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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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专业管理 ”为创建模式 , 采用资金 、
项 目 、人 才 、场 所等 多 元扶 持方 式 ,
政 府 埋 单 并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接 的 居 家 1 o o o万 元 ,内容覆 盖 全部 社 会 服务 养 老 服 务 ,覆 盖 人 群 5 0 0 0人 。全 类别 。南通市安排福彩公益金 8 0万
发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活 力 ;三 是 拓 展 公 益 慈 善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制 度 空
笔 者 基 于 多 年 来 从 事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实 践 ,通 过 剖
江苏省 民办 非企业单位培育
发展基 本情况及主要做 法
间, 在《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 江苏 省志愿服务条例 》两 个地方
作 ,有 效 地 促 进 了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是 推 进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基 地 建
篮 理新探 / 3 9
. 5万 张 ,占全市 5 O % 以 上 ,由 多 万 人 。南 京 市 本 级 增 加 创 投 资 金 设。 江苏省以 “ 政府支持 、 民间兴办 、 约 1
3 5 7个 。南京市建立 “ 市一区一街”
三是设立购 买服务专 项资金 。
务 等多方面。昆山市 以 5 0 0万元福
三级社会组 织培育 孵化机构 ,市本 南 京市去年市级财 政购买服务 的资 利 彩票公益金 为种子基金 ,举办以 级提供场所 1 2 0 0平方米 ,建立 “ 社 金 约 5亿 元 ,仅 民 政 业 务 内 ,各 级 “ 公 益创 投助 成长 , 三 社联 动促 和谐 ” 会工作 园”,建成 9家 区级 社会组 财 政 直 接 投 入 社 会 组 织 扶 持 、资 助 为主题 的公益创 投活动 ,社 会组织

江苏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流程

江苏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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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江苏省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第二批)【模板】

江苏省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第二批)【模板】

附件江苏省2019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第二批)按拼音顺序排列一、全省性社会团体44家4A(22家)1.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2.江苏省地质学会3.江苏省分析测试协会4.江苏省复合材料学会5.江苏省家用电器协会6.江苏省健身健美运动协会7.江苏省健身气功协会8.江苏省毽球跳绳运动协会9.江苏省科技翻译工作者协会10.江苏省科技期刊学会11.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12.江苏省颗粒学会13.江苏省龙舟协会14.江苏省轮滑协会15.江苏省煤炭学会16.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17.江苏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18.江苏省物理学会19.江苏省仪器仪表学会20.江苏省造船工程学会21.江苏省制冷学会22.江苏省自动化学会3A(11家)23.江苏省标识行业协会24.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25.江苏省光学学会26.江苏省海洋湖沼学会27.江苏省航空航天学会28.江苏省军工学会29.江苏省科普作家协会30.江苏省麻风防治协会31.江苏省农药协会32.江苏省赛艇运动协会33.江苏省照明协会2A(3家)34.江苏省电子学会35.江苏省心理卫生协会36.江苏省真空学会1A(8家)37.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38.江苏省房车露营协会39.江苏省锅炉学会40.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研究会41.江苏省声学学会42.江苏省锁业协会43.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44.江苏省卒中学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3A(2家)45. 江苏新东方烹饪技术学校46. 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三、省属基金会25家4A(5家)47.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48.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9.**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1.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A(10家)52.海门市慈善基金会53.江苏省共创济困基金会54.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55.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56.**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7.**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8.南通市**区慈善基金会59.启东市慈善基金会60.**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1.扬州文峰慈善基金会2A(5家)62.江苏昌明教育基金会63.**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4.江苏铁军文化发展基金会65.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6.苏州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1A(5家)67.**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8.淮安增力爱心基金会69.江苏省南通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0.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71.**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浅析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党 的 十 七 大 首 次 将 社 会 组 织 与 政 府 和 企 业 并 列 ,进 行 了 全 面 系统 的 论 述 ,并 提 升 至 全 面推 进 社 会 主 义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 位 一 体 ” 的高 度 。 要 加 强 四
近年来 ,江 苏省 积极 转 变经济 发展 方式 ,大力发 展 民 营经济 ,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和经济社 会协调 发展 ,教育 、科
要】江 苏 肖积极 转 变经济发展 方式 ,大力发展 民营经 济 ,更加 注重 以人为本和 经济社会 协调 发展 ,教育 、科
技 、卫 生等 类 型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不 断 巩 固提 高 ,新 兴 经 济领 域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领 域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进 一 步 加 快 发 展 . 形 成 了 萝层 级 、 多领 域 、广 覆 盖 的 良好 格 局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兴 起 已 经成 为社 会 发展 的 趋 势 ,要 从 巩 固和 加 强 党 的
技 、卫 生等 类 型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不 断 巩 固 提 高 ,新 兴 经 济 领
社会组织 建设 ,坚持培育 发展 和管理监督并重 ,推动 民办非
企 业 单 位 健 康 有序 发 展 。 为 此 ,本 人 略 呈 如 下 浅 见 。

