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与残疾人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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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残疾人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能否满足其需求?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将之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了比较。

通过研究发现,在教育理念上,各国法律都遵循着融合教育的思想,追求公平和正义,并从全纳到高质量进行转变;在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上,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要点,在具体实践层面各国和地区则有所不同。

英国从分类走向了不分类;美国的残疾类型则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是干预措施越来越精细;日本则对极重度儿童实施免去就学义务。

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制订特殊教育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将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积极推动制订《残疾人教育法》,逐步构建未来的特殊教育法体系。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

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

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

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

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案例(3篇)

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约翰·多伊(John Doe)是一名居住在美国某州的小学生,患有自闭症。

约翰的母亲认为,当地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没有为其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资源,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

于是,约翰的母亲将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教育委员会是否为约翰提供了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是否违反了IDEA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法院判决初审法院认为,教育委员会为约翰提供了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驳回了约翰母亲的诉讼请求。

2. 上诉法院判决约翰的母亲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于是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新审理。

3. 重审法院判决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约翰的实际情况,认为教育委员会并未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违反了IDEA的相关规定。

因此,重审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败诉,要求其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四、案件结果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下:1. 教育委员会败诉,需为约翰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资源。

2. 教育委员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约翰母亲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案件意义本案具有以下意义:1. 提高了公众对IDEA的认识,使更多人了解该法案对特殊教育的重要性。

2. 强化了教育委员会对IDEA的执行力度,使其更加重视特殊教育工作。

3. 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其获得符合自身需要的教育资源。

4. 倡导了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特殊教育,为特殊教育学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成长环境。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约翰的母亲利用IDEA维护了儿子的合法权益,为特殊教育学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教育资源。

美国_障碍者教育法_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

美国_障碍者教育法_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

第31卷第4期2008年7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 iaoning No rmal U niver sity (Social Science Edit ion)Vo l.31 N o.4Jul. 2008美国 障碍者教育法 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于松梅, 侯冬梅(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收稿日期:2008 03 15作者简介:于松梅(1968 ),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特殊教育研究。

摘 要:主要阐述了美国 障碍者教育法 产生的历史背景、起因和演进的发展历程。

透过该法案每一次的演进、变化可以获悉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立法改进。

吸纳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作用。

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立法; 障碍者教育法 ;特殊教育理念中图分类号:G7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51(2008)04 0078 03The Evolution of IDEA and Its Underlining Co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nYU Song mei ,H OU Dong m ei(School of Education,L iaoning N o rmal Univer sity ,D alian 116029,China)Abstract:T his thesis mainly elabor ates the histo rical backgr ound of I DEA in the U SA ,the factor s g iv ing the impetus t o IDEA and its evo lutio nar y pro cess.F ollo wing the ev olutionary pr ocess o f the IDEA,the leg islative improv ements at differ ent stag es of the A mer ican special educat ion are display ed.L ear ning the advanced educatio na l concepts fro m the U SA w ill give some ref er eces to and influence on the futur e of Chinese special educatio n.Key words:t he U S A ;special education leg islat ion;ID EA ;co 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 n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来实施和保障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及其启示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及其启示

收稿日期:2018-09-13作者简介:陈瑶(1992-),女,贵州毕节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教育学;冯文全(1960-),男,四川渠县人,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德育原理、教育哲学、教育经济与管理。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及其启示摘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是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旨在介绍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借鉴美国先进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理念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进程提出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9)01-0121-05(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2)陈瑶冯文全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是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立、融入社会,做有意义、有尊严、平等的社会成员的重要途径。

许多残疾青年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有能力获得某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无论是在工作保障、职业选择、收入或工作满意度上,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比没有接受过的青年有更大的收获。

[1]在我国,特殊人群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具有更强的就业竞争力,残疾大学生享有国家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及部分地区残疾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保护或优惠。

