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为了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期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为例,分析期货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
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该期货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1)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客户委托原则,不得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本案中,该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改变客户委托。
本案中,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
2. 法律依据(1)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的法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委托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结果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改正擅自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期货交易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期货市场的复杂性,相关法律问题频发。
本文通过对一起期货交易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投资者甲在期货公司乙处开设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甲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对期货市场了解不足,操作失误,导致账户亏损。
甲认为乙公司存在误导、诱导等违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误导、诱导等违规行为?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存在误导、诱导等违规行为?1. 案例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甲在开户时,乙公司未对甲进行风险提示,也未告知甲期货交易的风险。
(2)甲在交易过程中,乙公司未对甲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也未及时发现甲的交易风险。
(3)甲在亏损后,乙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甲挽回损失。
2. 法律依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交易行为管理,发现客户交易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限制其交易。
”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管,防范客户交易风险。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乙公司在甲开户时未进行风险提示,也未告知甲期货交易的风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乙公司未对甲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也未及时发现甲的交易风险,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案例事实乙公司辩称,甲在开户时已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且在交易过程中,甲的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规则。
2.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系一家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因经营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10月与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委托XX期货代理其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甲公司认为XX期货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期货赔偿其损失。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9年10月,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XX期货代理甲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甲公司发现XX期货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甲公司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导致甲公司亏损;(2)未及时通知甲公司交易结果,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止损;(3)在甲公司亏损时,XX期货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甲公司减少损失。
甲公司认为,XX期货的上述违规操作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期货赔偿其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2)甲公司向XX期货发出的委托指令及交易记录;(3)XX期货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员操作记录;(4)甲公司遭受的损失计算材料。
XX期货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1)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交易指令,导致交易失误;(3)甲公司对交易风险认识不足,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公司与XX期货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 XX期货未按照甲公司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存在违规操作行为;3. XX期货未及时通知甲公司交易结果,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止损;4. XX期货在甲公司亏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甲公司减少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期货经纪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期货交易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交易逐渐成为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投资者往往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以一起期货交易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期货交易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乙双方均为期货投资者,甲在乙处开设期货账户,并委托乙进行期货交易。
2018年3月,甲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入乙的账户,由乙代为操作。
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的资金用于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2018年6月,乙因操作失误,导致甲账户亏损。
甲要求乙承担亏损责任,但乙以自己操作为由拒绝赔偿。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双方之间存在期货交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委托乙进行期货交易,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的资金用于自己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侵权法律关系乙擅自使用甲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期货交易法律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
本案中,甲委托乙进行期货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甲无法实时了解乙的操作情况,导致损失。
2. 操作不规范风险期货交易涉及复杂的操作流程,投资者若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容易陷入操作不规范的风险。
本案中,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甲的资金,导致甲账户亏损。
3. 期货市场风险期货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本案中,乙因操作失误,导致甲账户亏损,体现了期货市场风险。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期货知识学习投资者应加强对期货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了解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法律事件,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期货法律事件为案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投资者(以下简称“B先生”)签订了一份期货交易合同,约定B先生在A公司开设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合同中约定,A公司作为期货经纪商,负责为B先生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在期货市场遭受重大损失。
三、事件经过1. 交易初期,B先生在A公司的指导下,进行了一些期货交易,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2. 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B先生开始频繁交易,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
在此期间,A公司并未对B先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3. 2018年6月,期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B先生的账户余额迅速缩水。
此时,A公司才意识到B先生的交易行为存在问题,但为时已晚。
4. B先生向A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B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B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遭受损失。
2. A公司承认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但辩称B先生的损失并非完全由其造成,与市场行情变化也有一定关系。
3.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期货经纪商,有义务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在B先生的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先生损失。
2. 法院同时判决A公司支付B先生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六、案例分析1. 事件原因分析(1)A公司内部监管不力。
A公司未严格执行监管职责,导致B先生的交易行为失控,从而遭受损失。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分析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案件影响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误判,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虚假陈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 操纵证券市场;3. 内幕交易;4. 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主要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XX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系期货公司的客户,于2019年6月与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委托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易规则、费用收取标准、风险揭示等内容。
2020年3月,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亏损严重,遂与期货公司发生纠纷。
