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乙两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
甲说“我国的公司法为鼓励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准则原则,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乙则说“我国是采取核准原则,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请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析甲乙两人说法的正确与错误。
答:(1)甲乙两人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2)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3)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
(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设立为原则、核准设立为例外。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
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一下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答:应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答: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如何缴纳?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电子产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1. 问题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股东B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C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B、C双方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达成口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处理建议:(1)B、C双方应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等。
(2)C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手续,A公司应积极配合。
2. 问题二:公司分红权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但董事会决定不分红,全体股东对此表示不满。
法律分析:(1)公司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
精心整理《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的其他职权”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会的职权?2、如果公司成立,实践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3、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4、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还是依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请求。
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利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新法出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发展迅速,逐渐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2013年,赵六加入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万元,持股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但赵六提出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等。
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导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起诉赵六,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公司权益。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3.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且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本案中,赵六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违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赵六加入公司后,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案例讨论1
案例课堂讨论㈠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
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
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
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
因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被告主体及责任承担发生了分歧。
第1种意见认为,两股东都应作为被告主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汽车修理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受到限制,还款能力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以及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均受到限制,其以不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对外应由组建公司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意见认为,仅由汽车修理公司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其两股东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该笔借款应由汽车修理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汽车修理公司系中港合资的企业,其设立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遵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其股东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就公司责任而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并非由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负责,而是通过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3种意见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不同,即汽车修理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
理由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商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组织关系、运作机制和法律责任。
通过合理有效的公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合法经济活动的发展。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公司法案例,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某公司由两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按照股东协议,其中一位股东担任总经理,另一位股东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发展规划。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董事长对总经理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提出解雇总经理的要求。
但总经理不同意解雇,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股东协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司治理、决策权和解雇程序等问题。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原则包括信任、责任和透明。
董事长有权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宜,但必须在股东会议上得到股东的多数同意。
换句话说,董事长不能单方面决定解雇总经理,必须与其他股东取得共识。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解雇程序规定,公司对员工的解雇必须依法进行。
一般来说,公司可以解雇员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严重失职等。
在本案中,不论总经理的工作是否达到董事长的要求,解雇总经理都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劳动法规定。
最后,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问题,股东之间应该积极沟通,共同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包括对公司战略的重新调整,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加大营销力度等。
如果认为总经理的管理能力存在问题,董事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促进公司发展,例如引入专业的顾问,优化内部管理等。
综上所述,该公司法案例中,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首先,董事长应该在股东会上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以达成关于解雇总经理的共识;其次,在解雇总经理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相关的合同和劳动法规定;最后,股东之间应该积极合作,共同制定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方案。
正确理解和应用公司法的原则和规定,对于解决公司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制定解决方案,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公司登记案情简介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万元。
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万元。
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
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本案结论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有技术作价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结合本案,出资总额至少应该达到万元。
虽然在已经有的出资中,包括现金万元,年薪万元,专有技术作价万元,看起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但是,其中是有问题的。
实际合法部分达不到万元。
、专有技术作价万元,不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甲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随后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
2015年,甲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纷纷要求偿还债务。
在此背景下,甲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乙、丙、丁三人纷纷要求解散公司。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散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2. 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问题;3. 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公司债务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出现上述解散情形。
尽管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但并未达到依法解散的条件。
因此,甲公司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
(二)公司解散后,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之间对股权分配存在争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doc
精心整理2019年-9月《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 讨论问题:1、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的其他职权”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会的职权?2、 如果公司成立,实践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3、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4、 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还是依章程精心整理2019年-9月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请求。
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 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利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新法出6、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汇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一)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
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标准答案(1)符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没有达到。
因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实缴的出资额。
但上述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却只有48万元。
(3)集体企业和大学的出资符合规定。
但国有企业不符合规定,其只缴纳了25万元,并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35万元,因而其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4)国有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二)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
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
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
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3。
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标准答案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2016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次洽谈,A公司与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2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B公司成为A公司新的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不久,A公司发现B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隐瞒重大事项的行为,即B公司在收购股权时未披露其关联公司C公司对A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事实。
为此,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B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 B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B公司在收购股权前应如实披露其关联公司C公司对A公司存在的债务。
然而,B公司在收购股权时未披露该重大事项,导致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债务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重大事项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有义务如实披露与股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