据报道,教育水平与竞争性就业呈正相关,特殊人群接受的教育层次越高,融合程度越高,进入竞争性就业的比例就越高。

[2]因此,高等教育对残疾青少年的人生发展和价值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指出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介绍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模式,借鉴其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对发展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问题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起步较晚,自1985年第一所残疾人高等院校开办至今,全国仅有20余所院校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从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入手,分析了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提出了对提高我国高校残疾人教育服务职能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残疾人高校服务体系启示教学、科研、服务是当代世界各国高校普遍具有的三大职能,服务职能与前两项职能的并列是在美国高等教育中确定的,而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经济与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的一个国家,其残障人教育也处于世界上的领先地位。

一、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1、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在残障人教育领域体现得也很明显。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各项法律文件,来维护和保障残障人的正当权利,促进残障人更好地融合和参与社会。

目前,美国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两部法案来得到实现的——《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IDEA97)和《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是对残疾个体受教育权的保障,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残障儿童都有权利获得免费的、适合的公立教育,而《美国残疾人法案》则是美国在保护残疾人方面最全面的公民权利法案。

在此主要介绍《美国残疾人法案》。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是一个联邦法,规定因残疾而歧视为非法,它为残疾人提供民法保护,禁止就业、公共安排、以及公共服务的歧视。

ADA是在1990年有国会(Congress)通过成为公法(Public Law)101-336,并有老布什总统签署立法。

在2008年小布什总统批准国会修正了ADA成为公法110-325(ADA Amendments Act,“ADA-AA”)。

ADA修正法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及其启示

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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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比研究及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比研究及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与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比照研究及启示摘要:本文通过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两部特殊教育立法在其特殊教育开展史上的影响进行比照阐述,发现中国在特殊教育立法上存在缺乏,在此大背景下提出可借鉴性启示,以期更好的开展中国特殊教育事业。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比照研究人人能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享受权利的基石,是社会和谐开展的根本保障。

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关注已成为社会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1】。

现实情况下,为开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特殊人群的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特殊教育立法就是国家运用知识和规定程序对特殊教育制定相关的法律。

从客观上说,特殊教育立法的构建与完善决定着各国特殊教育的成败。

1从特殊教育立法时间和开展状况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早且完善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公布,由其前身?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通过三次修订而成,其内容在保存原本的六大根本原那么根底上增加了自闭症和创伤性脑损伤障碍两类保障类别、年龄范围向两端延伸至0-21岁、在个别化方案中补充了个别化教育方案、个别化的家庭效劳方案、个别化转型方案以及正向行为支持方案以及对残疾学生的学习成果做出评估等内容【2】。

中国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

它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特殊教育教师、物资条件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做了相应的规定【3】。

从立法时间开展进程上看,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比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起源更早二十年,历史更悠久。

且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经历了屡次修订最终形成一部较完善、较权威的法律依据,涵盖特殊人群的教育机制和检验学习成果等内容,尤其是六大根本原那么对特殊人群教育起了很大作用。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对融合教育的启示作者:刘晴李新悦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8年第24期摘要: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非常先进,其进步在于完整法律的支持。

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残疾人教育法” 的六项原则,并从六项原则入手,考虑其对中国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融合教育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简介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政府正式法案《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94-142公法。

以下六项原是他们强调的:零拒绝,非歧视性识别和评估,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最低限度的环境,程序保护措施,父母和学生的参与以及共同决策。

[1]二、六原则简介1.零拒绝该法案要求州和地方教育机构为被排除在教育和服务之外且被认为不可教育的严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

零拒绝是为了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在公立学校接受免费和适当的教育,无论残疾程度如何。

2.无歧视性的鉴定和评估该法案第一次规定,为教育安置目的进行的评估不应带有任何种族歧视,也不应侮辱文化传统,即非歧视性评估原则。

[2]3.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该法案的核心是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无论是哪些发展障碍类的儿童,都有权获得免费和适当的公共教育。

