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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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四川铁投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铁投·邛海壹号”项目栋单元层号,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签订了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买受人已仔细阅读知晓。
第二条: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合同约定房价款不包含电话开户费、网通接入开通费(网络名为ADSL)、光纤入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初装费等,由
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知晓出卖人的提示和说明,并在此情况下愿意购买商品房。
3、合同签订时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出卖人已如实告知买受人,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的情
况下,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合同签订以后在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而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或者得到买受人同意。如导致买受人所购房屋不能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4、本合同约定的层高为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各房屋的主要层高表示,且同一房屋均可能出现层高不统一,局部层高
差异的情况。在符合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买受人允许其购买的商品房实际层高与本合同约定的层高存在一定的误差,具体无需出卖人在此揭示,买受人已完全知悉并认可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即可。
第三条: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
1、适用合同第九条(二)款第3种付款方式时:(1)买受人已经充分了解贷款机构(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有关贷款的政策、办理贷款的全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预见到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基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等,并承诺其申请贷款的金额和自身的资信条件符合发放贷款的要求。(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按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相关手续,买受人自愿承诺接受银行对按揭贷款进行的相关手续的审查,并承担因按揭贷款产生的公证、保险等相关费用。(3)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贷款机构的批准由贷款机构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批准的保证。在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对自身资信及贷款机构审贷、放贷流程与标准有了充分的认识,若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不成功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4)若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经按揭贷款机构审核确定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或利率或有其他变更事宜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贷款机构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首付款或满足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5)若因买受人在前述七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前述相关手续或因买受人向银行提供的资料未被银行审查通过,导致不能向银行按揭贷款时,出卖人在接到银行通知后,以买受人提供的地址予以信函或电话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愿选择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如买受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出售该房屋,同时,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买受人向出卖人给付合同所涉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的担保期内,若因买受人未按按揭贷款协议向银行归还贷款,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买受人须从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在20日内归还出卖人被银行扣划、代垫的资金和利息,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20%的违约金。
3、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贷款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所售房屋违约责任或回购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直接会同银行依法处分买受人所购房屋,同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20%的违约金。
4、买受人未积极履行上述按揭办理义务的,不属于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
5、、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书面告知买受人解除合同后有权立即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同时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出卖人因前述原因解除合同或追究买受人责任的,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代买受人归还的本息,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和实现前述债权应交纳的税费及相关一切费用,同时在解除合同后,出卖人有权无需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单方面到西昌市地产管理局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对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对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出卖人可根据情况在规划设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对买受人所购买的具体房屋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出卖人无须一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亦不以此拒绝收房、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更无权退房。
第五条: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计利息或违约金):
①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②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和违约金
③法律政策变动的限制
如买受人对交付的房屋设计、质量、管道设置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自行向国家法定机构申请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后由行政或司法机构来依法确定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对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1、当实测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面积有误差,买受人选择不退房时,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
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由于买受人不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或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而导致出卖人逾期办理交付使用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金。
2、由于双方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方式结算房款,因此实测公摊面积与合同约定公摊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互不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