域和现代服务业 领域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 一步 加快发展 ,形
l 民办专题研 究
f 章 编 号 ”6 4 2 (0 )0 — 0 0 0 文 7 —1 32 1 一 9 0 4 — 3 3 1
浅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 现状 、问题及对策
张仕 瑜
( 苏省 社 会 组 织 管理 局 , 江 苏 南 京 2 0 0 ) 江 10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以江苏省为例陈杭公管10级 2303100118 [摘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和中办(2011)11号文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江苏省作为全国先进大省,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为了进一步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发展;对策伴随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各类民间组织在不断发展,并逐渐显现出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际上通称为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世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拥有字号、组织形式开放以及多领域、多层级等特点,与社会团体、基金会相比,是最容易设立、最便于公众参与、最有发展前景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大力发展对于提供社会就业、整合公益资源、扩大公共服务、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转型将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成熟度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落差较大,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

以下探讨三个问题:一、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情况及作用(一) 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上半年,江苏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6182家,其中法人制11878个,合伙制663个,个体制3641个.以门类划分,教育类7023个,卫生类1780个,劳动类1780个,文化类647个,科技类453个,体育类809个,民政类1748个,中介服务类777个,法律服务类32个,其他类1133个。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苏社管〔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厅、政策文件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苏社管〔2024〕1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45家5A(10家)1.江苏省保险学会2.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3.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4.江苏省国际商会5.江苏省环保联合会6.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7.江苏省教育学会8.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9.江苏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10.江苏省盐业协会4A(12家)11.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12.江苏省殡葬协会13.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14.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15.江苏省掼蛋运动协会16.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17.江苏省交通物流协会18.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研究会19.江苏省体育摄影协会20.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21.江苏省造纸行业协会22.江苏省珠算协会3A(15家)23.江苏省茶叶学会24.江苏省地理学会25.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26.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27.江苏省海洋学会28.江苏省剑道运动协会29.江苏省健美操运动协会30.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31.江苏省密码学会32.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33.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34.江苏省网球运动协会35.江苏省刑事侦查研究会36.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37.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2A(2家)38.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39.江苏省卒中学会1A(6家)40.江苏省毒理学会41.江苏省林学会42.江苏省免疫学会43.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44.江苏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45.江苏省烟草学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3A(1家)46.江苏天人家庭研究中心2A(1家)47.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1A(1家)48. 江苏省现代交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省属基金会9家4A(3家)49.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如皋市慈善基金会51.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A(4家)52.常州慧济慈善基金会53.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4.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55.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A(2家)56.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57.灌南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61家(5A)58.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59.南京机械工程学会60.南京江北医院61.南京市广场健身舞运动协会62.南京市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63.南京市金华商会64.南京市晋江商会65.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66.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67.南京市羽毛球运动协会68.无锡市电子竞技协会69.无锡市乐助公益发展中心70.无锡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71.无锡市星火青少年社会心理服务中心72.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73.无锡市梁溪区慧成儿童康复中心74.江阴市爱在临港志愿者协会75.江阴市老年人体育协会76.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77.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78.徐州市退役军人企业家联合会79.徐州市扬州商会80.徐州市益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1.徐州市银行业协会82.常州市慈善总会83.常州市胜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4.常州市浙江商会85.常州市武进区合肥商会86.常州市武进区九洲金东方颐养中心87.溧阳市武术运动协会88.苏州市慈善总会89.苏州市湖北商会90.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91.苏州市律师协会92.苏州市社会组织总会93.苏州市无锡商会94.苏州市尹山湖美术馆95.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慈善总会96.常熟市慈善总会97.常熟市小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98.张家港市慈善总会99.张家港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100.昆山市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101.南通蓝天救援队102.南通市崇川区老来乐老年服务中心103.如东县心理协会104.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105.连云港市银行业协会106.淮安市银行业协会107.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企业家商会108.盱眙县新生代企业家商会109.盐城市大丰区众心助困联合会110.扬州市乒乓球协会111.扬州市平安志愿者总会112.扬州市医学会113.宝应县慈善总会114.镇江市航空运动协会115.镇江市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116.镇江市足球协会117.泰兴市慈善总会118.宿迁市门球运动协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2016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苏民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档案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组成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移交等各项制度。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两部分管理:社会组织注销前的登记档案由社会组织登记机构管理;注销后的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完成整理后移交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档案室)集中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网政策文件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30日2022年度上半年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22家5A(10家)1.江苏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2.江苏省钓鱼协会3.江苏省工程师学会4.江苏省健身气功协会5.江苏省汽车流通协会6.江苏省侨商总会7.江苏省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8.江苏省消防协会9.江苏省银行业协会10.江苏省浙江商会4A(3家)11.江苏省电子商务协会12.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13.江苏省孕婴童用品协会3A(6家)14.江苏省飞镖运动协会15.江苏省农业机械学会16.江苏省柔道运动协会17.江苏省射箭运动协会18.江苏省体育文化与发展战略研究会19.江苏省游泳运动协会2A(2家)20.江苏省锅炉学会21.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1A(1家)22. 江苏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4A(1家)23.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三、省属基金会7家5A(1家)24. 江苏省扬子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3A(6家)25.江苏海澜教育发展基金会26.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7.江苏协鑫阳光慈善基金会28.江苏言恭达文化基金会29.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30.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39家(5A)31.南京市慈善总会32.南京市惠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3.南京市金苹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4.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35.南京市律师协会36.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37.南京职教联合会38.常州市金坛区春江健身艺术协会39.常州市金坛区绿色家园志愿者协会40.常州市金坛区指前社区百花健身协会41.常州市南安商会42.常州市排球运动协会43.常州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44.常州市通信行业协会45.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46.常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47.苏州市吴江区智能制造协会48.太仓市欣诚社会工作服务社49.南通市崇川区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50.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51.南通市老年人体育协会52.淮安市淮安区慈善总会53.淮安市宿迁商会54.淮安市医学会55.扬州绿康缘颐养院56.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市民观察员协会57.丹阳市江西商会58.丹阳市九九爱心社59.丹阳市善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0.句容市慈善总会61.扬中麦田义工服务社62.镇江市京口区四牌楼街道益家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3.镇江市童乐乐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64.镇江市预防医学会65.靖江市行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66.泰州市慈善总会67.泰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68.泰州市清逸心理发展中心69.沭阳医院。