免费教育是该法案最重要的精神。

适当的教育意味着所设计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是根据特定儿童的独特需求量身定制的。

4.最少受限制环境最少限制环境原则要求每个残疾学生,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残疾机构,都必须尽最大可能接受非残疾学生的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的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时,才能将学生安置在特殊班级,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机构中。

或者说,当学校实施零拒绝,不歧视评估以及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和其他相关法规时,必须有更多的教育投资。

让他们尽可能地回归主流,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接受限制最少的教育。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基本介绍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基本介绍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节选〕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工程组整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法案——1975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

联邦政府对于残疾学生教育问题最早的、意义深远的参与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60年代初期。

早期的努力包括,1958年通过了《智力落后儿童教育法案》,在该法案中,国会划拨资金培训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师资。

1959年通过了《专业人士培训法案》,培养智力落后儿童教育的管理者。

1965年,通过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这是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直接给各州提供资金,以协助其教育特定群体的学生。

《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的目的是为各州提供联邦经费以改善处境不利学生的教育时机,当然也包括残疾学生,主要是盲、聋和智力落后三类学生。

1967年,国会重新修订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

该法案的第六局部专门规定,提供资金为残疾儿童开发可行的优先工程。

1970年,《残疾人教育法》取代了《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第六局部,该法成为此后随之确立的众多立法的根本框架,这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稳固并扩大先前的联邦资助方案,同时继续资助州和地方的优先开展工程。

1973年,针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和就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会公布了《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规定在任何联邦财政资助的工程和活动中,每一个残疾者都不能仅仅因为自身的残疾而被排斥,遭受歧视。

该法杂适用于所有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公立学校,不仅仅保护残疾学生,而且包括有身体或智力损伤,有一种或是更多的主要日常活动受到限制的人,有身体或智力损伤记录的人以及被认定为有类似的身体或智力上的损伤的人。

这一法案被看做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残疾人免受歧视的联邦民权法案。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

从美国为残疾人教育立法想到的肖非教授重点向我们介绍的是美国的IDEA(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其前身是1975年颁布实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

1990年修订时将该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即IDEA)。

从提案到颁布施行的简要历程、他的目的内容效果及其问题和修订。

重点还介绍了IDEA的一些重要规定。

如果以故事为线索的话,肖教授讲述的前两个故事是美国民权运动中著名的布朗案(1954年)和“米兰达法则”(1963年)。

前一个诉讼案使黑人最终获得与白人同等待遇的,非隔离的平等教育权力。

尽管当时布朗案只涉及到种族隔离而不是特殊教育隔离问题,但在特殊教育史上,仍然被视作是实现所有儿童融合教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而“米兰达法则”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后两个故事是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中的两个重要诉讼案。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诉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和米尔斯诉哥伦比亚特区教育委员会。

1971年1月,宾夕法尼亚州智力落后儿童协会和13名智力落后儿童的家长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原告点名起诉了州教育和公共福利部部长、州教育局以及十三个学区。

本案的原告表示,州政府负有为全体学生提供公立教育的责任,这一责任是宪法规定的,但是州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拖延或忽视的态度,使得智力落后的学生无法享受公立教育。

州政府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州教育条例,同时也侵犯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条款赋予公民的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由于宾夕法尼亚州政府不能证明儿童确实是不可教育的,或者证明将这些儿童从公立学校计划中排除出去的合理的必要性,法庭裁定,州政府必须为6至21岁的智力落后儿童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最为重要的是,为这些智力落后儿童所提供的教育要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为与他们同龄的、没有残疾的儿童所提供的教育,在普通班级和普通公立学校中进行安置比隔离式的安置形式更加可取。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摘要: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教育工作者正经历着一场对其传统角色的重新定位,这便是全纳教育(inelusive educa-tion)的实施和发展。

虽然目前有很多关于在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权利的研究,但是很少人研究过在此过程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问题。

