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经办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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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经办心得
1.工伤人员住院期间,有关病历资料应妥善保管。结案时费用报销属必要资料的有:
(1)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
(2)病历本
(3)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住院记录、出院小结
(6)其它
2.部分重症患者需要转往上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要在转院之前在上虞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便民中心12号窗口)办理转院手续审批表,之后才可转院。
3.医疗期需注意期限,超过12个月的要进行医疗期延长申请,申请部门为劳动局工伤工资科(劳动局2楼),审查地点在百官街道卫生院(保驾山路258号),需要费用280元。确认需要延长的,才继续预付医药费进行治疗。确认不需要延长的立刻办理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与医疗期延长申请属同一流程,申请部门、审查地点和所需费用都相同。此审查每2个月进行一次。
4.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一般都由医院护工进行护理,医院没有护工的,由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果职工方有人选(亲属)的,可以由职工亲属进行护理。护理费按独用护工市场价进行支付,此护理费中不包含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任何费用。如果护理人员
为公司职工,其护理期间按事假计考勤,绩效等皆为零;也可按照因公出差对公司职工护理人员进行计费,交通费全额报销、餐费按出差补贴计算、住宿费按出差标准计算,护理期间考勤正常计算,绩效按平均绩效计发。
5.工伤期间如果医疗期较短,可全额发放工资,如果医疗期较长,可先发部分工资,待结案时再补差额。工资全额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保险计算在内)。
6.工伤职工住、出院最好由经办人员办理,这样能最大限度的保留资料的完整性,如果职工方能办理完备,也可由职工方自行办理,不过要事先说明应向院方索取的资料的全部内容。住院费用钱款也应由工伤经办人员管控,职工方只需留下部分生活费。对住院期间的开销应事先说明清楚,能报销的部分要提供正式发票,收款票据、超市小票等票据不能拿来报销;不能报销的部分要由职工方自行负责,对出院时提供的发票要列出明细,所有花费都要提供明目。能报销的部分包括必要的住院生活用品、餐费(按出差标准)、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不能报销的部分包括非必须的住院生活用品、超过出差补助标准的餐费。
7.工伤事故应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受伤之日起30日内,如果超过30日,可由受伤职工进行申请,而不由公司方提出申请,但自受伤至工伤认定之日之间的费用可能会要由企业方承担。
8.针对病情较重,有可能影响将来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申请方可以是公司、职工或其亲属。针对此类人员,
可以在受伤之后经简单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即行鉴定,也可将治疗大部分完成后再行鉴定,两种方法所产生的费用不同,具体因情况不同而区分。
9.等级鉴定完毕后,需准备资料向社保求偿并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金,应于社保确定报销金额后再行办理赔偿付款申请。社保费用求偿需要资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劳动局提供)
(2)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劳动局提供)
(3)伤残等级鉴定书(劳动局提供)
(4)诊断证明书(医院提供)
(5)治疗发票(急诊发票、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复查发票)
(6)病历本(每张发票都要有对应日期,由医院医生提供)
(7)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办理出院手续时打印)
(8)转院审批表(社保办理)
(9)医疗期延长审批表(劳动局提供)
(10)其它社保要求的资料
上述资料视情况做要求,有的案件不涉及部分内容。
10.对于病情较轻,治疗期较短的案件,可以适用工伤小事故快速处理,此类案件不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且所花医药费在2000元以内,具体办理流程参见工伤小事故快速处理书。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