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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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工作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制订、等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监督、党建指导等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专家是指来源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组织,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入选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服务、联系工作委托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库由熟悉社会组织运作管

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资深党建工作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专业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医务管理工作专业人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及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组织基层一线资深社会服务人员等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具体条件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熟悉掌握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的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医务工作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资深党建工作者须为党龄5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党建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须有副高以上职称;社会组织类别专家须担任所在组织的领导职务或是有丰富社会组织管理实践经验的一线人员,所在社会组织为民政部门授予的品牌社会组织或5A级社会组织的优先;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愿意为社会组织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具有从事社会组织评审、评估、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广州市社会组织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三)资格核实。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初步审核。

(四)公示。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

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入库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客观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或受邀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3次以上(含3次)的;

(五)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评价结果有失公正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故意泄露评估、评审、评价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拟出库专家名单后,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聘期:社会组织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5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和社会组织相关业务承办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依法行政监督员,参与广州市社

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选取若干名专家,并与其联系确认具体使用事宜。

第十三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定期组织对专家的评价工作,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更新。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建议,按照委托业务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意见咨询、评估、评审、评价及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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