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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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一、背景介绍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于2002年11月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盟与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1.关税减让CAFTA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

根据协定,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将逐步降低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

这给两边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也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2.服务贸易和投资CAFTA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双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鼓励投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3.经济合作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CAFTA还包括了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如合作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区,加强双边合作等。

这些内容为双方深入合作提供了评台和保障。

三、影响和意义1.促进贸易增长CAFTA的签订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为双方企业创造了更多商机。

2.提升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CAFTA的签署也提升了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整体竞争力。

双方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CAFTA的签订也为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四、展望和个人观点未来,随着CAFTA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我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挑战,共同推动CAFTA取得更大成果。

个人观点来看,CAFTA的签订是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也将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商务部国际司2007年9月目录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2)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4)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6)3.1 正常产品 (6)3.2 敏感产品 (11)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12)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15)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8)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37)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2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东盟贸区-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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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自贸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亚太自由贸易区
TPP: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
1.7 自贸区的影响分析
政府: 提升国家间经贸、政治关系
企业:
降低成本、市场准入、发展战略
普通消费者:
增加选择、减少消费支出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
成员:11个 人口:约19亿 面积:1400万 平方公里 GDP:7万多 亿美元
2019.11
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会议通过了《落实中国-东盟面 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此外,中国与东盟10国
的经济部长还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19.7 《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中国和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 加坡和泰国等东盟六国相互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2019.12 温家宝总理出席第九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并发表题为“深化全面合作,推 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的讲话 2019.10 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双方发表了《致力
1.3 全球自贸区兴起的原因
全球兴起自贸区的浪潮
目前生效的区域贸易安排数量已达228个
多哈回合谈判受阻以及经济外交考虑
1.4 我国的自贸区战略
2019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自贸区提升到党 和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战略高度,正式在党的文
件中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1.5 中国的自贸区构建
1.5 中国的自贸区构建(继续)
可见,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 税区等实行优惠经贸政策的特定园区(Zone)有 着本质区别
1.2 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影响
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零关税效应: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4 包括声音、数据和传真服务。

5 移动通信服务不包括公共移动宽带多媒体服务和公共固定无线宽带多媒体服务。

新加坡的减让表中不包括的社会服务种类1.针对以下人员、提供食宿的法定监护服务(CPC 9331)a)依据《妇女宪章》第160部分,居留在庇护所的妇女和女童(CPC 93312);b)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8部分,居留在庇护所的儿童(CPC 93312);c)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f),受到拘禁的青少年或儿童,或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g),在“认可学校”1实行缓刑的青少年或儿童(CPC 93319);d)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第(ii)条,同意在获得认可的家庭接受法定监管的青少年或儿童(CPC 93312);e)依据《缓刑法》第12部分,应居民要求在获得认可的机构实行缓刑的人员(CPC 93319)。

2.针对以下人员、不提供食宿的法定监护服务(CPC 9332)a)依据《儿童与少年法》第49部分第(i)条,接收指定的福利官员监管的儿童和青年(CPC 93329);b)依据《缓刑法》第5部分,没有应居民要求而在获得认可的机构实行缓刑的人员(CPC 93329)。

减让表说明:1.本出价中对服务业部门的分类基于联合国统计署1991年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PC)。

各部门的排序依据1991年7月10日发表的WTO文件MTN.GNS/W/120中所包含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2.出价表中的“**”符号表示某个CPC编码下的具体承诺并不适用于该编码范畴内的所有服务。

3.“*”表示因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不作承诺。

1《儿童与少年法》第44部分(1)(g)中的“认可学校”并不是主流教育机构,而是为青少年罪犯提供的羁留场所。

青少年罪犯被羁留在“认可学校”中进行改造,而不是接受正式教育。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4. 中日关税减让力度大,在各自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中日双方将在未来 20 年将 80%以上的税目 减至零关税。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第十章投资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12,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3(二)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可能的修订所确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三)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

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1. 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 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4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51就马来西亚和泰国而言,本章规定的保护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经各自主管机关依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保护的涵盖投资。

2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而言,“已接受”是指“视情况而定,已经个案登记或书面批准”。

3就本定义而言,“政策”是指由一方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可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4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行的贷款不是投资。

5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立即到期的付款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3. 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 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 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6.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7“投资”不包括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

就本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题-9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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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关系

中国与东盟关系

【中国与东盟】东盟是中国的友好近邻,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一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

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发展,中国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

中国的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

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

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2003年,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成为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非东盟国家。

