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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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水电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引导医院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节约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医院运行管理成本和医疗成本,保证临床、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部为医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水电的运行、管理、计费和全院水电设施的规划、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医院水电的院内外科室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本县水、电部门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四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医院物业管理部的统一管理,遵守医院水电管理制度。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及本科室20米范围内的水电使用管理。

第五条医院行政督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违章处罚。

第二章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医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

施建设,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需提交两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物业部、信息科各一份)。

第七条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负责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须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物业管理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九条水电用户要爱护医院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修,物业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更换新表的费用由用户自理),否则物业管理部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水电计量表计非人为损坏计量不准的,按县水、电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追补水电费。

1、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及自来水公司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用户表计计量不准或损坏后,在接到物业部的通知后拒不换表的,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对全院的水电用户必须建立水电用户档案,按规定登记各用户的水电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全院用户水电表计由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物业管理部备案。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逐步使用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病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水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设备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各科室、诊室、病区的电空调在气温高于8摄氏度(冬季)或低于30摄氏度(夏季)时不得使用(以石门县气象台天气预报为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臵不得低于25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臵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空调开放的同时,不得使用其它取暖设备。

(2)减少设备待机耗电。办公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在下班休班和其他不使用的时间要关闭电源,避免待机耗电,各病区开水器要实行定时供水。

(3)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各,病区、诊室、科室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热壶、电炉子和其他大功率用电设施。

(4)各科室要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长流水等用水用电浪费现象。办公区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白天不得开照明灯具。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科室逐步进行计量改造,建立区域水电管理责任人制度和水电消耗定额标准,节约有奖,超额上浮水电价格。

第十五条行政督查小组不定期检查科室用水用电节约情况,对违反

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三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六条各用户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行为。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物业管理部除按最大用量追补水电费(含滞纳金)及参照县供电、供水部门规定处罚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由医院管理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月者;

(2)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3)室内管线损坏、泄露,隐匿不报的;

第十七条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医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

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

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2)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第十八条行政督查领导小组应建立对科室水电用户的巡查制度。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每项次扣除责任人或科室绩效工资200元。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水资源浪费,每次扣除责任人或科室绩效工资200~1000元。因未关水电损坏医院设施的由责任人或科室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加处罚。

第二十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违章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因上层住户水电原因造成上层或下层住户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任何科室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医院水电管理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医院管委会另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九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医院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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