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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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一种过程产物,在仅二十年发展中,从暴利到政府指导价到微利保本,从职业资格保护到市场自由选择、自生自灭,完整地体现了事物从中兴到末路的发展规律。但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间并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没有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所以一直被社会所接受,那么面对当前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大家知道如何选择吗?大家在选择时一定避开以下几点误区:

1、过份迁就招标人

因市场竞争,招标代理很多时候不得不屈就于招标人,并且错误的认为,一切标准均按招标人意图,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属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但是必须指出:《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含义不明

例如有些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中这样写到:“投标人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有一个加2分,最高**分”。

此处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奖项不明,市级以上奖项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所有奖项都是与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相关的,比如说工程采购,投标企业拿一个市级三八红旗单位奖项来,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的规定可以加分,但与工程领域无关,容易造成评判的混乱。

3、前后不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经常有意或无意的前后不一,且不规定当出现前后不一时以哪

个为准,在评审过程中,故意诱导评委注意招标代理机构埋下的地雷,最终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

比如有些代理机构在评标标准及评分办法前附表之字不提,但却在正文部分很小的某个条款中规定一系列的否决性条款。

4、否决条款形式化

很多招标文件对于形式性评审的内容重于其实质性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变相的排斥其他投标人,比如把密封设置的无比繁琐,既要签字,又要盖章,既要先正副本分开包,又要将分开包装的再统一打包等等,还有的甚至专门印制密封类专用纸等,在对文件评审过程中,逐一核对字有多少行,一行多少字,用的什么字体,有没有逐页小签、有多少错别字等等只要有一样不合格就否决。

以上就是今天带给大家的简单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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