东盟国家是中国友好近邻,中国已同所有东盟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关系得到全面发展。

1991年7月,钱其琛外长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这是中国首次同东盟进行正式接触。

自此,中国外长每年都出席东盟外长会议。

1994年7月,中国作为东盟磋商伙伴国参加了在曼谷举行的首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中国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会上阐述了中国对亚太地区安全问题的观点和立场,提出中国对亚太安全合作问题的五项原则。

1995年4月,中国与东盟高级官员首次磋商会在杭州举行。

1996年7月,中国由过去的东盟磋商伙伴国升格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1997年12月,江泽民主席出席东盟—中日韩首脑非正式会议,双方发表了《中国-东盟首脑会议联合声明》,确定了中国-东盟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向和指导原则。

2003年中国与东盟的关系也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成为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第一个域外大国。

自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对话伙伴国以来,双方的合作,尤其是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得到全面发展,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1997年12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第一届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1999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

专家组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下调农产品关税。

早期收获计划:自贸区建设之初,我国与东盟还没有就全部货物的降税安排达成协议,但为了使双方尽早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树立建立中国—东盟东盟自贸区的信心,双方决定选择一些共同感兴趣、互补性强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如水果、蔬菜、鱼等,用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提前进行降税,先行开放市场。

ICSID判例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案例研究

ICSID判例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案例研究

国际商贸联合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依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进行设立的,主要致力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该机构已裁决了国际投资争议的大多数案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绝大多数的国际投资条约、投资立法寄合同都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提交ICSID仲裁[1]。

我国于1993年正式加入ICSID[2]。

一般情况下,资本从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在ICSID充当被告的可能性远高于发达国家。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吸引外资不断增长,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势必增加。

迄今为止,在这些争端中,诉诸ICSID的中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5件,其中东盟国家投资者作为原告的案件共有2件,案件原告分别是马来西亚的伊佳兰公司(Ekran Berhad)[3]及新加坡的商人Goh Chin Soon[4]。

值得注意的是,不单有中国作为东道国被东盟国家投资者诉诸ICSID,近年来也有东盟国家作为东道国被中国投资者诉诸ICSID的案例出现,即中国投资者诉柬埔寨政府案[5]。

本文拟对这些案件事实进行统计梳理,并就争端产生的原因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 案件事实1.1 马来西亚投资者诉中国政府案(ARB/11/15号案)本案原告是中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Sino- Malaysia Culture & Art Co. Ltd.,SMCAC),该公司是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Ekran Berhad)于1993年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

SMCAC马方投资者股权占比70%,主要经营文化艺术品产业。

根据SMCAC与海南省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该公司享有一块土地从1993—2063年的使用权。

2004年,海南省政府无偿收回了SMCAC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SMCAC随后于2011年5月将中国政府诉诸ICSID。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11月4日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

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时间框架:《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现状及前景分析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建立于2010年,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打造的一个重要的经贸合作平台,旨在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对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以期为进一步推动双方合作提供参考。

一、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现状1. 贸易额持续增长自贸区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额一直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据统计,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的贸易额从2010年的3730亿美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587.8亿美元。

中国对东盟国家出口额从2010年的1623亿美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2794亿美元;而东盟国家对中国的出口额也从2010年的2107亿美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3084亿美元。

可以看出,双方的贸易额呈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

2. 投资合作不断深化除了贸易合作之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投资合作也在不断深化。

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规模逐年增长,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制造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

而东盟国家企业也对中国市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纷纷在中国投资设厂开拓市场。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投资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自贸区建设持续推进在自贸区建设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

双方已经在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合作。

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建立了自贸区,并逐步实现了部分关税的零关税。

双方还在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谈判,在电子商务等领域加强合作,为自贸区建设夯实了基础。

1. 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市场需求各异,因此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双方在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广阔。

双方合作有望通过深化贸易投资合作,推动相关产业的合作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总体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自贸区建设工作,早在十七大就明确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大再次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凸显了中央对推进自贸区建设的坚定决心。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们积极顺应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发展自贸区,取得了较大进展。

2002年,我国与东盟十国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

经过十来年的发展,自贸区建设已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平台和新方式。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18个自贸区,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已签署12个自贸协定,分别是我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

正在谈判6个自贸协定,分别是我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自贸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谈判。

此外,我国还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RTA)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和斯里兰卡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

