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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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申报日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制2015年版申请人(课题负责人)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成果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有权使用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申请书封面上端表格申请人只填“申报参考选题序号”、“年度”与“申报类别”,其中“申报参考选题序号”为年度申报公告中参考选题的序号,例如:重点课题(3)。

非参考选题范围的,请填“自拟”;“申报类别”须选填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全表须前后一致。

二、表中所列“课题负责人”应为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的实际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填写一人。

三、“与本课题有关的近期研究成果”,填写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成果。

四、“通讯地址”为接收立项通知书的有效地址,应尽量详细。

五、本申请书除“申请人承诺”外,原则上要求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和复印,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可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并同时发送申请书电子版至电子邮箱****************。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管部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高检院理论所科管部,邮政编码:100144。

七、申请经费资助的课题组须在第十项“课题组信息登记表”中的“课题经费管理单位开户行、户名、账号”内容须加盖财务部门专用章(2015年起新增事项)。

一、课题负责人基本情况十、课题组信息登记表注:自筹经费课题不需填写课题经费开户行信息和申请资助经费金额。

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实务问题辨析

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实务问题辨析

I 民事检察I贵任编辑:张薫尹THE CHINESE PHOCI H ATORS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实务问题辨析+*常国锋”陈杭平…刘长江…7文摘要: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监督的重要领域,也是落实监督精准化、深层次监督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应准确厘定消极执行内涵外延,确立消极执行判断标准,关注责 任财产执行主要环节,做强民事检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n关键词:消极执行前置程序执行监督从检察机关监督实践看,民事消极执行的危害性 甚至较执行乱作为尤甚,因为其是对被执行人的“放 任”,可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理应成为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问题。

一、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之立法现状(一)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消极执行检察监督(以下简称“消极执行监督”) 以民事消极执行为监督对象,其内涵一定程度上由消 极执行内涵决定。

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 查权。

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属于消 极执行审査权。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则可 能构成消极执行实施权或消极执行审查权。

人民法院 行使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作出执行法律文书和采取执 行措施两类m 。

据此,民事消极执行监督可界定为: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 实施,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等不履行 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2条均未专门规定对消极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 督规则》)第31条对典型的消极执行行为予以具体列 举,包括: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 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 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 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不按规定恢复执 行,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高检发办字〔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军事司法体制重大变革,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事检察机关和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聚焦服务保障大局深化军地检察协作的通知》;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上述文件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操作依据,极大的促进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在当前对军地检察机关协作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

同时,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发布,以及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体系的形成,对军地检察协作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

结合军地检察协作实际,现就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各级军地检察机关着眼于服从服务党、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大局,不断强化军地检察协作,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取得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模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模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结题申请书
课题立项名称
课题主持人
主持人所在单位
报送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制
填表说明
一、表内各栏必须由结题申请人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并用A4纸打印
二、凡选择性栏目请在选择项前的“□”内划“√”。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1.课题类别是指:A重大课题,B重点课题,C一般课题,D自筹课题。

2.课题组主要成员:除课题主持人外的实际研究人员,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请课题组遵守学术诚信原则,杜绝虚挂名现象。

四、本结题申请书须与正式结题报告(不另行设定格式,参照论文规范格式)
一同提交,打印一式2份(已发表成果原件或复印件附一份即可)寄**市XX区香山南路111号高检院理论所科研管理部,邮编100144,并务必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

表一基本情况表
表二结项申请
表三已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注:本结题申请书后请附已发表或出版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在期刊上发表的成果,请在目录上标注清楚)。

