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4•【字号】宁政办发[1994]109号•【施行日期】199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0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体改委、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障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试行。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按照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改革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采取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亦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
同时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定期进行调整。
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社会保险知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知识判断题
养⽼保险知识判断题1、保险公司推荐的养⽼保险是⼀种商业保险,是⼀种商业⾏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参加的养⽼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种政府⾏为。
(对,参加社会养⽼保险是⼀项法定义务)2、养⽼保险和基本养⽼保险是⼀回事。
(错,养⽼保险包括基本养⽼保险、企业年⾦和个⼈储蓄性养⽼保险)3、养⽼保险缴费年限就是连续⼯龄。
(错,缴费年限与连续⼯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同时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于衡量职⼯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待遇的依据之⼀。
连续⼯龄是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实际⼯作年限,⽤于衡量职⼯劳动时间的长短。
在实⾏养⽼保险个⼈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4、企业为职⼯投保了商业养⽼保险以后,可以不再参加基本养⽼保险。
(错。
社会养⽼保险即指基本养⽼保险。
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
因为基本养⽼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商业保险做为基本养⽼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保险)5、基本养⽼保险只需单位缴费,个⼈不需缴费。
(错,单位和个⼈都必须缴费)6、养⽼保险的⽬的是为保障⽼年⼈的基本⽣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活来源。
(对,这是由养⽼保险的性质决定的)7、湖南省现⾏的基本养⽼保险单位缴费⽐例为20%,个⼈缴费⽐例为8%。
(对,这是湘劳社发[2003]91号⽂件规定的)8、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单位后,个⼈已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可以退还给本⼈。
(错,不能退还只能转移)9、基本养⽼保险电⼒⾏业统筹是1999年1⽉1⽇起移交湖南省管理的。
(错,是从1998年9⽉1⽇起移交湖南省管理的)10、湖南省基本养⽼保险的结算年度是⾃然年度即每年1⽉1⽇⾄12⽉31⽇。
(错,每年的4⽉1⽇⾄次年的3⽉31⽇为⼀个养⽼保险结算年度)11、职⼯缴费养⽼保险费满10年或15年就可不再缴费。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
2023年最新的视同缴费限规定
2023年最新的视同缴费限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什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 (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缴费年限该如何确定呢一起来看看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1.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厦人〔2003〕122号)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穗劳社养[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文件规定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文件规定近日,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缴费的时间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即可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个制度的出台,旨在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连续缴费的人提供帮助,让他们也能够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
但是,视同缴费年限制度被一些人质疑和批评,认为它存在着不公平和不透明的问题。
比如,缴费标准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而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又不一致,导致不同人的待遇可能会相差很大;再比如,一些人可以利用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来短时间内完全满足缴费要求,而长期按时缴费的人却得不到同样的待遇,这显然是种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新出台的《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然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和调整。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了缴费标准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定标准。
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将按照一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调整,这将有助于消除不同标准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二是规范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有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来获得不应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一些条件和限制,比如视同缴费年限只能适用于特定人群或特定时间段内的缴费。
三是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应用机构和程序。
在之前的实践中,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核实工作存在不透明和不公开的情况,这可能导致部分人无法公平获得社会保障待遇,该文件规定了必须由有关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定,并公开在社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以确保公正透明。
总之,该文件的出台对于保障视同缴费人员的合法权益,消除视同缴费年限制度存在的不公平和不透明问题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影响。
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以确保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连续工龄的认定政策是怎样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连续工龄的认定政策是怎样的?导读: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一、连续工龄的认定政策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如何计算个人的连续工龄保险保障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0•【字号】皖政〔1997〕6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皖政〔1997〕63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制定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决定将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分年度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评。
各级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视同缴费年限规定(最新)
概述编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编辑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
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管理的规定
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管理的规定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管理的规定(一)参保缴费须知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地税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事业因终止的缴费规定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1、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须自1998年7月起连续缴费至2003年12月,其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3、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4、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断缴费且又不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上述人员补缴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中断缴费的,须以补缴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5、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6、户籍关系已迁入本市,但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将其行政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在外地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7、户籍关系已迁入本市,但在外地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关于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 年11 月12 日国直人习字第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 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 年6 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 计劳业字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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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1、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劳计〔1988〕8号)。
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2、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粤劳薪〔1978〕811号)。
第三条第(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
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市规定。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198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第十八条规定: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结论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