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横跨东西的周边自贸平台和辐射各洲的全球自贸网络。

二、我国自贸区建设取得的成绩加快自贸区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统筹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手段,展示了我国开放、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通过自贸区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各方货物、服务、投资和人员流动政策更加透明、更具预见性,提升了彼此经贸关系和经济融合,取得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结果。

自贸区建设的显著成效主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贸区促进了与自贸伙伴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随着与各贸易伙伴自贸协定的进一步实施,关税将不断降低或取消,自贸协定促进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东盟的发展历程

东盟的发展历程

东盟的发展历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

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促进东盟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基地,以吸引外资;消除成员国之间关税与非关税障碍,促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扩大成员国之间互惠贸易的范围,促进区域内贸易;建立内部市场。

2009年8月15日,中国和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主要谈判已经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如期在2010年建成。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

2007年11月20日,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和《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等重要文件。

会议重申在2015年之前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

这是东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也是一份指导性文件。

2008年12月15日,《东盟宪章》正式生效。

2009年5月3日,东盟10国和中日韩(10+3)三国财长在巴厘岛会议上就规模为1200亿美元的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库的主要要素达成共识,并决心在2009年年底启动这一被称作“亚洲货币基金”雏形的多边货币交换机制。

这一合作行动,对维护亚洲地区经济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对改革和完善国际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

[3]2010年4月第16届东盟首脑会议在越南河内举行,主题为“迈向东盟共同体:从愿景到行动”,重点就进一步落实《东盟宪章》、加快共同体建设和加强后金融危机合作等进行讨论。

会议签署《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发表《东盟关于持续复苏和发展的声明》、《东盟领导人关于联合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宣布启动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并将妇女儿童发展等确定为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优先领域。

2010年10月第17次东盟首脑会议在越南河内举行。

会议通过《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签署《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8个一揽子计划》,修订《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为大米和糖提供特殊补贴的议定书》,发表《为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增长的人力资源和技能开发东盟领导人声明》和《促进东盟妇女儿童福利和发展河内宣言》。

中国-东盟关系

中国-东盟关系

山东大学----------------------------------中国概况:中国-东盟关系----------------------------------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学号:************(2016-06-22)学年:2015-2016教授:何振科东盟简介: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 Nations), 简称东盟(ASEAN)。

1967年8月8日,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五个国家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除了这5个创始成员国家以外,20世纪80年代后,文莱(1984), 越南(1995), 老挝和缅甸(1997), 和柬埔寨(1999)五国先后加入了东盟。

东盟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文化,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机制。

东盟的宗旨和目标是本着平等与合作精神,共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为建立一个繁荣、和平的东南亚国家共同体奠定基础,以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中国与东盟的发展历史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

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

1996年7月,中国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3年10月,中国温家宝总理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双方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的模式选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的模式选择

善, 我们必须研究 , 更重要的是如何完善制度安排 、
建立相应组织 , 仍急需研究解决 。本文作者重在结 合 中 国— —东 盟 双方 的历 史 和现 实 , 比当今 主要 对 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模式 , 考证中国——东盟 自由贸 易区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什么样 的模式 , 并进一步对 制度安排和机构建立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

种 自愿 、 调和 自我约束 的特点 。 C V A设置 协 但 A F 步检验 。中国—— 东盟 现今应 采取 的争端解 决 的
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新事物 , 还有待时间的进
模 式 ,应 该 学 习北 美 自由贸 易 区争 端 解决 模 式 和 WT O的优 秀经验 , 同时发 扬 自身 的优点 , 改进 不足 。 因此 , 文 认 为 , 国— —东 盟 的争 端 解决 机 制 应 本 中 当是 借 鉴 北 美 自由 贸 易 区 争 端 机 制 最 主 要 的 优 点— —准 司法性 及强制 性 。 首先 , 司法 性 的争端 解 决机 制既 顺应 了当今 准 国际 / 区域经 济组织 争端 解决机 制 的发 展趋 势与 潮 流 ,又符 合 中国— —东 盟 自由贸易 区 的发展 需要 。 G T / O的争 端 解 决 机 制经 历 了从 工 作 组 到 专 A rWT 家 组 和上 诉 机 构 、 “ 力 导 向 ” 从 权 的外 交 手段 到 “ 规 则 导 向” 的法律 手 段 的逐 步 司法 化或 法 院化 的发 展 过 程 ,有 效 地 保 证 了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正 常 运 行 。 WT O的实践 表 明 ,司法 化 或 准 司法化 的争端 解决 机 制是 为 国际经 济 组 织 和 国际 经 济条 约 的履 行 提
第2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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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3. 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4. 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2,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5.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就本目中的投资定义而言,投资收益应被认作投资,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五)“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是指正在3或已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自然人或一缔约方法人;(六)“一缔约方的法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并在该缔约方境内具有实质经营,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协会;(七)“措施”是指一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投资者和/或投资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包括:1.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2.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2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合同权利,诸如承包权、建筑和管理合同、生产或收入分配合同、特许经营或其他类似合同,也可包括例如建设—运营—转交(BOT)和建设—运营—拥有(BOO)方式的项目投资资金。