表四研究报告摘要。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7.08•【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106项。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2项)[GJ2019A01]“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XXX [GJ2019A02]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创新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二、重点课题:(18项)[GJ2019B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张智辉[GJ2019B02]非公企业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霍敏[GJ2019B03]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以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切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昆[GJ2019B04]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办案业绩考核制度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李琪林[GJ2019B05]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叶青[GJ2019B06]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闵正兵[GJ2019B07]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孙军[GJ2019B08]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研究: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叶伟忠[GJ2019B0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春雷[GJ2019B10]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刘辰[GJ2019B11]巡回检察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刘福谦[GJ2019B12]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张相军[GJ2019B13]引领司法理念语境下民事抗诉标准的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邵世星[GJ2019B1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刘华[GJ2019B15]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岳树梅[GJ2019B16]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犯罪态势及治理现代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应培礼[GJ2019B17]跨行政区划的(黄河)环境资源检察机关设置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顾雪飞[GJ2019B18]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李丽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三、一般课题(40项)[GJ2019C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蒋德海[GJ2019C02]司法办案新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董学华[GJ2019C0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刘清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林艺芳[GJ2019C04]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刘权[GJ2019C05]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包冰峰[GJ2019C06]恶势力“保护伞”的刑法规制研究: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邵栋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侯庆奇[GJ2019C07]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检察权能的优化: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王文生[GJ2019C08]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胡春健[GJ2019C09]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GJ2019C10]大数据司法鉴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GJ2019C11]新时代检察技术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研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邓发强[GJ2019C12]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郭烁[GJ2019C13]“丝绸之路经济带”金融中心建设中检察职能研究:新疆大学法学院杨为程[GJ2019C14]二审检察机关新增抗诉请求问题研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李崇涛[GJ2019C15]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完善: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学军[GJ2019C16]检察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烟台大学法学院危文高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凌飞[GJ2019C17]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李文峰[GJ2019C18]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李粤贵[GJ2019C1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刘晖[GJ2019C20]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监督研究: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春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艾新平[GJ2019C21]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田力[GJ2019C22]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俞静尧[GJ2019C2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宁波大学法学院朱全宝[GJ2019C2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余敏[GJ2019C2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杨淑雅[GJ2019C26]环境损害公益诉讼鉴定勘验专家意见取证路径多元化研究: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GJ2019C2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高树勇[GJ2019C28]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GJ2019C29]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张扣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杨宇冠[GJ2019C30]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高松林[GJ2019C31]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韩晓峰[GJ2019C32]套路贷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实证研究: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林锡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柳[GJ2019C3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谭滨[GJ2019C34]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陈岑[GJ2019C35]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张哲峰[GJ2019C36]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张登高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XXX[GJ2019C37]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GJ2019C3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韩雪[GJ2019C39]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内陆自由贸易港建设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蓓[GJ2019C40]新时代检察官职业伦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四、自筹经费课题(46项)[GJ2019D01]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尹吉[GJ2019D02]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梁文永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卢焱[GJ2019D03]“捕诉一体”与侦查监督质效问题研究: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黄胜[GJ2019D04]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彭胜坤[GJ2019D0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许金军[GJ2019D0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李逸强[GJ2019D07]宪法“民营经济条款”与新时代检察担当: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卢希起[GJ2019D08]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关系研究:山西大学法学院苏志强[GJ2019D0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机制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宗辉[GJ2019D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GJ2019D11]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秦海威[GJ2019D1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彭江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罗青[GJ2019D1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曾慧、中共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吴卫东[GJ2019D14]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刘新义[GJ2019D15]生态环境领域刑事诉讼与政府诉讼衔接: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GJ2019D16]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立法研究: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刘泽鑫[GJ2019D1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检察日报社刘金林[GJ2019D18]数据空间下监察与检察证据衔接机制问题研究: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褚尔康[GJ2019D19]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樊学勇[GJ2019D20]基于法益转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GJ2019D21]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的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耿华[GJ2019D22]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研究: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新平[GJ2019D23]网络“黑产链”中企业犯罪刑事治理体系优化研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陈萍[GJ2019D24]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张理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GJ2019D25]醉驾附条件相对不起诉之探讨——以瑞安模式为蓝本的分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宣章良[GJ2019D26]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问题研究: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顾玫帆[GJ2019D27]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管理机制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陈录[GJ2019D28]媒体融合时代的检察故事传播研究:浙江传媒学院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钟悠天[GJ2019D29]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军[GJ2019D30]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冷建明[GJ2019D31]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商浩文[GJ2019D32]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中检察机关作用初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纪志明[GJ2019D33]协同视角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崔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魏建文[GJ2019D34]新媒体环境下和谐检察公共关系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姜廷松[GJ2019D35]检察机关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曾国东[GJ2019D36]“条块关系”视域下地方检察管理体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邹东升[GJ2019D37]司法逻辑中的实体追诉规范与检察官司法责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徐炜[GJ2019D38]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蒋晋[GJ2019D39]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创制演进与时代发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福坤[GJ2019D40]涉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沈淬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信息研究所付玉明[GJ2019D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张亮[GJ2019D42]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下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研究: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赵智慧国家检察官学院岳向阳[GJ2019D4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国际关系学院李汉军[GJ2019D44]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的重点与难点研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江莉[GJ2019D45]检察视角下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苗泽一[GJ2019D4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四大检察”助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机制研究: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冯留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8日。

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

42 中舄禮备甞| ™E( '.HINESE PROCURATORS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文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好法律保留的自侦权,是检察机关必 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面临自侦案件办案人才缺失与断层、外部配合机制中断等现实困境,并存在办 理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以及与监察机关管辖交叉重叠等问题。

要破解自侦权运行难题,就要优化自侦部门配 置,重构侦查一体化机制,完善线索收集与管理体系,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侦权监察侦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权作出调 整,删去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 规定,保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T.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保留的侦查权“覆盖了司法过程 中司法权力运用的主要领域和司法腐败的多发环节,同时所管辖的罪名和监委管辖的范围相互联系、形成 呼应,成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积极配合和 必要补充”。

m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行使应更具备 目的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但囿于改革后人、财、物 等方面衔接的问题,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的行使尚存诸多困境。

一、改革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现状和困境侦查实务工作对实操性要求较高,具有侦查经验 的干部对于主持侦查T.作尤为重要。

而在监察体制改 革后,大批长期扎根侦查T作一线、富有侦查经验的 干部随之转隶监察机关,大幅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 力量。

*(一)内部人才的缺失与断层并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自侦案件的办理更具有案 情复杂、证据特殊、程序繁复、办理周期长等特点。

缺少自侦经验丰富的干部,侦查工作便如堕云雾,效 率低下,且没有方向。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没有 明确的被害人,也缺少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地点,证 据隐秘性强,且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其不 仅有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大多数也具有较高的文 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高检发研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六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

以上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院领导部署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

