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但乙在支付完首付款后,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甲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遂将乙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乙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4.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鉴定,如经鉴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无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除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4. 法院应判决乙支付剩余房款,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应承担修复责任。
案例二:合同解除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历史,遂要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存在拖欠货款的历史,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2. 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乙公司应退还甲公司已交付的货物。
3. 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刑法案例分析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身亡。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的犯罪情节如何?3. 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 甲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法院应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的案例归纳(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从我国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出发,对法律案例进行归纳,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宪法与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绿化,决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增设绿化带。
然而,此举引发部分市民不满,认为绿化带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出行。
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政府在增设绿化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导致市民权益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市政府的绿化带建设决定。
3. 案例归纳(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公民有权依法参与民主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归个人所有。
2.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
某日,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李某某的言论,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张某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居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钱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周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在经营一家店铺时,因周某某在店内购物时损坏了店铺的物品,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周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周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案例五:吴某某诉郑某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吴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吴某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及赔偿金。
继母虐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继母虐童案件。
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为小强(化名),一个年仅8岁的男孩。
小强的亲生母亲因故去世,父亲再娶,继母李某(化名)与小强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李某的照顾下,小强却遭受了长达数年的虐待。
经过邻居的举报,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揭露了这起虐童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虐待行为:根据警方调查,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虐待,包括殴打、捆绑、不给饭吃等。
在李某的虐待下,小强身上布满了伤痕,精神状态也极度不稳定。
2. 邻居举报:小强的邻居在发现小强身上的伤痕后,深感担忧,于是向警方举报了这一情况。
3. 警方介入: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小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了李某的虐待行为。
4. 案件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虐待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导致小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定义,应依法受到处罚。
3. 继母虐童的特殊性:继母虐童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可能存在被虐待的心理压力。
因此,在处理继母虐童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
4.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虐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品行和价值观。
2. 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家长要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3. 提高法律意识:全社会要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案例分析常见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规是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1.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法案例分析案例: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5000元。
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仅支付张某4500元。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分析:本案涉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工资,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工资差额。
3.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例:李某在小区内遛狗,狗突然挣脱绳索,咬伤邻居王某。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妥善管理狗,导致狗咬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刑法案例分析案例: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经法院审理,王某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法律知识。
本文将从法律各行业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典型案例讲解1. 民法案例(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后,甲将该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甲履行过户义务。
(2)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驾驶摩托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经鉴定,乙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各项损失。
2. 刑法案例(1)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经鉴定,乙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甲被诉至法院,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甲持刀故意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丙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三十万元。
丙被诉至法院,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丙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国内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居民王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王某在修缮过程中损坏了其房屋,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在修缮房屋时,确实对张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民法典与刑法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本案事实,王某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
这引发了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成为了一个难题。
2. 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典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互补性。
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刑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判决结果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和刑法,构成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王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的损失,并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涉及民法典与刑法冲突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启示:1. 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在处理犯罪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侵权程度、被害人损失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 刑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认识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江歌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为江歌的前室友刘鑫。
