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协定与民事协定之比较及思考.doc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
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
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
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的界定。
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的表述。
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与民事的标准。
其次,行政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
由于行政实际上是由民事发展而来,民法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中得到了援用。
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
因此本文试从理论方面将行政与民事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ﻪﻭﻪﻭ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
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
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
“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
……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②。
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
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和内容,行政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商品或服务采购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政府采购程序、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政府机关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出让金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就特定行政许可事项达成的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许可条件、许可期限、许可范围、许可费用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之间就行政执法行为达成的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处罚依据、申诉程序等。
5. 政府补贴合同:政府补贴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受益单位之间就政府补贴事项达成的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补贴金额、补贴条件、补贴期限等。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尽管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是合同的一种,但它们在性质、主体、目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涉及民事权益的调整。
2. 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保障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 法律地位不同:行政合同受行政法的调整和监督,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而民事合同受民法的调整,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5. 强制性不同: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民事合同一般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的原则。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缔约主体、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法律适用。
下面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具体区别:
1. 合同缔约主体: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则是民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私人利益。
2. 合同目的:
行政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共事务。
而民事合
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私人利益,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的个人或商业需求。
3. 法律适用: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行政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政府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而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受到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由民事法律主体进行监管和解决争议。
在撰写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规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履行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和私法性质。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政府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方之间为土地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费等内容。
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为实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公共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不平等: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另一方可能是企业、个人等,相对较弱。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内容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合同的内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相对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
4.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商品交付、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民事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其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或活动进行许可,并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时,与违法行为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补偿时,与受损害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机关提供特定服务时,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行政采购合同:行政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个人或经济利益。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优先性的特点,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到民法的约束。
4.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行政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争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解决。
5. 法律责任不同:行政合同违约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民事合同违约时,一般采取民事赔偿方式解决。
四、结论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常见形式包括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执法合同、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服务合同和行政采购合同。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在缔约主体、目的、约束力、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一、背景介绍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是在不同领域中使用的两种合同类型。
民事合同是指私人之间达成的合同,而行政合同则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详细说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定义1. 民事合同:指由民事主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合法的目的和方式下达成的合同。
2. 行政合同:指由政府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与私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达成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主体:- 民事合同的主体是私人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合同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与私人或其他组织。
2. 约束力:- 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基于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合同的约束力基于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3. 目的和范围:- 民事合同的目的和范围通常涉及私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劳动合同、租赁协议等。
- 行政合同的目的和范围通常涉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等。
4. 签订程序:- 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协商、达成一致、签署合同等步骤。
-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遵循行政法规定的程序,例如公开招标、评审、合同审批等。
5. 强制性规定:- 民事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相对自由,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协商和约定。
- 行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受到行政法规的限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争议解决:-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
-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
四、适用场景根据上述区别,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适用于不同的场景:1. 民事合同适用场景:- 私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 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劳动合同等。
2. 行政合同适用场景:- 政府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许可的合同,如建筑施工许可合同、食品经营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与被执法主体订立的合同,约定被执法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如环境保护监管合同、食品安全监管合同等。
3. 行政购买合同:行政机关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用于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如政府采购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
4.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订立的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对受影响主体进行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如征地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法律效力: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即具备强制执行的特点,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与协商。
3. 监管机构: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违约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监督。
4. 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具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公共性质,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私法关系。
5. 受救济方式:行政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实现,而民事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实现。
6.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进行约定。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法律效力、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受救济方式和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使用权取得方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权利义务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补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补偿的标准、方式、期限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 约束力: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当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达成合同后,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和执行;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体没有强制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来维护权益。