第四条为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发行的以下报刊、图书和有关信息简报等资料:(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简报等;(二)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检察年鉴》、《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杂志等;(三)有关检察业务的图书资料;(四)其他材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及各级检察机关编写的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考材料。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以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赵飞龙㊀㊀摘㊀要:规范设立是在抱有理论期许的同时,对本土现实的妥协式鞭策.当下,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虽然遮蔽于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和 刑事印证规则 的阴影之下,但仍有19份规范与证据补强要求直接相关.分析来看,现有规范中的证据补强要求存在主证据范围拓广㊁补强证据要求具体化以及适用效果扩张等特点.由于受到对策式立法的影响,现有的证据补强要求虽然貌隐于分散的条文之中,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事实认定这一基本功能.其功能偏离主要表现为补强概念的模糊与混乱使用㊁适用边界的模糊与范围收缩两个方面.关键词:主证据;补强证据;适用效果;概念模糊;重心偏移作者简介:赵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 (G J 2019C 3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1 张晋藩:«试论中国封建审判制度的特点»,载«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3期.2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资料来源:h t t p://w w w.c h i n a .c o m.c n /g u o q i n g /2012-08/28/c o n t e n t _26745372 h t m ,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 3 张希坡:«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障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载«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4期. 4 邹学忠:«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及遏止对策»,载«公安论坛»1994年第3期.一㊁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后十分强调法律的继承性和阶级性,刑讯制度作为封建司法的历史产物, 1 其废除被视为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我党甫一成立便提出了废止肉刑的工作准则, 2 即使在三反四清运动以及文革期间也强调要严禁刑讯逼供. 3 而后,出于对司法实践中虐待犯人,甚至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 4 的反思,刑讯逼供问题一直为人们所警惕.相应的,自1950年以来,09立法上也全面废除了刑讯制度, 5 并将之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但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地区性的实证调研报告来看,立法上的宣誓并未使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失,甚至出现了反弹上升的趋势.6 如果说令行禁止是应然意义上的理想状态,那么禁而不罚与缺乏配套的惩罚措施则是削弱这些禁令实践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实体法在1997年修正«刑法»时便将刑讯逼供㊁暴力取证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化,但从本文收集到的裁判文书来看,以此三项罪名作为案由的一审刑事案件均自1990年才开始出现,并且总数只有111件(刑讯逼供的为46件,暴力取证的为5件,虐待被监管人的为60件).而程序法则是从1998年开始插手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即拒绝接受刑讯所得供述㊁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 7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粗疏和诸多外部原因的掣肘导致立法与实践错位,这种程序性制裁并未随着立法丰富而达到理论期许,只能发挥有限的震慑效果.在立法努力全面废除刑讯制度的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即在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失能之时,辅之以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政策性压制,削弱其因亲历性㊁完整性而先验具有的较高证明力.这种政策性削弱一方面源自对刑事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无视证据,轻信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反思;另一方面源自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效果的限制,即程序合法的要求并不干涉对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判断.8 有学者将之解释为口供补强规则的反向表达或强制性补强规则, 9 但该规则在立法目的与适用方式两个方面与口供补强规则存在差异,仅是后者可能适用的原因之一.类似的,这种法定限制还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09条对缺陷证人以及利益相关证人所作证言的限制.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还包括对二次证明的要求,2008年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统一证据规定»)虽然尝试为其单独立法,但并未促成立法上的修改.尽管«高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了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方法,但是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要求.这一规定为司法人员的选择性适用提供了可能,但由于立法在提及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时多使用印证一词,现有立法中既无完整的口供补强规则出现,也限制了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可能.尽管有学者主张为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口供补强规则应扩张适用于其他证据,但从其所举案例来看,此项要求仍是针对被告人供述所提,对被害人的辨认结果并不适用.10 相较而言,我国口供补强规则1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5 6 7 8 9 10 其中,与肉刑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16份,地方性立法4份,法规解读7份.与刑讯逼供有关的中央法规和司法解释共有295份,地方性立法307份,立法草案24份,法规解读36份,白皮书23份,工作报告41份.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其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检察系统监督纠正的刑讯逼供行为比2015年上升了7 4%.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资料来源:h t t p://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 x D b=w o r k r e p o r t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47b 016f b 2b 4d 0d 1d b d f b &k e y w o r d=%E 5%88%91%E 8%A E %A F %E 9%80%B C %E 4%B E %9B &E n c o d i n gN a m e =&S e a r c h _M o d e =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罗国良㊁刘静坤㊁朱晶晶:«‹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5期.党建军㊁杨立新:«口供补强规则的代价及其调控»,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万春㊁吴孟栓㊁高翼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4期.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规则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21-622页.更多的是隐设于 刑事印证规则 中,只是后者难以涵摄口供补强规则的所有补强方式.除与 刑事印证规则 有关的条文以及部分零散的证据要求外,自2005年起,直接包含证据补强要求的规范文件共有27份,与刑事证据有关的有19份.整体而言,我国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关的规范虽然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过多关注,但较之于过去仍在不断丰富,主要呈现出 一少一稳三多 的特点. 一少 指的是在刑事规范中尚无原则性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出现. 一稳 指的是规范增长速度保持稳定,即自2005年起,与补强要求有关的立法规范基本以平均每年一部的速度在增长. 三多 指的是效力级别多㊁适用对象多以及发布主体多.其中,就效力级别而言,除两高工作文件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㊁地方性司法文件外,还囊括了党内法规和行业规范;就适用对象而言,除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证据补强的要求已经扩展适用于所有的瑕疵证据㊁电子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就发布主体而言,除公检法三部门外,律师协会也参与其中.多主体㊁多层级式的立法势必导致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不仅围绕被告人供述的强制性补强没有形成体系性的补强证据规则,而且囿于地方立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导致相关规则难以促使中央立法形成统一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立法的分散与疏离使得难以系统地展示我国当前立法中的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因而本文将以收集到的19份相关规范为样本,从主证据的范围㊁补强证据的范围以及适用效果三个方面概括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探求其深层的问题所在.二㊁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一)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主证据的范围在民事规范中,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意见稿»)规定了四类证明力可能存疑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民事诉讼法»则将之具体为视听资料㊁当事人陈述等.在行政规范中,2017年的«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药监证据规则»)第45条规定了三类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划定的主证据范围更为丰富.虽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与«高法解释»中并无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直接相关的条文,但后者共有十处对证据提出了相互印证的要求.而印证的适用方式包括原子模式和故事模式两种路径,若此时以原子模式适用印证要求,则其在方法上内含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可称为印证式补强.除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印证要求外,印证式补强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两类. 11 从适用方法来看,一方面是将印证作为整体审查证据的方法;另一方面则是将其作为采信证明力存疑的证据的标准.证据证明力存疑的情况主要有五种:第一,经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政策性削弱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第二,翻供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被告人供述;第三,陈述或供述能力存疑的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第四,前后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第五,证人作证能力和动机存疑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会导致证据证明力存疑:其一,2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1 在我国刑事立法规范中, 印证 一词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中,其第295条规定:经明确告知证人负有如实作证义务,并有证人签字确认记录属实,同时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记录内容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陈述同等的证据效力.证人证言笔录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提出质疑的鉴定意见;12 其二,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没有移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就无罪或罪轻辩解提出异议的.13 在19份直接与刑事证据补强要求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有4份属于两高制定的工作文件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中,«统一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强调了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要求,« 十三五 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纲要»)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规定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公诉工作意见»)则并未划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仅将之作为庭前会议之后查漏补缺的工作之一.与此不同的是,作为党内法规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安执法意见»)要求 进一步明确 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 ,即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划定为瑕疵证据,而且 进一步明确范围 的表述表明并非所有的瑕疵证据都需要补强.就地方性司法文件而言,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六种类型:第一,不限证据种类的,即规范虽然提出了证据补强要求,但并不对适用对象加以限制.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㊁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以下简称«重庆市综述»)中提出了两种不限证据种类的证据补强要求:一是案件主侦部门收集证据不够充分的,二是客观原因导致证据薄弱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江苏省指引»)第58条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办理意见»)第23条要求检察人员围绕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争点做好证据补强.第二,证明标准类,即将补强要求向内嵌为证明标准审查的形式要件之一.如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四川省证据意见»)第34条和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条证据充分性审查部分要求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第三,基本证据类,即仅对刑事案件中的基本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关于重大故意杀人㊁故意伤害㊁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市意见»)中要求存在瑕疵或矛盾的基本证据应当提供补强证据来排除瑕疵或矛盾.