江歌与刘鑫同住一室,两人关系密切。
然而,由于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的纠缠,刘鑫与江歌的关系变得紧张。
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并将刘鑫作为人质。
事后,刘鑫被警方控制,陈世峰被逮捕。
江歌的死亡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凶手陈世峰在江歌家中持刀杀害江歌,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并非直接凶手。
2. 犯罪动机陈世峰杀害江歌的动机主要源于其对刘鑫的追求。
陈世峰在得知刘鑫与江歌同住后,心生嫉妒,认为江歌阻碍了自己追求刘鑫。
在刘鑫拒绝陈世峰的追求后,陈世峰怀恨在心,将江歌视为报复对象。
此外,陈世峰性格孤僻、冲动,缺乏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其杀害江歌的重要原因。
3. 案件证据本案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江歌被杀害地点位于江歌家中,凶手陈世峰在作案过程中,曾将刘鑫作为人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江歌死于刀伤。
证人证言方面,刘鑫在案发后向警方提供了证言,证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4. 案件处理本案在日本东京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陈世峰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刘鑫作为受害者江歌的室友,因未直接参与犯罪,未受到刑事追究。
三、案件启示1. 重视人际关系本案提醒我们,人际关系对个人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人际交往,避免因人际关系问题引发悲剧。
2. 提高安全意识面对潜在的危险,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
在本案中,江歌若能提高安全意识,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3. 关注心理健康陈世峰因心理问题导致犯罪,这提醒我们要关注心理健康。
对于有心理问题的个体,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爱,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各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过对各类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合同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法案例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无法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故可以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但是,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此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丙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丙的辩解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过当,因此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民法案例1. 案例背景丁与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将房屋出租给戊,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戊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丁发现后,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戊未经丁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法律经典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涌因与赵某发生纠纷,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
2001年4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案例争议焦点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观要件:故意。
(2)刘涌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刘涌指使他人持刀将赵某杀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刘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指使他人持刀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次,刘涌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赵某死亡,仍故意实施;再次,刘涌的行为具有主体要件,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关于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1)关于刘涌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刘涌的量刑是否适当本案中,刘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刘涌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合刑法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犯罪动机:刘涌的犯罪动机是否恶劣;②犯罪手段:刘涌的犯罪手段是否残忍;③犯罪后果:刘涌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④犯罪情节:刘涌的犯罪情节是否恶劣。
中国法律书籍全套案例(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益丰富。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本套案例集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律案例,涵盖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为部分案例介绍。
二、宪法领域案例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不满政府拆迁补偿方案,组织多人上访,并在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
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县居民王某,因个人信仰问题,多次在公共场合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
三、民法领域案例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邻居李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刑法民法课后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 1 被告人,陈某,男,28 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案例 2 被告人,王某,男,35 岁,农民。
1998 年 5 月8 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 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 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 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 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李某报案称,其家中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物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某,男,25岁,无业,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刑,于2018年10月刑满释放。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9年3月14日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张某某作案后,将所盗财物藏匿于附近一废弃的仓库内。
3.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李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线索,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张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本案中,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即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累犯。
3. 对张某某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某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某系累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结论本案中,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北大包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1月,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包丽因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的虐待而去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牟某对包丽实施了长达一年的精神和肉体虐待,包括殴打、限制自由、强迫卖淫等行为。
此案曝光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二、案件经过1. 相识与恋爱:包丽与牟某相识于2016年,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初期,牟某对包丽体贴入微,赢得了她的信任。
2. 虐待的开始:随着两人关系的深入,牟某开始展现出极端的控制欲和暴力倾向。
他限制包丽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她卖淫。
3. 报警与反抗:在遭受长期虐待后,包丽曾试图报警,但遭到牟某的威胁和阻止。
她也曾试图反抗,但始终无法摆脱牟某的控制。
4. 求助与自杀:在无法忍受虐待的情况下,包丽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但均未能改变现状。
最终,在2018年11月,包丽在绝望中选择了自杀。
5. 案件曝光与处理:包丽去世后,其亲友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牟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1. 刑法分析(1)牟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牟某长期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牟某强迫包丽卖淫,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 民法分析(1)包丽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牟某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
(2)包丽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热点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3年,一则关于未成年人强奸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名17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受害人”)和一名15岁的未成年男性(以下简称“被告人”)。
