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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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审核要点

取得一张国税普通发票或地税发票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发票样式方面

(一)审核发票代码(即第一行数字)是否为12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即第二行数字)是否为8位阿拉伯数字

国税函[2004]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京国税函[2004]56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起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未印制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京地税票〔2005〕259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此次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及更换新版发票的执行时间,定于2005年7月1日。现行所有统一发票的截止使用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二)审核发票代码前八位是否符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北京地区为11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例子:取得北京工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应为11100061XXXX;北京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应为11100062XXXX。

(三)审核各种号码的印制位置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信息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或正上方,其顺序为:第一组为发票代码,第二组为发票号码,第三组为密码,第四组为信息码。

(注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全国统一要求必须印制的发票项目,而密码及信息码不是全国统一要求必须印制的发票项目,仅限于北京地税发票,密码及信息码才是必须印制的发票项目。)

(四)审核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即字体、字高、字宽、字间距)是否与发票号码印制规格一致

(五)审核其它事项

1、在取得“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审核在信息码下方是否有条形码印制。

2、在取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时,应审核发票联是否印有镂空“京国税”字样底纹

文件参考:

1、国税函[2004]5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2、京国税函[2004]56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3、京地税票〔2005〕259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调整发票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税函[2005]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二、发票开具内容方面

(一)审核发票开具的字迹和加盖的印章是否清楚,易于辨认

(二)审核发票开具的付款单位是否为公司全称

2004年8月31日前,在对发票开具的付款单位审核过程中,我们执行的口径付款单位可以开具企业全称或简称。

2004年8月3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439号),对付款单位的开具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三)审核发票填开项目是否齐全

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开日期是否都填开齐全,如果商品种类多,在发票上无法一一列示,是否后附经开票单位盖章确认的明细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核定额发票时,必须重点审核是否准确填开日期,是否存在不开日期的情况。

(四)审核发票填开内容是否真实

1、审核发票填开内容与发票类型及所盖印章的合理性

比如,取得一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为修理费、办公用品,但发票上加盖XX餐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明显此开票内容与开票单位的经营业务是不相关的,我们可以认为这张发票不可以报销。

2、审核发票填开内容与所附附件的合理性

发票填开的内容不同,所附的附件自然也要求不同。

(1)填开内容为“会议费”时,审核是否后附会议费证明材料。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填开内容为“办公用品”或“食品”时,审核是否后附销售方提供的明细清单,并追查购置(采购)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3)填开内容为“咨询费”、“顾问费”、“场租费”等服务费用时,审核是否后附相关合同。

(4)填开内容为“礼品”时,审核是否计入业务招待费,是否后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审核发票是否一次性套写,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的情况。

根据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审核发票是否存在连号开具,以达到发票金额“化整为零”的目的。

通过审核发票填开内容与发票类型及所盖印章的合理性、审核发票填开内容与所附附件的合理性、审核发票是否一次性套写、审核发票是否存在连号开具,我们可以发票填开内容的真实性。

文件参考:

1、京地税票[2004]4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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