)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
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
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一)抽查的领域。
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比例。
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
(三)抽查的频率。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
(四)抽查的原则。
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
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
(五)分配抽查任务。
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
XX镇综合执法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XX镇综合执法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结合我镇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在村镇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镇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条综合执法队负责抽查监管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综合执法队“双随机”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并设立队长为组长,各分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综合执法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综合执法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开展行政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各分队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综合执法队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六条综合执法队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能,结合我镇经济发展和辖区内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被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
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工作需要确定,各中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实施联合抽查等方式,一次性完成,提高管理和执法效能。
第七条对投诉举报多、有经常性违法行为等情况的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相对人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八条每年12月底前,综合执法队要根据业务检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数量、违规违法案件数量、综合执法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工作细则:教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教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教育体育监管方式,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教育体育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体育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部门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教育体育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教育体育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结合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不计划外增加对监管对象的检查安排。
第五条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条教育体育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标准、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业务科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第九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具备教体部门业务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调整更新。
第十条可根据实际,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分结合、两级协同、有机统一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满足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的需要。
第四章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第十一条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全系统全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教学点和公办幼儿园,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4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行质量和效果,确保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以及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方。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不得歧视、排斥或滥用权力,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2 公开透明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公开透明,抽查规则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3 高效便捷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高效便捷,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抽查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三部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流程3.1 目标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抽查的具体目标和范围。
3.2 抽查规则制定抽查规则应当明确界定参加抽查的市场主体范围、抽查次数、抽查方式和抽查时限等内容,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公平。
3.3 抽查对象选择行政机关根据抽查目标和抽查规则,利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取抽查对象,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客观性。
3.4 抽查实施行政机关按照抽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确保抽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5 结果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抽查的结果,包括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事项和抽查结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部分:抽查行为规范4.1 抽查人员培训抽查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抽查规则和程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4.2 抽查行为规范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抽查任务,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证抽查的公正公平。
4.3 抽查记录保存行政机关应当对抽查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包括抽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等内容,确保抽查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双随机_抽查工作制度
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我市相关领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我市相关领域工作中,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取,并进行检查、调查的一种执法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抽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市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抽查范围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包括本市相关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抽查比例双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需要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原则进行。
随机抽取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抽查内容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监管对象的证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九条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比例、时间等内容。
(二)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系统、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
(三)通知监管对象:将抽查计划和抽取结果提前通知被抽查的监管对象。
(四)开展抽查:执法人员按照抽查计划对被抽查的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五)处理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条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管对象有权了解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和处理结果,有权对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抽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调查。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执法人员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监管对象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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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局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省厅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九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包头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