被告人被指控强奸了受害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性教育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焦点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4. 性教育的重要性三、法律分析1.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涉嫌强奸罪,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本案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
褚时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褚时健,一位从贫困中崛起,历经风雨,最终成为我国烟草行业领军人物的企业家。
然而,在2012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褚时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涉及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
二、褚时健案件背景褚时健,1938年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是我国烟草行业著名企业家。
他曾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2001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于2012年被逮捕。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证据问题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褚时健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财务凭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褚时健案件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判决结果经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褚时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五、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褚时健案件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刑法案例案例⼀、被告⼈邹某,⼥,31岁,某县幼⼉教师。
1995年5⽉25⽇上午10时,被告⼈邹某带领4名幼⼉外出游玩。
⾛在最后⾯的⼀个幼⼉李某(男,5岁半)失⾜掉⼊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粪池中救⼈,只向⾏⼈⼤声呼救。
此时,有⼀中学⽣⽥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约75公分(半⼈深),但邹、⽥⼆⼈均不肯跳⼊粪池内救幼⼉,只是⼀起⾼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被救上来时,已经停⽌呼吸。
问题:1.被告⼈邹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2.怎样认识中学⽣⽥某和农民范某的⾏为?案例⼀分析:1.被告⼈邹某的⾏为构成犯罪.邹某带孩⼦出去游玩,属于先⾏⾏为,由先⾏⾏为导致的危险⾏为,邹某有义务对孩⼦进⾏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导致孩⼦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学⽣的⾏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所难。
两⼈对孩⼦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学⽣的不施救⾏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为值得褒奖。
案例⼆、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库房,伺机⾏窃。
夏某⼜问同⼚青⼯李某(被告⼈)愿不愿意⼀起⼲,李某当即表⽰同意。
两⼈合谋,由李某去找熟⼈配⼀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见⾯,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万⼀让⼈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辈⼦。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未收.此案中夏某的⾏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并⽆疑义,但对李某的⾏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法律案例讨论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如何适用法律对李某进行量刑?三、案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如何适用法律对李某进行量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王某重伤二级,属于较重情节,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李某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李某的悔罪表现。
本案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审理故意伤害案件,确保刑罚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具备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在大学法学的学习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与民法案例。
案例一: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在极度愤怒之下,拿起身边的刀具刺向李四的胸部,导致李四当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三在主观上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四死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张三实施了用刀具刺向李四胸部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李四的死亡。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张三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他的故意心态明确;客观方面,他的杀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量刑方面,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如果张三是出于一时冲动,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但如果张三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案例二:民法中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那么其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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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
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
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
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
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
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
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并不单单只以一人放弃犯罪意图而认定中止,共同犯罪中,犯罪的中止必须是所有人的犯罪中止或李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使另一方放弃犯罪的意图。
案例三、张某、孙某、吴某均系某金笔厂职工,三人曾多次密谋盗窃该厂仓库内存放的铱粒。
某日深夜,三人共同前往该厂作案。
行至途中,吴某因惧怕,借口胃痛不能前往而返回家。
当晚十一点钟,张、孙二人趁值班人员不备,潜至仓库门口。
张叫孙在门外隐蔽处放风,自己撬开门锁进入仓库。
孙在门外等了十多分钟不见张出来,以为张盗得铱粒后从别的出口溜走,遂离开仓库门口,翻墙出厂。
厂值班人员听见响动,便前去仓库查看,将正在库内盗窃铱粒的张某抓获。
问题:
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是共同犯罪他们各自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一种形态?
案例三分析: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张某、吴某属于犯罪未遂。
孙某属于犯罪既遂。
案例四、被告人周某,男,35岁,农民。
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毒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5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1999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
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
当日下午5时许,10岁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
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四分析: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一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二:Abcde五人组成摸彩票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十元由他买并填上事先确定好的数字有次e没有如约恰巧那次他们事先约定的数字中了500万,其他四人要求e赔偿是否给与支持为什么
在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当合同获得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使得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得到适当履行,进而造成非违约方的合同可得利益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非违约方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
可得利益之特点
1.是未来的利益。
可得利益并不由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实际享有,这是一种将来的利益,订立合同只是使这种可得利益的实现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得到适当履行后,可得利益才能真正实现。
2.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其合
同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因为他们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3.一定的确定性。
在合同法中,任何可以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主观臆想,而是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要合同如期履行,这种利益必然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结合本案的情况,
500万的奖金并不是在合同订立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它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113条的规定,ABCD四人要求e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