第四,特定事实类,即对与特定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天津市意见»)中要求对环境污染罪中与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两项事实有关的瑕疵证据予以补强.第五,有限证据类,即对某类证据中部分提出了补强要求.如«北京市关于关键证人㊁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虽然同样是对鉴定意见提出了补强要求,但将之限缩于存在瑕疵且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鉴定意见.而«四川省证据意见»第21条则将之限缩于证人㊁被害人㊁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基于传闻所作的证言 .第六,其他证据类,即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外的其他证据提出了补强要求.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上海市电文证据解答»)中囿于手机短信和传真的自身易删改㊁易编造等特性,拒绝将其作为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划分主要依据是主证据的重39 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12 13 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9条.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6条.要性,辅之以证明力是否存疑,而地方性司法文件则恰好相反.从时间上来说,多数地方性司法文件的制定要早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前者的发布与适用并未影响中央立法,中央立法则仅在延续传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程序性制裁刑讯问题的内容.中央立法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对象的规定并不统一,缺乏指导意义.相较而言,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失去了中央立法的指导与制约,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地方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由此,形成了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中央与地方双轨并立的局面.(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的范围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民事证据意见稿»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证据材料.«食药监证据规则»则列举了三类补强证据,即被调查人或证人的事后确认㊁重新收集的同类证据以及补充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相较而言,刑事规范在这一点上作出了抽象程度介于二者之间的规定.«高法解释»中主要采用了三种表达形式,即 其他证据 相关证据 证据之间 ,并未给补强证据划定一个具体的范围.从待证事实的指向性来看,仅在第106条作出了指向性规定,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对其余主证据所证案件事实均未作出指向性规定.与之相应,«统一证据规定»在要求补强被告人有罪自认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限制性条款:其一,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来源;其二,需要补强的证据不能作为补强证据.然而,这两项要求并未被«高法解释»所吸收,并且通过第106条隐蔽性证据的规定对补强证据应具有独立性进行了否定.而在其他中央立法文件中,虽然同样侧重于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但由于立法角度各异,对补强证据范围的划定也随之有所不同.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执法意见»虽未直接规定补强证据的种类,但结合上下文来看,补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应当是指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 14 其次,客观性证据.«公诉工作意见»同时强调了重视对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15 而«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则规定 要重视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补强口供,若没有客观性证据或其与口供相互矛盾致使待证事实存疑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再次,实物证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防冤工作意见»)第7条要求注重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实物证据的一致性,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轻易否定后者,此时需寻求其他能够补强前者的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在实物证据与被告人口供指向一致时,可以用来补强被告人口供.若指向不一致,则应寻求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最后,被告人刑讯之前所作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所作供述4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1期 1415公安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公安部负责人就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 t t p ://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x ?D b =l a w e x p l a n a t i o n &G i d=973c b 355a f 970f 4d e c f f e f 40905e b 669b d f b &k e y w o r d=%E 5%9D%9A%E 6%8C %81%E 4%B B %A 5%E 4%B A%B A%E 6%B 0%91%E 4%B 8%B A%E 4%B 8%A D%E 5%B F %83%E 7%9A%84%E 6%89%A 7%E 6%B 3%95%E 7%90%86%E 5%B F %B 5&E n c o d i n gN a m e =&S e a r c h _M o d e =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让每一起刑事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意见答记者问»,资料来源:h t t p ://w w w.p k u l a w.c n /f u l l t e x t _f o r m.a s p x ?D b=l a w e x p l a n a t i o n &G i d=1613d d b e 187f 052a 860432f 2751a a 4e 2b d f b &k e yw o r d =%E 8%A E %A 9%E 6%A F %8F %E 4%B 8%80%E 8%B 5%B 7%E 5%88%91%E 4%B A%8B %E 6%A 1%88%E 4%B B %B 6%E 7%B B %8F %E 5%B E %97%E 8%B 5%B 7%E 6%B 3%95%E 5%B E %8B %E 6%A 3%80%E 9%A A%8C &E n c o d i n g N a m e=&S e a r c h _M o d e=a c c u r a t e &S e a r c h _I s T i t l e =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8日.我国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和辩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要求在审查被告人于刑讯之后自愿作出的认罪供述时,需要与其之前所作供述㊁同案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被告人于刑讯之前所作供述在真实性上初步补强刑讯之后所作供述的,还需为后者寻求其他证据予以二次补强.除上述规定的补强证据类型外,地方性司法文件中还规定了以下六类补强证据:第一,工作情况记录.如«上海市意见»中规定了三种可以将工作情况作为补强证据使用的情形:一㊁被告人反复㊁翻供的原因及其作出新的辩解的;二㊁被害人㊁目击证人以及其他关键证人改变证言的;三㊁辩护人收集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在这三种情况中,办案人员应当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或收集,无法核实或收集时,可以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代替补强证据使用.此时,寻找补强证据的目的均在于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第二,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如«江苏省证据意见»第46条规定当被告人供述存在反复时,应当调取其全部供述综合加以判断.当没有直接证据但被告人自认有罪时,可以用现场勘验㊁法医鉴定等证据来补强供述中的主要犯罪情节.第三,心理测试技术.如«2008-2010年湖北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湖北省规划»)中检察业务科技建设部分要求心理测试技术作为检察技术之一,要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大力将其推广应用于自侦案件和其他业务案件中,借以发挥补强证据的作用.同时,在死刑案件中对口供不稳定以及检察环节翻供的言词证据起到补强作用.第四,书面工作说明.如«北京市工作意见»第12条要求鉴定意见中的笔误等情况若不影响定罪量刑,鉴定人可以首先用书面工作说明的形式进行补强.无法消除争议的,方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五,技侦材料及其情况说明.«重庆市综述»中明确规定了技侦材料的使用次序,应当首先由相关办案人员通过庭外听阅技侦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若其他证据收集不够充分需要技侦材料予以补强的,可以由技侦部门出具技侦材料情况说明.而当薄弱证据对定罪量刑能起到关键作用时,可以直接移送技侦材料用以补强.第六,其他适当方法.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律协指引»)第50条规定,当电子数据证据存在手续欠缺以及程序瑕疵时,应当采取适当方法予以补强或转化,但并未明确何者属于适当方法之列.可以看出,就补强证据的范围而言,由中央立法到地方司法性文件,存在一个从原则到具体的演变过程.首先,适用范围从所有刑事案件演变为具体某类刑事案件;其次,补强证据的种类由原则性的大类变为具体的某类证据;再次,补强证据指向由指向不明变为排除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最后,补强证据不再局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工作情况记录㊁书面工作说明以及技侦材料情况说明等行政文书也被地方性司法文件纳入到补强证据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规范要求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进行核实,但囿于立法者的职能倾向,这种核实更侧重于通过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来推翻其辩解,而非寻找证据对其辩解进行补强.就此,作为行业团体的律师协会在2013年首先意识到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辩护律师同样可以适用,继而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即其在庭前会议中可以要求侦诉人员移送能够补强被告人辩解的证据.(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效果就刑事补强证据的适用效果而言,«食药监证据规则»和«民事证据意见稿»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视为证据可采性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而后者则将之视为证明力筛选规则,即无法得到补强的证据难以独立支撑待证事实.相较而言,刑事规范中证据补强要求的适用结果更为丰富.在中央立法中,一般将刑事补强要求59。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④ 参见[日]安平政吉: 《保安处分法的理论》,日本酒井书店 1970 年版,第 114 页;林纪东: 《刑事政策学》,国立编译馆 1969 年版,第 311 页。
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7 条第 1 款第 3 项明确规定: “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 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见,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刑罚,必须同时 满足两个条件——罪行严重和无其他合适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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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然犯罪的可能性,即常说的教重于罚。在青少年步入 犯罪深渊前进行干预和矫正。保护处分的作出机关 通常为公检法三家中专门负责未成年案件的部门, 如法院的少年法庭,依据法律做出处分,④从而使之 更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优先于 刑法适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处遇个别化原则,一般会 先使用保护处分,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考虑施以刑 罚。⑤保护处分具有先进性,随着社会发展会注入新 的内涵,如社区服务令就是随着社区建制的发展而 逐步产生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
⑨ 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第 11-13 页。 ⑩ 参见[日]藤吉和史: 《少年犯罪和触法行为者》,日本成文堂 2005 年版,第 133 页。 ⑪ 参见张志泉: 《矫正社会化的国外实践及其启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 年第 9 期。 ⑫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2007 年最新修订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虞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经常与有犯 罪习性之人交往; (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经常逃学或逃家; (4)参加不良组织;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 (6)吸 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的迷幻物品。 ⑬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 11 月 14 日研修的《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第 3 条规定,一般不良行为分别是: (1)与 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 (2)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场所或其他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逃学或逃家; (4)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 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5)深夜游荡; (6)对父母、尊长或教师态度傲慢,举止粗暴; (7)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 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 (8)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他人( ;9)持有猥亵图片、文字、录影带、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加暴行于人或互相斗殴未至伤害; (11)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征集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的公告第二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拟于2022年5月召开,会议的主题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作出了“两个确立”的重大论断,总结了“十个坚持”的宝贵经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请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检察人员、专家学者围绕本届年会主题开展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交年会交流。