江苏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本模板】

江苏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本模板】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2017]**号*****社会组织: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社会组织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应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及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市二○一×年×月×日资产负债表01表编制单位:20××年12月31日单位:元单位负责人: 制表:复核:业务活动表02表编制单位: 20××年12月31日单位:元单位负责人: 制表:复核:现金流量表20××年 03表编制单位:单位:元单位负责人:制表:复核:会计报表附注截止年月日(除特别说明,以人民币元表述)一、基本情况(社会组织名称)(以下简称本社会组织)于××××年×月×日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

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0月26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下文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4月4日2022年度第二批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19家5A(12家)1.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2.江苏省地质学会3.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4.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5.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6.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7.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8.江苏省粮食行业协会9.江苏省农学会10.江苏省山东商会11.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12.江苏省药学会4A(6家)13.江苏省风筝协会14.江苏省服务贸易协会15.江苏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6.江苏省摔跤运动协会17.江苏省照明电器协会18.江苏省职业经理人协会3A(1家)19.江苏船东协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4家5A(2家)20.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21.江苏民康老年服务中心3A(1家)22.金陵竹刻艺术博物馆1A(1家)23.江苏省东南教育研究院三、省属基金会11家5A(1家)24.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4A(3家)25.江苏省同泰慈善基金会26.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7.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3A(4家)28.江苏宏德文化出版基金会29.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0.南通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1.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A(3家)32.常州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34.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36家(5A)35.南京建筑业协会36.南京金陵儿童青少年视力保健中心37.南京市爱心传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8.南京市栖霞区枫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39.南京市栖霞区老年人体育协会40.南京江宁星火社工事务所41.南京溧水恒宇养老服务中心42.南京市江北新区太阳花残疾人互助乐园43.无锡爱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4.无锡市弘成伟业职业培训学校45.无锡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46.无锡市企业联合会47.无锡市信息化协会48.无锡市新吴区三杯茶社会发展服务中心49.江阴市青年点点爱心港50.江阴市青年商会51.宜兴眼科医院52.徐州市泉山区博济老年公寓53.常州仁慈医院54.常州市电子商务协会55.常州市河南商会56.常州市新北区恩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57.常州市金坛区手拉手青年志愿者协会58.张家港市惠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59.昆山市门球协会60.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61.南通市医学会62.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残疾人代表之家63.淮安市清江浦区让爱起航公益服务中心64.扬州市健身气功协会65.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66.泰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67.镇江市慈善总会68.镇江市经济学会69.镇江市正益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70.宿迁市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完整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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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章)
江苏省民政厅制
填表须知
一、此报告书一式三份,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内容真实无误。

表中的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主要填写登记、备案事项中发生变更的内容。

如: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的变更情况。

三、“本年度工作情况”主要指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四、年度报告书中的数据以上年度末或上年度1至12月累计为准。

五、本报告书中填写不下的内容请另附16K(或A4)纸填写。

六、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4及本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一、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三、本年度内设机构增减情况
四、本年度经济状况(单位:元)
(加盖财务专用章)五、本年度收费情况(单位:元)
六、印鉴式样
七、本年度工作情况
八、年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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