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离岸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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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离岸金融市场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概述
离岸金融业务从上世纪50年代末期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

其间,离岸金融市场的范围由西欧发展到加勒比地区、东南亚地区、中东地区以及北美和日本。

融资方面由以往的信贷发展到发行债券和股票,金融工具的形态日趋多样化,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离岸金融方式有关的融资活动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动力。

目前,约有50个离岸市场分布在全球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相对比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及地区。

它们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及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1985年3月的汇率审议会上,展开了日元国际化的讨论,持有日元国际化观点的参会者提出要创设离岸金融市场。

同年4月,也是在这个审议会上,成立了“关于东京国际化的专门部会”,讨论离岸市场应具备的形态。

9月,有关部门汇总了离岸金融市场构造的种种意见。

通过一系列的基础工作, 1986年12月1日,作为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象征,日本开设了离岸金融市场(简称JOM,即Japan Offshore Market)。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是模仿美国的IBFs 而设的。

该市场无法定准备金要求和存款保险金要求,没有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
管制,但仍需缴纳地方税和印花税。

此外,在该市场上不能进行债券业务和期货交易。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限于获得大藏省批准的授权外汇银行。

该市场刚建立时有181 家银行获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到1988 年12 月,参与者已增加到187 家,其中有73 家外国银行。

这些银行通过外汇经纪人来完成交易。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市种不仅限于日元,其他货币也可以进行交易。

但日元交易占了离岸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

为了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89 年4 月放松了对该市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放松了对离岸金融市场和国内市场间资金转移的限制;放宽了对市场参与资格的确认程序,还放宽了关于资金必须由交易对方使用的确认程序。

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随着国内短期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加速,欧洲日元交易也越来越呈现出同国内市场接轨的趋势。

特别是在无担保按期归还贷款市场引入提前支付交易利息开始以
0.01%为计算刻度的这种方法,更加速了自由化的进程,两市场间的联系近年来因此更得以加强。

所以业内普遍认为今后两市场将进一步迈向一体化。

另外,自从1994年10月日本国内对远期利率协议(简称FRA,即Forward Rate Agreement,是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约定未来某一时间的协定利率和参考利率,在清
算日根据约定的期限和名义本金金额,由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考利率利息差额的现值。

为了在现在将未来借款的远期利率成本锁定,投资者可以买入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解禁以来,利息互换交易(Swap)、 FRA交易等等的显著发展,日元的离岸金融市场会更加活跃,同时也将推动亚洲以及世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繁荣。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发展金融中心已是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一大新特点和新趋势。

对于处于东亚中心地位的中国来讲,如何把握时机,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积极迎接挑战,构建自己的金融中心,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日本离岸市场的发展
日本离岸市场自开设后发展迅速。

到1988年年底的余额已达到4142亿美元,其规模已超过香港、新加坡、纽约,成为仅次于伦敦的世界第二大离岸市场。

此后,虽然受到国际清算银行(BIS)有关规定的影响,但到1994年底,余额已达到了7262亿美元(资料来源:日本《外汇年鉴》1994)。

离岸市场初创时期,交易中的外币部分占到了总数的近80%左右。

而由于离岸市场账户中欧洲的日元交易的蓬勃发展,日元比重迅速上升,外币部分(主要为美元)占比降到1/3,而日元部分却占了2/3。

从资产负债情况看,贷出款、贷入款的比例相当低,而总分行账户及存款、按期归还贷款占了相当的比例。

这反映了JOM
市场主要是以银行间资金交易为中心开展业务的。

交易对象是由于总行账户中日本银行海外分行与总行之间的交易占了大半,所以几乎都是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

而在存款和按期归还贷款中,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比例大致相同。

离岸金融市场框架主要内容包括:离岸账户的设立主体和设立方法、离岸账户的业务、金融税制上的措施。

离岸账户的设立
离岸账户的设立主体为在日本获得许可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这些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离岸账户与已存在的国内账户分开,进行“外—外型”的金融交易。

离岸账户的资金运用方法也只限于面向非居民的贷款,汇向离岸账户、海外金融机构及总行的存款。

因为离岸市场的交易是“外—外型”的金融交易,所以离岸账户的资金筹措、运用的交易对象只限于非居民、其他的离岸账户及总行的国内账户。

而离岸账户的资金筹措方式仅限从非居民、其他离岸账户及总行存入或借入的非结算性存款。

筹措的货币较为自由,可以是日元或其他货币。

在金融方面,有关离岸账户款项的存入,需要讨论是否应取消利息政策、准备金制度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限制。

在税制方面,也须讨论对于离岸账户的存款是否应适当实行减免政策,而且地方税及增值税(印花税)方面也应有相关的减免。

离岸账户的特点
离岸账户不设结算性的现金存款科目,原因是对于离岸账户核算的交易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其结算必须通过国内账户进行。

因此离岸账户不容许设置结算性的现金存款会计科目使资金出现滞留问题。

所谓离岸账户的会计核算,是将符合离岸账户条件的非居民存款或向非居民的借款列入负债方,将符合离岸账户条件的对非居民贷款及购买非居民的债券列入资产方,然后比较其余额用于判断是否会违反入超限制,即判断是否具备了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所谓入超是指为使日本离岸市场避免外来资金的冲击,日本外汇省严格规定了JOM资产、负债业务的限额,超过此限额即出现“入超”现象。

“入超”限额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日超”。

即规定每个工作日由离岸账户向国内账户转账的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月离岸账户对非居民运用资金的月平均的10%(转账限额)。

其根据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时的离岸账户的资金来源方(即“负
债余额”)是否超过资金运用方(即“资产余额”)。

二是“月超”。

即规定每个月由离岸账户的月合计额,其根据每月离岸账户资金运用方的月发生额是否超过资金来源方的月发生额进行计算、判断。

为促使离岸业务发展,日本对银行及金融机构支付的离岸业务负债利息不征收利息税。

但如果出现“入超”的情况,当地税法要求按全部负债余额计算的利息补税。

由于离岸账户不允许设立结算性现金存款会计科目,所以利息分红的收受、利息的支付、贷款本金的偿还或出售等方面的结算业务必须通过国内账户进行。

即离岸账户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账户体系,而是专门用于判断是否符合租税特别措施法免税条件的账户。

并且是一个将合格资产或合格负债提取出来,组成一个人为的账户。

很显然,它的唯一目的是验证金融机构是否拥有与合格负债相匹配的合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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