本届年会参考选题如下:一、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研究二、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自我革命、自我监督三、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一体推进研究四、检察自觉能动创新履职与诉源治理五、“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一体化研究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七、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八、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辩证法问题研究九、完善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机制研究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与检察监督研究十一、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办质效提升研究十二、民事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三、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研究十四、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研究十五、行政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制及立法完善研究十七、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研究十八、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研究十九、公益诉讼检察新领域稳慎拓展研究二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研究二十一、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二十二、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研究二十三、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二十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研究二十五、企业合规刑事立法建议研究二十六、检察听证制度研究二十七、检察机关科学管理研究二十八、“案-件比”指标体系完善研究二十九、法律监督科技赋能研究格式要求如下:1。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山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全省检察理论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全省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创新。

第三条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研究全省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为全省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课题面向全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

实行公开申请、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根据全省检察工作实际情况,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在省级以上期刊(含内刊)发表的论文、在检察理论年会上获奖的调研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院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省院领导小组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申报审定,全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和课题成果的验收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13个。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GJ2024A0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张和林[GJ2024A02]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雅频二、重点课题[GJ2024B01]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王永金[GJ2024B02]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李爱君[GJ2024B03]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GJ2024B0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刘志远[GJ2024B05]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元明,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GJ2024B06]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GJ2024B07]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张相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方[GJ2024B08]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GJ2024B09]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魏昌东,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继春[GJ2024B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缐杰[GJ2024B11]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研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浙江大学胡铭三、注意事项1.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将另行通知,未获立项者不予通知。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㊀㊀2021年3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学㊀术㊀交㊀流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Mar.,2021总第324期㊀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AcademicExchange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24㊀No.3㊀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21-02-19[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以审判为中心 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GJ2016B08);中国人权研究会项目 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CSHRS2020-17YB)[作者简介]谢登科(1980 ),男,湖北随州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㊁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刑事诉讼法学㊁证据法学㊁司法制度研究㊂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00)[摘㊀要]为解决‘新刑诉法解释“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的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与 去原始存储介质化 的冲突㊁科学技术规则与 技术鸿沟 的障碍㊁ 真实性转合法性 规则与 数据权利 保障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适当扩大电子数据取证中无须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法定事由,在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情况下,可不必扣押其原始存储介质;将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之中,来辅助法官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技术问题;扩大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制度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在电子数据质证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违法取证行为,需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彰显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独立价值㊂[关键词]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真实性[中图分类号]D915.3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0-8284(2021)03-0062-08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并未建立与电子数据自身特点相适应的侦查取证规则和审查认定规则㊂2016年9月, 两㊃26㊃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高一部 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认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22条至第28条是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㊂2018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规定没有任何变动㊂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其第110条至第115条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㊂‘新刑诉法解释“参考和借鉴了‘电子数据规定“中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的主要内容,构建了以 真实性审查 为核心的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㊂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数据审查认定制度的实践运行和功能定位,这可能会阻碍对电子数据的正确审查认定㊂㊀㊀一㊁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与 去原始存储介质化 的冲突‘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中采取了 原始存储介质规则 ,这主要吸收了‘电子数据规定“第24条第1项的主要内容㊂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规则契合最佳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㊂最佳证据规则要求提供实物证据的原件㊁原物,只有在特定情况才可以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㊂但是,电子数据本质上是 0-1 二进位数字,其具有虚拟性㊁无形性的特征,需依附特定的存储介质才能得以存在㊂这里的 存储介质 可以是其原始介质,也可以是原始存储介质以外的其他存储介质㊂在电子数据收集和举证中,采取 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模式,比较契合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在精神和基本要求㊂原始存储介质规则有利于保障电子数据载体真实性,即有利于保障电子数据载体的原始性和同一性㊂[1]若将电子数据提取㊁复制到其他存储介质中,就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出现电子数据丢失㊁破坏等状况,从而损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㊂‘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确立的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①需要审查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㊂这实际上就要求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原则上应当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检察院在移送证据时,原则上应当向法院移送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㊂②需要审查 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㊂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取证中对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作封存处理㊂这里 封存 处理不仅是实物意义上的封存,也包括对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采取信号屏蔽㊁信号阻断等技术封存㊂③没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时,对取证笔录内容的审查㊂在没有收集或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电子数据取证笔录的相关内容,这主要包括没有扣押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㊁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㊁收集提取过程㊁电子数据来源等信息㊂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中,若没有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则应当在取证笔录中详细注明上述信息㊂‘新刑诉法解释“虽然仅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但此种规则会倒逼电㊃36㊃学术交流㊀2021年第3期子数据的侦查取证规则,因为侦查机关若不按照该规则侦查取证,其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会因为欠缺真实性或合法性而被法院不予采信㊂原始存储介质规则要求侦查机关应优先采取 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的取证模式,仅在例外时才可以不扣押㊁封存原始存储介质㊂但是,在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查认定中存在 去原始存储介质 的现象㊂所谓 去原始存储介质 现象,是指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中并不收集其原始存储介质,或者即便侦查机关扣押封存了原始存储介质,但也不向法院㊁检察院移送原始存储介质,而仅将电子数据存储在光盘中或者将其打印出来,仅向法院移送电子数据光盘或者打印件㊂1.