美国拥有着全世界最好的残疾人教育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照顾残疾学生以及保护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方面也面临挑战。

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Act”)主要关注的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定。

文章通过介绍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立法,探讨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若干权利问题。

关键词:残疾学生;全纳教育;权利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概述1975年,美国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法案》。

根据该法案,政府为3—21岁获得“私人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所批准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及适当的公共教育。

该法案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得到了重新审议和修改。

该法案及其相关规定要求,各州要通过本地教育主管机关或者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去界定、设置、评估残疾人教育,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该规定同时适用于美国的非公立学校。

《残疾人教育法案》要求校董会要保持各种学校设施的统一性,即从向大部分学生提供的设施到向个别特殊群体提供的设施是统一的,不能有隔离的设计。

比如,卫生间的设计可以依据性别进行区别设置,但在考虑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时,不得单独设置残疾人专用的独立卫生间。

此外,所有设施的设置要符合最少限制环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原则(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阐述)。

另外,根据该法案,有必要接受特殊服务的时候,残疾学生可以脱离常规的教育环境。

《残疾人教育法案》的核心要求是,所有残疾人都可以在最少限制环境下得到免费的适当的教育服务。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美国残疾人法是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该法律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及保护他们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美国残疾人法囊括了各种法规、政策和标准,这些措施都是在不断的演变、完善和修改中发展壮大的。

1960年代末,残疾人权利问题逐渐成为美国社会的重要关注点。

1968年,美国通过“公共住房改进法”,要求将住房配置给那些有身体缺陷或身体偏弱的人。

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就残疾人平等权利公开行动起来。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度逐渐提升,1972年,美国通过《教育修正法》(Education Amendments Act),该法律要求公立教育机构接纳残疾人,实行平等待遇。

此外,该法规还提供了针对残疾人的援助计划,促进了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名为“无障碍设计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该法律要求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必须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联邦政府和国约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改建,以便让残疾人可以更方便地进出。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教育者权利与障碍者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明确要求为残疾学生提供公立教育资源,确保他们接受同样的教育机会的法律。

该法案要求公立学校接纳所有的儿童,并在必要时为残疾学生提供特别教育。

1990年3月,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该法案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和公共服务无障碍设施,以及制定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标准和规定。

通过ADA,美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智障公共心理健康法》(Mental Health Parity and Addiction Equity Act),该法律禁止保险公司在智障人士以及心理疾病患者方面进行歧视,要求保险公司向此类人群提供与非残疾者同等的医疗保险。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引言特殊教育是指为那些身体、智力、感知、语言、情感和社会等方面存在障碍的学生提供定制的教育计划和支持服务。

为了确保特殊教育的顺利实施,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特殊教育学生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包括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中国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1. 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在美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来保障的。

该法案于1975年通过,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IDEA法案的核心原则是确保残疾学生接受免费、公平、适当的教育。

根据该法案,每个合格的残疾学生都有权利接受个性化的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IEP),并且该计划必须由学校和家长共同制定。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辅助技术和辅助服务,以确保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除了IDEA法案,美国还颁布了《禁止残疾人歧视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

该法律禁止对残疾人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进行歧视,并要求提供合理的配套设施和服务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2. 中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在中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来保障的。

该法律于2008年通过,是中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法律,政府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残疾人融入普通教育和社会生活。

此外,该法律还要求学校制定特殊教育教育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此外,中国还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其中明确了对残疾学生的录取和相关配套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对残疾学生进行公平的选拔和评价,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服务,确保残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和学习。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

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为障碍者的教育权利保障奠定基础引言1990年障碍者教育法是美国历史上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

该法案为美国残疾人群体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权利,为各级教育机构提供了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推动了无障碍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该法案的形成背景出发,分析其主要内容和对教育实践的深远影响,探讨障碍者教育法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背景20世纪末,许多残疾人在社会中面临着无法接受教育的困境,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之前的特殊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没有给予残疾人足够的教育支持和保障。