在本案中,B公司在收购股权时未披露其关联公司C公司对A公司存在的巨额债务,违反了如实披露义务。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由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在甲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了以下问题:1. 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
3. 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舞弊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职务。
2. 案例分析: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公司发展。
例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董事未能有效评估项目风险,导致项目亏损。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重新选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例如,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内部舞弊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 完善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
-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理层应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实训一:公司法案例专题
(4)根据本题要点④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
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⑤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为控股股东华南企业提供抵押担 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月,日化公司获准首次发行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日化公司
的股本总额达到15000万股。 ②日化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华南企业出资交付给日化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 2500万元,实际只值500万元)。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①所提示的内容,日化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华南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0
二、案例
【分立】 分析: (7)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 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11
二、案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 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 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 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 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 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 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 元。 问题: (8)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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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的其他职权”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会的职权?2、如果公司成立,实践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3、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因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并不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
你认为呢?4、追究股东出资义务是依设立协议还是依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解散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或取消股东的股东资格等诉讼请求。
而提出此种请求究竟应依据设立协议还是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呢?5、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时,相对人应否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权利能力,取消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同时,为公司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增设了一道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对抗效力,新法出6、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何人代表公司意义重大。
那么登记就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7、8、未足额出资,还是不适当的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质上的占有和侵犯。
当事人更为关切的是,违反出资义务意味着怎样的利益与风险。
如果公司经营成功,效益良好,资产快速增长,股权大幅增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即使其追捕应出资的财产,是否就可追享有相应的收益。
与此同时,如果公司经营失败,效益低下,资产严重亏损,股权大幅贬值,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分担公司的经营亏损,分担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投资风险,这些都是关涉股东和公司甚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
应该肯定。
根本未出资或未适当出资的法律后果当然不同,后者在已出资范围内享有的股权是不容否定的。
请探讨一下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或根本未出资时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地位。
9、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
如何认定隐名投资和明以持股的法律效力以及这种情况下的股权归属,长期以来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的司法判决有的认定其有效,有的认定其无效。
认为有效的往往类推适用代理、委托、信托、借贷等相关法律案件,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确认各不相同。
10、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力的实际移转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或无效?你认为呢?11、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当股12、移转占然而,有限公登记权利人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方13、其他股东可以就转让股份得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必须购买全部股份。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14、股权证明文件相互冲突时的效力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书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
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应该是相同的,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冲突。
如股权转让后,股东名册中已作记载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已变更工商登记但股东名册未作变动或出资证明书没有重新签发等。
那么,究竟是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还是以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呢?二、案例案例1海华龙电气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但珠海公司无力执行法院判决。
上海公司经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面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1)(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案例2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
1997年12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届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超过部分的债务将不再清偿。
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名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
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
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3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10万元、6万元及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不景气,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其中,甲与己曾以“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已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欠己18万元。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为什么?(3(4裁?为什么?案例4甲、乙、丙、丁、戊5资本总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股、8000股、11000股、13000股、160001万元,(1,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21万元,应由何人负担?为什么?(3案例5,依章程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 市XXX。
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XX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快庚兼管门市部会快及财务。
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因业务低迷,分公司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
1年后,该公司又在D市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
(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XX路设立的门市部,是否应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为什么?(2)“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应如何称之较妥?应否办理公司登记?若该分公司下设门市部营业处,是否需在办理分公司登记?该分公司迁移至C市时,是否应办理登记?为什么?(3)“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分公司的经理辛,为发展业务,是否可接受“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不动产,作为购买货物人民币5万元货款的担保,以“同泰有限责任公司”B市分公司的名义设定抵押权?为什么?(4)“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在办妥分公司登记之前,因该分公司业务需要,其经理戊向赵某进货一批,货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款。
如果付款期限届至时分公司未能清偿,赵某案例6“大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前,;“太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后,任公司”不得使用类似的名称“太方”(1)(2)“太方有限责任公司”(3)案例72001年8月26日80%。
经了解,在王先生到澳大利亚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当时远在澳大利亚的王先生未获通知参加会议。
这一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如下内容:股东辞去管理职务或被公司辞退时,除非无人认购,否则须转让其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其所持有出资份额的20%,转让价格以转让当月的账面净资产值计算。
请你给王先生提供维护其权益的法律意见。
案例8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销路不好而停产。
张某看重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3000平方米的空置厂房,便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赚取租金。
为此,双方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张某占股权11.43%。
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
(2)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
(3)公司规定代表人有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3个月即招租完毕。
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
建材市场开业两个月后,张某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全部从飞龙公司帐并要求飞龙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无款可退。
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
飞龙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
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
予以支持?案例9共同开发、生产、销售该锂离子电池A大学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上,A大学坚持要占49%行评估,A大学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技术转让协议。
万元给A大学用于公司设立之出资。
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受让A大学锂电池支付的980万元转让费偿还。
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A大学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数额均为980万元。
2000年5月,双方依照上述协议发起设立柯达公司,开始了锂电池的生产。
一年后,金达公司感觉自己出资太多,出资上吃了亏,而且,双方在经营方针、策略和内部管理问题上分歧严重,以致发生纠纷。
金达公司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发起人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中涉及A大学出资额及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无效,要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A大学在注册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
(1)金达公司与A大学围绕出资问题签订的上述几个协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最高比例的限制性规定?(2)对金达公司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的诉求可否给予支持?案例10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决定,利用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以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
几经商量,决定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该项项目。
随后,四人一起签定了发起人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
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15%、15%;(2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开出了四人出资200出资差额丙向法院起诉,要25万元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