契合关联性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㊂关联性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㊂根据关联性证据规则的要求,侦查机关在取证时仅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而不能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㊂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电子数据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其原始存储介质因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欠缺关联性㊂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不仅包括其内容的关联性,也包括载体关联性㊂[2]此观点不无商榷之处,因为原始存储介质仅是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而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仅是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㊂ 数据载体并不等同于数据证据,数据载体也并不等同于犯罪工具㊂ [3]在电子数据取证中,扣押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原始存储介质,不仅会侵犯原始存储介质财产权,也有悖于关联证据规则的内在精神㊂根据关联性证据规则的要求,侦查人员仅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而不必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也不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中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数据㊂2.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制度沿革㊂最佳证据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书证的准确性与可靠性,防止人们在转抄或转述书证内容时出现误抄㊁误述㊂现代证据法保留了最佳证据规则,但却根据现代生活的变化对其作了必要修正㊂因为在现代复印技术出现前,复制书面作品主要依靠手抄,而手抄本在传递书证的证据信息时误差概率较大;现代复印技术可以准确地复制书证,故现代证据法放宽了对书证复制件的使用,将复制件等同于原件㊂[4]在电子数据提取㊁复制中,侦查人员或取证人员完全可以借助于镜像复制等现代信息技术,保障电子数据复制件全面㊁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原件的内容㊂在复制后电子数据能够实现 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功能等值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苛求侦查人员扣押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㊂3.顺应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发展趋势㊂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不断推广与普及,利用区块链技术及相关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存证,将成为电子数据取证实践的重要发展趋势㊂2019年2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利用 检察区块链取证设备 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并将所收集电子数据直接上传并存储至司法机关所建㊃46㊃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法证链 存证平台㊂[5]区块链存证使用分布式账本㊁非对称加密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保障存证电子数据不被篡改㊁增减㊂区块链存证平台仅能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而无法对其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存证㊂电子数据取证实践运行中的 去原始存储介质 现象,可能与原始存储介质规则相互矛盾,由此产生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与 去原始存储介质 的冲突㊂在 去原始存储介质 现象面前,原始存储介质规则出现适用及运行失灵㊂未来可以考虑对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予以修正,适当扩大无须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适用范围㊂‘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仅允许原始存储介质 无法封存 或 不便移动 时,才可以不收集原始存储介质,比如网络服务器存储数据㊁计算机内存数据㊁网络传输数据等㊂[6]上述范围仍然较为狭窄,可以适当扩大无须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适用范围,比如采取区块链技术及相关设备进行取证存证的电子数据㊂在保障收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情况下,可以赋予侦查人员选择权和裁量权,他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 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的取证模式,抑或采取仅提取㊁复制电子数据而不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取证模式㊂在没有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通过取证笔录或者情况说明来注明没有扣押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㊁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㊁收集提取过程㊁电子数据来源等信息,以便为法院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奠定基础㊂㊀㊀二㊁科学技术规则与 技术鸿沟 的障碍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技术的产物,其属于科学证据范畴,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含量㊂电子数据的科学技术性特征,会影响对其收集提取和审查认定活动㊂在科学证据规则中会出现 技术性规范的法律化 ,即将一些纯粹基于科学技术原理或规律要求的具体步骤㊁方法以法律规范形式予以规定㊂[7]‘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也体现了 技术性规范的法律化 现象,它将电子数据真实性保障的某些技术性规范直接规定在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审查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㊂数字签名本质上并不是普通的笔迹签名,它是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数值,其本身具有防伪造㊁防篡改的功能㊂在电子数据审查中,可以通过审查数字签名来确认电子数据独特性从而保障其同一性和真实性㊂②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㊂完整性校验值是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㊁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比如哈希值㊂哈希算法是对内容的一种单项算法,一旦内容有篡改或者增减,其哈希值必然改变㊂[8]通过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可以发现电子数据是否完整㊁是否被篡改,它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技术方法㊂③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㊂系统操作日志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系统访问㊁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㊂通过访问操作日㊃56㊃学术交流㊀2021年第3期志,可以检查冻结后系统或者电子数据是否修改㊁删减,也可以寻找操作者留下的电子痕迹㊂因此,审查系统操作日志也是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㊁完整性的重要方法之一㊂电子数据作为科学证据,决定了科学技术方法将是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方式㊂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来审查电子数据,虽然丰富了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手段,但也给法官提出较大挑战㊂法官在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可能会面临 技术鸿沟 的问题,即法官可能会因欠缺相关科学技术知识而无法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展开有效审查㊂法官仅是法律专家,可能会欠缺网络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这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科学技术来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㊂有些法官可能对采取了完整性校验值㊁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技术方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直接予以采信;有些法官可能无法对电子数据中的完整性校验值㊁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技术展开有效审查;还有些法官在证据审查认定中对欠缺完整性校验值㊁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技术性要素的电子数据直接予以排除㊂这些现象都是因 技术鸿沟 所产生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实践误区,它们会阻碍法官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正确审查认定㊂另外,不同诉讼主体之间也会因 技术鸿沟 导致诉讼关系失衡㊂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㊁公安机关与作为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处于天然失衡状态㊂在电子数据的举证㊁质证中,检察官可以借助于其背后的技术部门或技术团队,更容易让法院采信其所提交的电子数据㊂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会因欠缺专业知识而无法对电子数据展开有效质证㊂在作为科学证据的电子数据面前,本已处于天然失衡状态的控辩关系会因 技术鸿沟 而更加失衡㊂不同当事人由于教育背景㊁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其在电子数据质证中也会面临 技术鸿沟 ,各自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效果也会存在显著差异㊂比如在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被告人作为IT行业的精英,对涉案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了诸多技术性问题㊂[9]但是绝大多案件被告人教育程度较低㊁网络信息技术欠缺,其无法对电子数据从技术角度展开有效辩护㊂一般来说,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质证越充分,就越有利于法院正确审查认定涉案电子数据㊂因此,当事人在电子数据质证中存在 