因此,障碍者教育法的出台成为当时美国社会的迫切需求。

二、主要内容1.教育人权保障:障碍者教育法确认障碍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育机构因残疾而拒绝或限制残疾学生的入学和学习权利。

这意味着残疾学生可以在一般教育班级中接受教育,并从通过提供特殊教育和支持服务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2.个性化教育计划(IEP):障碍者教育法规定了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使用,这是一种为残疾学生适应学校环境和获得合适教育的计划。

该计划由学生、家长、学校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制定,以确保残疾学生获得切实有效的教育和支持。

3.教育资金和资源:障碍者教育法确保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和资金,以满足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

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为各级教育机构提供资金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的教育设施、教材和服务。

三、影响与启示1.意识觉醒:障碍者教育法的实施推动了公众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和理解。

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学生同样应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他们纳入到一般教育环境中有益于残疾与非残疾学生之间的互动和理解。

2.无障碍教育的普及:障碍者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无障碍教育的普及。

学校和教育机构重视和改善残疾学生的教育环境和设施,提供合理的支持和服务。

这为多样化的学生群体提供了一个共同成长和学习的平台,增进了社会的包容性。

3.教育改革的启示:从障碍者教育法可以看出,政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对于实现教育公平至关重要。

中、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比较

中、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比较

成 一 种 自愿 式 的施 舍 。一 些 人 认 为 , 残 智 残 , 愿 招 收 残 身 不 疾 学 生 入 学 。这 说 明 , 国 全 社 会 , 括 高 校 在 改 变 残 疾 落 我 包 后 的 观 念 上 , 有 很 长 的路 要 走 。 还
立 法 技 术 上 存 在 差 异
教 育 科 学 文 摘
20 0 9年 第 1期
比较 教 育
中 、 残疾 人高等教 育法 ” 美“ 比较
林 霄 红 吴 若 飞
云 南师 范大学 哲 学与政 法 学院 , 南 昆明 6 0 3 云 501 《 河学院 学报 90 8年 第 4期 , 6 0 红 20 约 5 0字
教 育 形 式 为 在 普 通 教 育 机 构 中 实 施 对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残 疾 人 的 教 育 和 成 立 专 门 的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 院 、 、 ) 学 系 班
对 残疾 人 实现受教 育权 的经 费条 件
保 障 制 度 上 存 在 差 异
残 疾人 教 育 经 费 是 国 家 应 当 提 供 给 残 疾 人 以 保 障 其 受 教 育权 实 现 的必 要 条 件 。 和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费 问题 是 我 国 经 残 疾 人 受 教 育权 保 障 中 的 一 个 软 肋 。 美 国《 疾 人 教 育 法 》 残 明确 规 定 , 案 保 护 重 度 残 疾 学 生 接 受 免 费 而 适 当 的公 立 教 法 育 的权 利 。这 为 残 疾 学 生 的 日常 生 活 和 受 教 育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保 障 。我 国对 残 疾 人 教 育 经 费 的保 障 从 立 法 层 面 看 , 乏 缺 明 确 而 有 力 的制 度 , 多 地 是 在 规 划 纲 要 中 以 临 时 性 指 令 的 更 方 式 加 以保 障 。《 疾 人 保 障 法 》 经 费 问 题 只笼 统 的 规 定 , 残 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应 当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经 费列 入 财 政 预 算 , 体 对 具 教 育 的 投 入 基 本 上 没 有 从 制 度 上 落 实 , 针 对 贫 困 残 疾 学 生 只 就 学 规 定 了 助 学 金 制 度 。《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 虽 然 专 设 一 残 中 章“ 质 条 件 保 障 ” 但 也 只是 概 括 性 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承 担 残 物 ,

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

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

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姓名:罗敏丽院系班级:法学院1204班学号:2012101190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表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应该是人的平等,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对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任何民族和种族,任何地域,任何家庭背景,任何身体状况等等的所有儿童。

