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民 事 上 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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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号:5xxxx,住址:x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的(2014)黔兴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兴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一审以经济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在安龙县黑金煤矿做有一房建工程,工程结束后,被上诉人不按合伙约定支付上诉人与另一合伙人徐国民的工程投资款和应得利润分红,经上诉人与徐国民多次催要无果。被上诉人被逼无奈才实行自力救济,扣

留被上诉人的车辆,要求清偿债务以取回车辆。被上诉人享有自力救济权,一审法院不应以本案与经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反诉请求或不予采纳抗辩理由。

二、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因合伙关系引起的扣押物品行为,其背后的关系错综复杂,一审法院应在查清所有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裁判,而要查清事实真相的难度较大。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

三、一审法院未按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程序上有重大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徐国民为合伙承揽房建工程,被上诉人不按合伙约定支付上诉人与徐国民的工程投资款和应得利润分红,经上诉人与徐国民多次催要无果,故被上诉人与徐国民一起共同实施了对该争议车辆的留置,一审法院应追加徐国明为共同被告。

四、一审法院审理另有重大程序瑕疵。

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前未取得被上诉人的书面授权,一审法院也未在开庭前核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证明及代理权限,仅在开庭结束后才

要求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限期补交授权委托证明,具有重大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程序上有重大错误,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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