技术鸿沟 问题,也会影响法院对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效果㊂为了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科学技术规则与 技术鸿沟 之间的障碍,首先应正确界定完整性校验值㊁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科学技术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中的地位和功能,它们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㊂此种本质属性决定了这些技术方法并不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中的全部问题,它们在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有其适用边界和限度㊂这种限度一方面是由证据鉴真规则在整个证据法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这些技术方法自身的特征所产生㊂鉴真规则主要是解决实物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它是对出示证据与主张证据同一性的确认,通过法㊃66㊃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官对出示证据形式上真实性做出审查,是该证据载体及其表现形式真实性的初步筛查机制㊂[10]作为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完整性校验值㊁数字签名㊁数字证书等能够保障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这也是电子数据获得证据能力的重要因素㊂即便这些技术方法符合技术性规范的要求,也仅能保障其形式真实性,此时仍然需要在证明力层面审查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㊂从技术层面来看,这些技术方法在电子数据鉴真中也存在局限性,比如完整性校验值仅能保障在哈希运算之后的电子数据不被篡改,而无法保障在哈希运算之前不被篡改或增减㊂只有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在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法律本质,才不会夸大其在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功能㊂其次,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中应当遵循 法律的归法律,技术的归技术 理念,即对电子数据审查中的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官独立审查认定,而电子数据审查中的技术问题可以由相关专业人员来辅助法官进行审查认定㊂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认定的技术问题,我国确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11]未来可以考虑将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电子数据等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之中,通过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技术问题㊂对于当事人因欠缺专业技术知识所导致的无法有效质证,可以考虑扩大有专门知识的认制度的适用范围㊂若在电子数据质证中遇到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㊂㊀㊀三㊁ 真实性转合法性 规则与 数据权利 保障的不足证据 三性 理论,即证据的真实性㊁关联性与合法性,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占据主流地位㊂‘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也主要围绕证据 三性 而设定,电子数据亦不例外㊂‘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该条基本吸收了‘电子数据规定“第24条的主要内容㊂该条之规定存在明显的 真实性转合法性 特征,即名义上是审查电子数据合法性,但其实质上是借由 合法性 审查来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其在本质上是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转化为合法性审查㊂这主要体现以下方面:①取证主体合法性的审查㊂第112条第1项仅要求审查取证主体人数,而缺乏对取证主体权限的审查㊂②取证方法合法性的审查㊂第112条第1项要求审查电子数据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这实际上仍然是 技术性规范的法律化 ,通过取证方法合技术性规范来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㊂③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㊂第112条第2项㊁第3项仅要求审查取证笔录㊁见证人㊁取证录像,这都是固定证据收集保管链条的重要方式,也都是电子数据的传统鉴真方法㊂④仅在技术性侦查(调查)措施中要求审查是否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㊂第112条第4项则要求对采用技术侦查(调查)措施收集㊁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审查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㊂‘电子数据规定“第24条没有类似规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㊃76㊃学术交流㊀2021年第3期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增加的一项要求㊂技术侦查中 严格的批准手续 要求,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随意启动技术侦查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㊂在对技术侦查收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中,专门要求审查 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积极意义㊂第112条第4项之规定在我国电子数据审查规则中无疑具有开创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独立价值㊂略显不足的是,对违反 严格批准手续 而采取技术侦查时所收集电子数据的效力,未作任何规定㊂设置证据合法性条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各种诉讼价值,在诉讼中不仅追求查明事实的价值目标,也需要考虑人权保障㊁诉讼效率等法律价值㊂[12]在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程序中,有些程序是为了保障收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即 真实性保障程序 ,比如取证笔录㊁见证人㊁取证录像等程序要求㊂有些程序是为了保障被调查人基本权利,即 权利保障性程序 ,比如搜查㊁技术侦查中设置的审批程序㊂这就决定了证据合法性审查,有些是通过合法性审查来保障证据真实性,有些是通过合法性审查来保障被调查人权利㊂前者属于广义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范畴,其也可以放在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中予以规定;后者则属于狭义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范畴,其真正体现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独立价值㊂狭义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集中体现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现代国家的法治成果,其主要规制证据能力问题而非证明力问题,它通过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取得证据予以排除,来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从而保障被调查人基本权利㊂[1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并未将电子数据纳入其中㊂‘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和细化,也没有将电子数据纳入其中㊂而在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中,也主要都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保障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而缺乏对权利保障程序合法的审查,这就会产生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㊂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 证据之王 ,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㊁隐私权㊁通信自由权㊁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㊂[14]在网络信息时代之前,人们主要通过书籍㊁报刊㊁广播等方式来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主要借助于网页㊁博客㊁微信㊁朋友圈等来行使言论自由权,这就会产生 言论表达类电子数据 ㊂在网络信息社会之前,人们的财产权主要依附于各种有形物,比如房屋㊁土地㊁车辆㊁生活物品㊁生产设备等㊂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除了拥有实物财产外,有些财产也会以数据形式存在,比如数字货币㊁算法程序㊁操作系统等,这就会产生 财产类电子数据 ㊂在网络信息时代之前,人们主要通过纸质邮件㊁电话电报等方式行使通信自由权㊂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主要通过电子邮件㊁QQ㊁微信等网络信息技术进行通信交流,这就会产生 通信类电子数据 ㊂对于承载财产权㊁隐私权㊁通信自由权的电子数据,对其侦查取证行为应当归为强制性侦查范畴,其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应遵循法律保留主义㊁令状主义㊁㊃86㊃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比例原则等基本要求㊂需要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对于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违法取证行为,应当将其作为非法电子数据而予以裁量性排除㊂对于合法性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电子数据,虽然不能简单地一概予以排除,但是出于对各种社会价值和秩序的综合考量,也需要将合法性作为电子数据获得证据能力的重要要素之一㊂[15]通过非法电子数据排除方式给予程序性制裁,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后救济㊂[参㊀考㊀文㊀献][1]㊀褚福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J].法学研究,2018(4):121-138.[2]㊀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法学研究,2016(6):176-190.[3]㊀裴炜.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4):120-136.[4]㊀马跃.美国证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8-221.[5]㊀郑飞.中国区块链法治发展报告:2009-2019[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44-46.[6]㊀喻海松.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制路径与重点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19(1):35-47.[7]㊀陈学权.论科技发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J].人民检察,2008(1):37-41.[8]㊀刘浩阳,等.电子数据取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43-44.[9]㊀谢登科,刘冷.论 扫黄打非 中电子数据的收集与认定 以 快播案 为视角[J].出版发行研究,2017(4):61-63.[10]㊀孙锐.实物证据庭审质证规则研究 以美国鉴真规则的借鉴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36-144.[11]㊀黄玉烨,李青文.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困境与出路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9(8):67-76.[12]㊀施鹏鹏.证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89-115.[13]㊀闵春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2):70-79.[14]㊀谢登科.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J].兰州学刊,2020(12):33-45.[15]㊀王立梅,刘浩阳.电子数据取证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7.责任编辑:张㊀毫㊃96㊃。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