美国的宪法是基于《人权宣言》而制定的,而以宪法为基础,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对象方面,注重对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

从美国的案例出发,探求作为案例的法律基础《残疾人教育法案》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及其价值。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美国宪法残疾人权利人权the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people’s right in America[Abstract]The educational equality,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quality among people,is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equality.The society should show respect to human beings,all human beings,for their basic rights.Here,all human beings include people of any nation,any place,any family background,any situation and so on as long as he is living in the society.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bases o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And based o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takes people as the foremost,protects the individual rights,especially the one who needs education and the group of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s protection.In view of American cases,the paper is going to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is how to be set up in America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To make it further,the paper is also going to search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value which is shown in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Key wor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DEA(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human rights rights of the disabled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 (4)(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 (4)(二)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 (5)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7)(一)《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 (7)(二)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 (7)(三)其他相关案例中《残疾人教育法》的体现 (9)三、《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10)(一)《残疾人教育法》对宪法的体现 (10)(二)《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13)四、结语 (14)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人生而平等。

浅析中美特殊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

浅析中美特殊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

浅析中美特殊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人们心里越扎越深,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而特殊教育的发展更需要以法制为基础。

中美两国法律文化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文从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本质渊源方面、实践方面、结构体系方面着手,进行比较两国特殊教育法规的异同。

目的在于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完善国家残疾人法制建设,推动《特殊教育法》的制定。

关键词:法律文化;特殊教育法制;法制比较一、法律文化的内涵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主要为: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包含在社会精神文明之内的,是法律思想、经验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的法律技术以及法的进步内容等的反应。

它具有很大的实际应用价值;武树臣教授认为,法律文化首先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当然应该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

它继承过去的法律成果,又在现实中不断实践属于社会上次建筑的部分;同时,杜万华先生则认为:“法律文化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基于他们理论基础之上本文认为法律文化既是社会上层建筑中一系列法律文化成果的总和又是法律运行机制各种观念的总和,它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动指引反过来又促进法律活动的前进发展。

因此,本文具体的从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本质渊源、实践、结构体系方面比较中美特殊教育的法制。

二、特殊教育法制中法的本质渊源的比较1.物质本源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内容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由此得知,法律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制的本质渊源是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对应的,经济条件的发展是特殊教育法制发展的经济基础,也即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发展的本质渊源。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及启示周静张伟锋肖永涛(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上海)本文是对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它的先进在于有完备的法律作为支撑。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七大精神,为中国特殊教育的开展提供借鉴。

特殊教育立法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美国特殊教育的开展位于世界前列。

the I ndividuals with D isabilities Educati on Act,简称-公法。

该法律在美国特殊教育开展的历史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它的公布,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立法保障所有特殊儿童具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它促使美国的特殊教育从此驶入快车道,将美国整个特殊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精神《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内容丰富细致,从宏观的财政经费安排至微观的残疾学生惩戒,都可以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从中探寻该法所包含的共同精神,对制定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虽然,该法案后来进行了假设干次修订,如1986年的99-457公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即《残疾人教育法》(IDEA ),1997年的105-17公法,但以下7个精神依旧是它们所强调的: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零拒绝、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的环境、家长参与、非歧视性评估、合法的程序。

1.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免费及适当的公立教育。

它要求公立学校为所有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保证了所有儿童和青少年,无论是伴有哪种开展障碍都有获得免费和适当公立教育的权利。

免费教育是该法案最重要的精神,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儿童,均可以享受免费的特殊教育及其效劳。

适宜的教育是指所设计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效劳要适合特殊儿童的独特需要。

而公立学校的规定那么是保障特殊儿童有权与正常儿童一样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这推动了身心残疾儿童教育的开展。

2.零拒绝零拒绝,就是禁止学校将任何一个特殊儿童排除在公立的义务教育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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