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榔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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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加工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为促进我市槟榔加工企业健康发展,防治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市槟榔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淘汰燃煤锅炉的要求
根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 014〕7号)关于“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规定,到2017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燃煤锅炉的规定。详见表1。
表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2、槟榔加工烘干设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锅炉、槟榔加工烘干设备的烟囱具体高度、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敏感点执行标准等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已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3。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表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详见表4。噪声敏感点执行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表4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三、总体要求
槟榔加工企业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燃煤锅炉、完善有关手续、达标排放污染物和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