4. 法律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民法的规范。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性质、约束力、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合同的两种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缔约主体、合同目的、法律适用等方面。
下面从这些方面来理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不同点。
缔约主体首先,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合同的订立是行政机关废止、减免、豁免等处理行政事务或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能的工具。
而民事合同是在法律主体间达成协议、实现自愿和平等交易的一种形式,缔约主体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目的其次,行政合同通常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管理。
例如,政府与修建公路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承包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协议等等。
而民事合同则主要是满足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商业或者生活需要,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其目的是满足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
法律适用同时,行政合同的审查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司法解释,那么这个协议就不会生效。
而民事合同的审查标准则比较宽松,主要考虑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同时,民事合同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而行政合同则适用《合同法》、《行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合同违约最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违约后果也不相同。
如果行政合同违约,主要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如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而民事合同违约的后果较为明确,主要包括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责任,甚至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目的、法律适用和合同违约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有针对性地考虑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合同的签订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非司法手段对没有违法的公共利益事务或私人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强制性行为。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名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描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以便双方能够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二、定义1. 民事合同: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以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协议。
2.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的,以行政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 民事合同: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缔约,享有平等地位。
-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缔约,行政机关具有特殊地位。
2. 缔约目的:- 民事合同:以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为目的,涉及民事关系。
- 行政合同:以行政行为为内容,涉及行政关系。
3. 缔约程序:- 民事合同:一般自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同。
4. 法律地位:- 民事合同:依法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受民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合同内容受行政法律的约束。
5. 履行方式:- 民事合同:一般由缔约双方自行履行,自由度较高。
-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合同。
6. 违约责任:- 民事合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7. 争议解决:- 民事合同:一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 行政合同: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与A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A先生在某日期前向该公司供应一批商品。
如果A先生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先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果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公司和A先生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名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描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区别。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在性质、主体、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通过本协议,将对这些差异进行全面的解释和说明。
二、定义1. 民事合同: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合同。
2.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区别以下是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不同方面的区别:1. 性质民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利益关系,其订立和履行主要依据民法等民事法律规定。
而行政合同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利益关系,其订立和履行主要依据行政法等行政法律规定。
2. 主体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
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3. 订立民事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合同各方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订立,并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合同的订立则是在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可能受到行政法规的限制。
4. 履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合同各方的自觉和自愿,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行政合同的履行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和义务,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5. 违约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一般由合同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则可能涉及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结论通过以上对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描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性质、主体、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合同的发生始于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完善。
行政合同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民主管理的最佳方式,行政合同制度的基础在于公益和公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应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立法的理想模式是制定单行政法规。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比较 「正文」 一、我国行政合同的发生、发展和现状 政府可以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由来已久。
在我国宋代,曾出现过私人向官府承包经营酒坊、河渡、商税场和盐井的“买扑”,即私人将课利或买价数额,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官府,要求承买洒坊、河渡或承买承佃官田,经官府选择确认后,发包给报价最高的人,类似于现在政府招标。
近代中国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西方给付行政、福利国家等观念的影响以及出于官商勾结或加强统治的需要,也曾出现过行政契约。
但以上所述只不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生活中的偶然现象,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法治环境所限,官府或政府不可能就此类合同形成制度并自觉加以应用。
在普通法系国家,政府签订的此类合同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但也受一些特殊规则的支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此类合同完全受私法管辖,行政法规将其排斥在视野范围之外。
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作用不再限于19世纪秩序国家所确立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秩序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役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为达到上述行政目的,就存在着使用多种多样的手段的倾向。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替代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的手段在各国孕育而生。
我国行政合同的真正产生,始于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以指令性计划或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无需征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或认可。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引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是现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比较和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差异,并探讨其对社会和法律系统的影响。
1. 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事务或实施行政管理。
民事合同则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用于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殊性:•强制性:行政合同通常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民事合同则更加注重自愿性和契约精神。
•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能是个人或组织,双方在协商议定中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公共利益性: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民事合同则更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签订程序和要素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签订程序和要素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与批准: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签订的一方,首先要进行合同申请,并经过内部审核、审批机构评估等环节。
合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入后续流程。
2.协商与谈判: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行政机关有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
3.签订与履行:双方达成共识后,行政合同会进行正式签订,并根据约定的条款进行履行。
而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则相对简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与谈判:当事人之间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2.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形成书面合同。
3.签订与履行:双方签署合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
3. 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供应、承包、运输、维修等方面的内容。
2.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合作开展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5.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提供特定行政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受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程序要求不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审批、公示等程序;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相对灵活,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进行许可,许可合同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建设项目审批、商业特许经营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订立的合同,用于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例如,环境保护罚款合同、食品安全处罚合同等。