3为进一步明确,“正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仅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转移和利润汇回条款相关。

(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拥有该缔约方国籍、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权的任何自然人4;(十)“收益”是指获利于或源自一项投资的总金额,特别是指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所得、红利、版税或酬金;(十一)“SEOM”是指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十二)“WTO协定”是指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订立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二、上述每一术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或者一缔约方对任何上述术语对其承诺或保留的适用另有特殊定义。

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单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复数形式,及所有复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单数形式。

第二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下列途径,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一)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4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共和国、缅甸、泰国和越南,由于其不授予外国人永久居民权或不给予永久居民与其国民或公民同等利益,上述缔约方没有法律义务将本协议的利益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永久居民,或不要求任何其他缔约方要求将上述利益给予该缔约方的永久居民,如果可适用上述利益。

对于中国,在中国颁布关于外国永久居民的待遇国内法律之前,在其他缔约方给予对等待遇的前提下,中国给予其他缔约方永久居民的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应不低于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如果该永久居民放弃其源自中国与任何第三国达成的任何其他投资协定或安排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的权利。

(二)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三)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四)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五)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六)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对下列相关情形采取或保留的措施:(一)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二)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1. 对于中国,根据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全部关税领土。

就此而言,本协议中对中国“领土”的表述是指中国的关税领土;和2. 对于东盟成员国,其各自的领土。

二、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设立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

为进一步明确,本协议的规定不对任何缔约方,涉及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行动或事实或已终止的任何状态,具有约束力。

三、就泰国而言,本协议仅适用于在泰国境内被确认并依据泰国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获得其主管机构5明确书面批准保护的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四、本协议不适用于:(一)任何税收措施。

本项不应损害缔约方关于下列税收措施的权利和义务:1. 依据WTO的权利和义务准予或征收的;2. 第八条(征收)和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的规定;3. 第十四条(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的规定,若争端源自第八条(征收);以及4.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任何税收协定的规定。

(二)规范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政府采购)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普遍适用的程序,只要该采购不以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的;(三)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及接受或持续接受此类补贴或补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无论此类补贴或补助是否仅提供给国内投资者和投资;(四)一缔约方相关机构或主管机关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就本协议而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以商业为基础,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以及(五)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5 负责授予此类批准的主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通过东盟秘书处通知其他缔约方。

五、尽管有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七条(投资待遇)、第八条(征收)、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第九条(损失的补偿)、第十二条(代位)和第十四条(缔约方与投资者间争端解决),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影响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任何措施,但仅限于此类措施与本协议相关的投资和义务,无论此服务部门是否列于2007年1月14日于菲律宾宿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的缔约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

第四条国民待遇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一、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

二、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依据任何其为成员的将来的协定或安排,给予另一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更优惠的待遇,其没有义务将此待遇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

但是,经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充分的机会,商谈其间的优惠待遇。

三、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此待遇不包括:(一)在任何现存与非缔约方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和(二)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惠待遇。

四、为进一步明确,本条规定的义务不包含要求给予另一方投资者除本章规定内容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六条不符措施一、第四条(国民待遇)和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一)任何在其境内现存的或新增的不符措施;(二)任何第(一)项所指不符措施的延续或修改。

二、各方应当尽力逐步消除不符措施。

三、各方应根据第二十四条(审议)展开讨论,以推进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五)项中的目标。

在根据第二十二条(机构安排)设立的机构监督下,各方应尽力实现上述目标。

第七条投资待遇一、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

二、为进一步明确:(一)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各方在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中有义务不拒绝给予公正待遇;和(二)全面保护与安全要求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投资的保护与安全。

三、违反本协议其它规定或单独的国际协定的决定,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第八条征收一、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征收”),除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公共目的;(二)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三)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以及(四)按照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二、此补偿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孰为先者作准。

补偿应允许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东道国自由转移。

补偿的偿清和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

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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