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流动人口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保障其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和优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二、流动人口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一条,流动人口是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连续居住超过六个月、但不具备迁移户籍资格的人员。
流动人口既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留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属等。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办法》的目标是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具体来说,流动人口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并逐步实现与常住人口平等待遇。
2. 改善居住条件: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住条件,并严禁将流动人口安置在危险区域。
3. 促进就业创业: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和引导,提供就业机会,降低创业门槛,促进流动人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融入。
4.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身份核查和管理,防止犯罪、违法等问题的发生。
5. 加强法律援助与维权: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力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维权渠道,解决各类纠纷。
四、流动人口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措施:1. 户籍登记:要求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进行临时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并留存必要的相片和指纹信息。
2. 社保保障:要求流动人口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养老服务。
3. 孩子入学: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入学服务,不得因户籍、地域等原因限制其入学。
4. 就业支持:要求提供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力度。
5. 住房保障: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流动人口在城镇的合法住房土地使用权。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用于管理和规范流动人口的一项法规。
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与居住地的社会融合,以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流动人口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口的注册制度,要求流动人口在到达新的居住地后需到当地派出所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登记和备案。
同时,要求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社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管理。
2.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一样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使流动人口能够正常生活和就业。
3. 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办法》鼓励流动人口积极融入当地社区和文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建设,增强归属感和责任感。
同时,要求公共场所和单位对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就业、教育和居住机会,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交流和互动。
4. 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聚集性流动人口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和巡逻,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实施《办法》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融入当地社会。
最后,要注重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流动人口群体的重点管理,加强预防和控制,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融合,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同时注重宣传教育和风险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一、登记管理所有流动人口应在到达目的地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及就业或就学等相关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应定期更新个人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变动居住地、就业或就学等情况,应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权益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社保等。
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
对于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机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社区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支持和引导流动人口成立或参与社区组织,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五、救助基金设立流动人口救助基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遭遇突发事件的流动人口。
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六、咨询服务设立流动人口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咨询服务应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确保流动人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七、法律援助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八、监督与考核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解释。
对于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5•【字号】金政办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8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住登记基本要求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分别简称《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来市区出差住宿、就医、就学或接受救助的,由相关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15日以内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
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政策待遇(一)《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非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拟在金华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
对未满16周岁和拟居住30日以内以及来金华市区就医、就学、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等临时居住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不发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金政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提升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市经济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其自身权益、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政策制度,为全面建设惠及全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服务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总体要求,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结合实际分别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一)成立金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见附件)市公安局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和流动人口信息中心。
(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不设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应明确相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力量。
(三)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兼任所长,所在地派出所副所长兼任服务管理所副所长,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力量。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日益庞大。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和范围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停留的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外来务工人员,包括从事各类工业、服务业等工作的人员。
2、经商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
3、投靠亲友人员,因亲属关系而前来居住的人员。
4、旅游、出差等短期停留人员。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服务优先: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出发点,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归属感和认同感。
3、属地管理:按照流动人口所在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登记与备案1、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表格。
3、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东等有义务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
4、社区(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四、居住管理1、出租房屋管理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居住标准。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居住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等。
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就业管理1、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省际、市际之间进行人口迁移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适度控制、有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证件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信息、工作情况、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配备有效的证件,以便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证件应当包括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身份、居住地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在居住地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可以选择购买本地的商业保险,保障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流动人口就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就业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流动就业地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劳动权益。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校招生、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包括本地籍居民在内的各方利益。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中的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区的治安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
2、流动人口在到达社区后,应在 3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3、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职业、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对于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户应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社区报告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后需要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2、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到达社区后,及时向社区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3、社区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查环查孕、发放避孕药具等。
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社区将及时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管理制度1、社区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2、用人单位在招用流动人口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4、社区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度1、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治安档案。
2、流动人口应遵守社区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3篇)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政策措施。
在中国,流动人口是指从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工作的人口,主要包括务工人员、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
由于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给城市管理、社会秩序、公共服务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流动人口登记管理1. 流动人口应在到达目的地后的规定时间内,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并领取流动人口居住证。
2. 流动人口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居住的身份凭证,具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益,可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3. 当流动人口发生变动如换居住地、就业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管理1. 政府应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指导和帮扶力度,鼓励流动人口通过创业、就业等方式实现自身发展。
2. 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本地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剥削。
3. 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就业环境、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1. 流动人口的子女应享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政府应加大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投入,推动建设更多适应流动人口子女需求的学校。
2. 政府要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就近的学校能够顺利入学,同时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
3. 政府还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融入当地学校和社会。
四、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管理1. 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
2. 政府要提供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信息查询和办理等便利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让流动人口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 引言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措施等内容。
2.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在我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最新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3. 目的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通过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4. 适用范围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全境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的流动人口,均适用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5. 管理措施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通过以下管理措施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管理:5.1 登记制度根据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所有流动人口都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在登记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收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并颁发流动人口居住证。
5.2 居住证管理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要求,拥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权在指定范围内居住和就业。
同时,相关部门将根据居住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如教育、医疗等。