3.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特定主体进行补偿而订立的合同。
例如,土地征收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
4. 行政采购合同:行政机关以国家财政资金购买特定商品、工程或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例如,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性质、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具有民事性质。
2. 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另一方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而民事合同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缔约自由程度不同:行政合同的缔约自由程度相对较低,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而民事合同的缔约自由程度相对较高,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
4. 内容不同: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事项,具有一定的行政目的和行政要求;而民事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产权益、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5. 效力不同:行政合同的效力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可以对当事人产生行政强制力;而民事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民事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总结: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常见形式包括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执法合同、行政补偿合同和行政采购合同等。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2)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并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建筑施工许可合同、食品生产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与违法主体签订行政执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违法行为整改合同、罚款缴纳合同等。
3.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行政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主体签订行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公共交通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
4. 行政采购合同:行政机关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采购特定产品或服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行政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各方的私人利益。
3. 缔约程序不同: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如行政审批、公示等;而民事合同的签订则更加自由灵活。
4. 合同内容不同: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更加多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约定。
5. 法律适用不同: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以行政法律为主,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而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民法为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名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以便使各方对两种合同类型有更为清晰的理解。
本协议适用于协议撰写专家、法律从业人员以及任何对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有兴趣的人士。
二、定义1. 民事合同: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
2.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
三、区别1. 缔约主体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则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
2. 目的与性质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的私人利益,具有私法性质;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具有公法性质。
3. 缔约程序民事合同的缔约程序相对灵活,各方可以自主协商约定;行政合同的缔约程序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需要遵循特定的行政程序。
4. 权利义务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各方的私人权益展开,具有对等性;行政合同的权利义务则是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政管理要求,具有上下级关系。
5. 违约责任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主,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法律制裁措施。
四、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理解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以下列举一些典型案例:1. 某自然人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其主要目的是满足双方的私人利益。
2. 某行政机关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目标。
3. 某自然人与某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其缔约主体中包含行政机关。
五、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协议撰写专家、法律从业人员以及任何对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有兴趣的人士。
六、结论通过对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两者在缔约主体、目的与性质、缔约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
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
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
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
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
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
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
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
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
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
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
“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
……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②。
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
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
因此,不宜将这两个理论基础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合同的不争事实表明我们并没有忽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而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中,那么我们应该在广义的合同范围内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
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纠纷的处理途径尚未规范化,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享有最终的处理权。
从行政合同的特征不难看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
签订合同后,即使在具体的合同中未规定行政特权条款,也应视为其已经就上述内容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
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
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上述可见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
鉴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质,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也应有别于民事合同和其他的行政行为。
我们认为首先是自力救济。
由于行政合同中包含大量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纠纷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
如果基与此类发生的纠纷,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
这样既可以使行政机关圆满完成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即执行国家公务,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方的经济利益。
其次是行政救济。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途径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
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最后是司法救济。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
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途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为。
”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行政合同事项实施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法律后果的行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根据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诉讼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合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
行政机关缔结合同行为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并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胁迫和欺诈,不得通过缔结行政合同违法对相对人设定义务,否则,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
行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相对人承担给付报酬或价金、兑现某些方面的优惠、给予行政补偿等义务。
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义务时,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三)对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
当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不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有权单方面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变更合同的决定;如果公共利益的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必要时,还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但行政机关的这种特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只能在公共利益限度内行使,否则,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指挥权和违约制裁行为不服的。
行政机关负有监督和指挥行政合同履行及违约制裁的权力,有权在行政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过进行检查监督、发布行政命令违约制裁等方式监督和指挥相对人履行合同。
但是,行政机关的这种监督权、指挥权和制裁权是有限度的,应仅限于保障行政合同的如约履行,不可衍生、滥用于干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活动,不得要求相对人履行不合理的义务。
否则,合同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观点。
一种认为必须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分离开来,完善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将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应当涵盖如下内容:行政合同的涵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特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
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合同立法不可能像德国那样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就行政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行政程序法,即使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把实体法性质的行政合同纳入程序法中加以规范,势必会引起争论,难以实现。
如果就行政合同制度制定单行行政法规,就符合我国行政法中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联规定于一法之中的法制传统,同时又为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修补和完善留下了较大的余地和空间。
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立法的理想模式是制定单行行政法规。
①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86页②王利明.合同的概念与合同的规范对象.法学前沿,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