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买卖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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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项目地块标段采购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1.1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合价情况见下表:

序号产品名称

单价

(元)

小计

(元)

1 2 3 …

总计人民币:万元(大

写:元整)

说明1、乙方应随货提供资料为:

2、如本表格内容较多影响排版,也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1.2 结算方式:本合同产品单价按前款表单单价为准,固定不2 终以实际供货入库并且合格的数量据实结算。

1.3 本合同产品单价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加工费3 费、知识产权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检测检验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及全过程中保险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费用,且在合同期内产品单价不因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价格变动等任何因素而变动。

1.4 另行约定(如结算方式或产品单价构成不同于本条第2或第3款约定的,可在此作另外约定。该约定一经作出,其效力高于本条第2、3款的相关约

定):。

第2条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1 产品,其技术规格符合本合同约定。

2.2 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企2 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满足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标准。

2.3 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3 ,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包装;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运抵工地现场的产品其质量、数量、性能满足要求。

2.4 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对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有其他要求的,可在此处进行补充,该补充约定与本条前3款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3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3.1 交货时间: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以书1 (包括但不限于传真、E-mail、特快专递等)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书,供货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乙方应按照供货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本合同产品运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交货时间时应为乙方

生产、备货留有合理时间;因施工进度等原因需要调整具体交货时间的,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3.2 交货地点:省市 2 区项目工地现场。

3.3 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第4条验收

4.1 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前1 个小时应通知甲方作接

货准备。

4.2 货物在甲方、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进场验收并交接于甲方2 单位前,其风险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毁损、灭失及乙方指派人员的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24小时内,由甲方组织乙方、施工3 监理共同对货物的包装、

外观、产品标识、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目测、称重或测量等方法进行;如果本合同所涉产品之前有封样的,应同时进行对样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参验各方签字确认完成现场验收单据,该验收单据仅说明参验各方对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在数量上无异议,产品外观亦无明显瑕疵,并不作为证明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依据。

4.4 法律顾问验收依据:

(1)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

(含附属联接等有关配件名录)及其他有关凭证、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提供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具体检测项目应当包括:。

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4.5 交货数量的检验:

由甲、乙双方材料人员在交货地点共同对材料(设备)数量进行验收,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材料人员的共同签字为准。

4.6 交货质量的检验

(1)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

(3)验收方法、验收内容:。

(4)质量标准:。

4.7 对材料(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当甲方对材料(设备)质量有异议时,应书面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

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乙方应在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验、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8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产品的检查不限于到货时的检查验收,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时以及质保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抽检。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物业公司或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9 其他约定(对本合同产品验收的依据、办法以及验收结果的确认等内容尚有其他情况需要明确的,可在此处进行补充,该补充约定与本条前8款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5条付款方式、付款节点、质保金、履约保证及剩余材料退货

5.1 付款方式及节点安排:。

5.2 履约保证及质保金约定:。

5.3 质保金退还:质保期满且乙方无违约情形同时产品无质量3 ,甲方于30日内一次性

无息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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