5.3 安全管理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强调对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加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升流动人口的安全保障水平。
5.4 社会服务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6. 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最新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处罚机制。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但长期居住地在外地的本地流动人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原籍之外的居住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人口。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到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随时更新信息。
第六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现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择是否公开,但不得隐瞒不予公开必要的信息。
第八条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得到保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或商业化利用。
第九条拒绝或故意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应当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不得因为流动身份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十二条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资源投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居住期间,如遭遇法律纠纷,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可以向目的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自己无经济能力支付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因法律援助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目的地居住地政府负担。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与分类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生活的人口。
根据流动的目的和时间长短,可以将流动人口分为以下几类:1、务工型流动人口:为了寻求工作机会而离开家乡,在城市或其他经济发达地区从事各类劳动的人员。
2、经商型流动人口: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开设店铺、贸易往来等。
3、学习型流动人口:因求学而在异地居住的学生。
4、旅游型流动人口:以旅游为目的,短期在其他地区停留的人员。
5、探亲访友型流动人口:因探望亲属、朋友而暂时离开户籍所在地。
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增加,如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管,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促进经济发展流动人口为流入地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对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理的管理能够优化劳动力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3、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如教育、医疗、社保等。
加强管理有助于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获得这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推动城市化进程合理管理流动人口,可以促进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流动人口应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排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流动人口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融入。
义乌居住证办理流程
义乌居住证办理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居住证申办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4. 申请人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 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6.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子女户口簿等。
第二步:网上预约申请人需要登录义乌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进行居住证的网上预约。
预约时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事由,并选择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选择前往义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各个派出所进行办理。
第三步:办理现场审核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办理地点,携带好准备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要求申请人进行指纹采集、身份核验等操作。
第四步:缴费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居住证的相关费用。
费用标准一般在20元至50元不等,具体可咨询办理地点工作人员。
第五步:领取居住证缴费后,申请人需等待一定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左右。
居住证领取时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进行领取。
领取时需要对居住证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即可领取。
义乌市居住证的相关说明1. 居住证是义乌市为解决人口流动管理问题而设立的一种身份证明证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义乌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设立的;2.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至5年不等,具体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而定;3. 居住证持有人在义乌市范围内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文化体育等服务待遇;4.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义乌市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报备或办理临时离开手续。
总之,义乌市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并不复杂,只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审核、缴费和领取即可。
居住证的颁发有利于规范人口管理,为居住在义乌市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提供更多便利。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二条凡是居住在本地区不满三个月的人员,应当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第三条流动人口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姓名2. 性别3. 年龄4. 户籍所在地5. 流动人口所在地6. 流动人口负责单位或个人信息7. 其他必要信息第三章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第四条流动人口在就业、居住、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益,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流动人口享有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益,并不得因为户籍等原因被歧视。
第七条流动人口享有平等获取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益。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享有组建家庭的权益,并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婚姻法律保护。
第四章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第九条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权益保障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十条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提供流动人口相关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建立流动人口救助基金,用于帮助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获得应有的救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流动人口社区组织,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服务和沟通平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流动人口登记义务,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对虐待、歧视流动人口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流动人口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和起诉,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事项,将继续适用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将全面推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的宣传工作,应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网络平台,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交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并制作宣传教育资料,详细介绍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措施,以便流动人口及相关单位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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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四条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其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来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有效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第六条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居住证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事务和信息,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政策待遇。
第七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居住证件的发放和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村(居)、社区、企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以下统称为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件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八条拟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或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受理机构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受理机构;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受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受理机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受理机构应当指导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填写对应表格、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办理人,要求补齐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第三章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七条对办理居住登记且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具体负责《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对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经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批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领本市《浙江省居住证》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义乌连续居住满3年;(二)有固定住所;(三)有稳定工作;(四)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五)已在义乌市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六)无违法生育行为;(七)无犯罪记录。
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满足上述(五)、(六)、(七)项规定,且属于以下人员之一的,可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的高技能人员;(三)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其他人才(以当年发布的紧缺人才导向目录为依据);(五)在本市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
第十九条申领本市《浙江省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拟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租房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村(居)、社区出具的寄宿证明等;(三)缴纳满1年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四)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婚育情况声明书;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二)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技师、高级技师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投资人员提供投资或者开业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管理人才和紧缺人才分别以报备6个月以上的任职文件和紧缺人才导向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损毁或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或补领;原发证机关受理后,给予换领或补办证件。
换领或补办的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编号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一)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经通知仍不改正的;(二)在本市连续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1年的;(三)违法生育的;(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的。
第四章政策待遇第二十二条持有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参与社区组织的民主管理;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参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或推荐为政协委员;(二)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三)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五)已经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可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金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六)已婚育龄夫妇可以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有相关的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服务;随同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七)患有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治疗;(八)户籍地无监护条件的子女,其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报名申请在本市公办学校入学,教育部门每年按照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统筹确定公办学校入学人员,具体招生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九)持有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个月以上的,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转移登记;(十)受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十一)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资源;(十二)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十三)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十四)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十五)市政府提供的其他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除可享受第二十二条规定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 户籍地无监护条件的子女,其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办学校入学。
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以报考本市所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具体招生办法由教育局另行制定;(二)符合本市人才住房申购(租)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申购(租);(三)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满两年,符合本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可参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0〕37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引进本市人才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本市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七)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八)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九)可以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十)市政府提供的其他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持有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积分达到落户分值的,可申请迁入本市规划建设区内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