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后河自然保护区社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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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后河自然保护区社区评估报告

湖北省林业局GEF项目办二000年四月十日

1 政策背景和法律框架

1.1 法律和政策框架描述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经国务院通过)关于中国自然保护区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属有以下规定:

①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③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带。

④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1.1.2《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

①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工作。要重点做好边界地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防止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划界工作要与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划界结果要及时纳入土地调查图,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②要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划定自然保护区后,严格界定国有土地和集体

土地的界限,防止国有土地被侵占和流失。对有纠纷的土地,要优先调处,及时解决。

③要做好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做到权属合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①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它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③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1.1.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

①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设施。

1.1.5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3月8日通过,1995年5月27日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①国有林场、农(药)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它未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国有林场、农场除外)等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所有。

④城乡居民在住宅用地范围内及其承包经营的山地、责任田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1.1.6 其它有关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12月10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公布。

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 月4日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公布。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

⑤《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北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鄂政文[1999]18号

⑥《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将湖北后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鄂林造字[1999]115号

⑦《湖北后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五峰县第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后河自然保护区于1984年7月由原宜昌地区行署批准建立,1988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省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为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后河自然保护区总面积扩大到10340公顷。1999年10月,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后认为,为更好保护“稀有珍贵树种群落”和华南虎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同意将后河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到40964.9公顷,2000年4月湖北省林业局同意该保护区面积扩大方案(鄂造林函[2000]第077号)。1999年11月,“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保护地区管理部分拟将项目区范围扩大至目前保护区的范围。

后河自然保护区成立16年来,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北省目前没有关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应法律、法规。198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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