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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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合同和结算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工程拖欠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4]37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施工合同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函[2004]155号)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发[2001]979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建设厅文件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两个步骤进行。即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时的竣工结算备案。
二、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管理和受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工程竣工后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进行竣工结算备案。
市建委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凡工程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竣工结算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直接受理,受理地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一站式”办公区招标备案窗口。其他区(市)县的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施工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应定期将备案受理情况向市建委报告。
三、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受理程序和要求
(一)、施工合同备案
1、受理程序
承发包双方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中标备案材料中应含承包合同。因此,施工合同备案也可与中标备案同时进行。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向承发包双方各签发一份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一)。
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部门向承发包双方各签发一份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见附件二)。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合同备案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承发包双方按规定整改后应重新报送备案资料。
2、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为:
(1)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主体合法;
(2)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施工许可内容一致;
(3)所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在中标价、工期、质量要求、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
(4)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合法。
(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的发承包双方应对办理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负责。
1、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