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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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并不单单只以一人放弃犯罪意图而认定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的中止必须是所有人的犯罪中止或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使另一方放弃犯罪的意图。

案例三、张某、孙某、吴某均系某金笔厂职工,三人曾多次密谋盗窃该厂仓库内存放的铱粒。某日深夜,三人共同前往该厂作案。行至途中,吴某因惧怕,借口胃痛不能前往而返回家。当晚十一点钟,张、孙二人趁值班人员不备,潜至仓库门口。张叫孙在门外隐蔽处放风,自己撬开门锁进入仓库。孙在门外等了十多分钟不见张出来,以为张盗得铱粒后从别的出口溜走,遂离开仓库门口,翻墙出厂。厂值班人员听见响动,便前去仓库查看,将正在库内盗窃铱粒的张某抓获。

问题:

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是共同犯罪他们各自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一种形态?

案例三分析: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张某、吴某属于犯罪未遂。孙某属于犯罪既遂。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男,35岁,农民。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毒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5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1999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当日下午5时许,10岁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四分析: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二:Abcde五人组成摸彩票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十元由他买并填上事先确定好的数字有次e没有如约恰巧那次他们事先约定的数字中了500万,其他四人要求e赔偿是否给与支持为什么

在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当合同获得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使得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得到适当履行,进而造成非违约方的合同可得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非违约方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可得利益之特点

1.是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并不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实际享有,这是一种将来的利益,订立合同只是使这种可得利益的实现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得到适当履行后,可得利益才能真正实现。

2.可预见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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