22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n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un Administratorsori3,2221Vui,34No,2【法学纵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吴春妹1,陈莹璐2,侯文琪2(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226)〔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以精准化为导向。

在借鉴国內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的精确化,有利于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提供客观理性的依据,从而推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升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22-0009-25量刑,系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罪犯刑罚的审判活动。

但量刑并非法院的一家之言,检察官经与嫌疑人充分协商,对法院判决提出精确化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法官裁量刑罚的一种有效补充和良性监督,有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上诉率,提高司法效率,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制度供给: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的产生背景2216年1月16日,“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办法》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并且首次在“两高”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确定刑期量刑建议的概念,同时要求法院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221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文化正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品质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媒介载体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人员共有的精神家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建设检察文化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双重责任”,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大力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着力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坚持检察人员主体地位。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在真学真信真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

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鲜明特色,增强理论研究宣传吸引力实效性,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自信。

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I案•理探析I责任编辑郭莉THK CHINKSE PROCl RATOKS中蜀抬祭笮9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法律疑难问题研究***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文摘要: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 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 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对以套现为 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 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 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 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属性行为模式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支付的重要类型。

近年来,随着手机的大众化,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服务以其高效便捷 性迅速影响了公众生活。

[|;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第 三方支付平台已从单纯支付工具延伸至网络理财、信 贷、公共事业费缴付等多种场合,极大便利了人民群 众。

然而,效率与安全问题始终是一对矛盾,作为一 种新兴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在展现出高效性的同 时,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类犯罪活动,成为侵财犯罪的 新兴领域,相关案件因其新颖性,无法与现有的刑法 条文恰当对应等原因,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刑事案件在 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将第三方支付领域 的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办案提供相对系统的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结题要求及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结题要求及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结题要求及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结题要求及程序一、结题要求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见附件 1。

二、研究年限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

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 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 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三、结题材料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自行向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寄送结题材料,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 10 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 2 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 1 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纸质材料各一份。

结题材料建议用资料袋装好,填好附件 2 的《封面》贴在资料袋上。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 5 号,检察理论研究所科研管理部, :100040。

人:陈坚; ?010)68636706 :jiancha3@163. 附件 1 1 、权威、知名报刊名录附件 2 2 、封面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xx 年5 月 1 日权威、知名报刊名录一、权威报刊(5 5 种)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理论版)二、法学知名期刊(2 12 种)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三、综合类知名期刊(3 53 种)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开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拟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结项报告工程批准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报送日期年月日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2 xx 年年 1 1 月制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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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课题有关的近期研究成果”,填写课题负责人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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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递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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