投资者认为期货公司存在误导性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其亏损。
期货公司则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投资者的亏损系自身交易策略失误所致。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2. 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3. 投资者的亏损是否由自身交易策略失误导致;4.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三、法律分析1. 误导性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宣传、招揽客户时,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宣传。
本案中,投资者提供了期货公司宣传资料,其中包含“低风险、高收益”等字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期货公司的宣传资料存在误导性,违反了上述规定。
2. 违规操作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本案中,投资者认为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如未及时平仓、延迟通知等。
经法院调查,期货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平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3. 投资者亏损原因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且其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存在交易策略失误。
因此,投资者的亏损主要由其自身原因导致。
4. 合同关系合法性本案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期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为某期货公司的客户,他们于2018年1月1日与该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甲、乙、丙、丁四人为该期货公司的客户,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在该期货公司开设了期货交易账户。
2018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通过该期货公司参与某商品期货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导致亏损。
为此,甲、乙、丙、丁四人向期货公司提出投诉,认为期货公司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亏损。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期货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甲、乙、丙、丁四人亏损。
三、法律法规分析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期货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
”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四、案例分析1.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甲、乙、丙、丁四人的投诉,他们认为期货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导致客户账户出现较大亏损。
(2)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客户说明交易风险。
(3)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账户管理,导致客户账户出现异常。
针对上述问题,期货公司进行了自查,发现以下情况:(1)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执行了风险控制制度,但甲、乙、丙、丁四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导致亏损。
(2)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已向客户说明了交易风险,但甲、乙、丙、丁四人未认真阅读相关风险提示。
(3)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已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账户管理,但甲、乙、丙、丁四人在交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操作。
期货法律事件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9年,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账户资金损失,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以下是对该事件的分析。
二、事件经过1. 事件起因该公司在2018年7月,与客户签订了期货交易合同,约定客户在该公司的期货账户中进行交易。
在2018年10月,客户发现账户资金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交易,导致客户账户资金损失。
2. 事件发酵事件发生后,客户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随后,客户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事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该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客户账户资金损失。
(3)该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加重了客户的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客户损失。
三、事件分析1. 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该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性,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客户损失。
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客户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应对法律纠纷的策略(1)加强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业务合规开展。
(2)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降低法律风险。
四、事件启示1. 期货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 期货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客户满意度。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综述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作者:证券委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2017年9月25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师多功能厅举办“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
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胡冰梅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自柱律师、深圳大学助理教授乔远博士、广东省律协证券委黄文表委员、市律协刑诉委黄云主任、深圳前海富信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东志先生和感兴趣的律师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主持。
研讨会上,张自柱律师做了《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的主题演讲,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幕交易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内幕信息的形成、犯罪主体的区分、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对内幕交易罪等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乔远老师做了《资本市场刑事风险:徐翔案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题演讲,从直接、间接融资模式的区别、证券期货市场的融资特点、证券期货交易模式导致犯罪高发的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资本市场中的刑事风险。
研讨会点评嘉宾胡冰梅副主任、黄文表委员、黄云主任等分别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资本市场犯罪特点、行业风险与防控等角度对演讲嘉宾的演讲进行点评;研讨会上交流频繁,气氛热烈。
一、张自柱律师: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内幕交易罪1.案例介绍内幕交易罪——李某交易案。
内幕交易罪在证券领域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1年,证监会获得内幕交易的线索463件,但真正能立案查处的只有100多件,能移送司法少之又少。
此案根据时间顺序来梳理。
2013年10月a、b公司接触,2014年2月17日,两公司开始筹划并购重组,在场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马某作为a公司总裁,全程参与了a、b公司并购重组过程,李某与马某是大学校友与同事关系。
期货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期货交易的公司。
两家公司均在我国某证券交易所注册,并具备期货交易资格。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期货交易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品种为玉米和大豆。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玉米和大豆期货合约,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019年3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玉米和大豆期货合约款项。
经多次催讨无果后,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玉米和大豆期货合约款项,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1.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玉米和大豆期货合约款项,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玉米和大豆期货合约款项,已构成违约。
证券法律经典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银广夏(000557.SZ)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天津市,主要从事饮料、制药、房地产业务。
2000年,银广夏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查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个因虚假陈述被查处的大型上市公司。
以下是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虚假陈述事实2001年,银广夏被查实存在以下虚假陈述事实:(1)虚构利润。
银广夏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增了2000年至200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2)隐瞒关联交易。
银广夏与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披露。
(3)隐瞒债务。
银广夏在财务报表中隐瞒了大量债务,导致投资者无法真实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案件调查2001年,证监会接到举报,开始对银广夏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以下处罚:(1)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对银广夏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3. 案件影响银广夏虚假陈述案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提高了市场透明度。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促使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2)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案件查处后,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3)推动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促使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银广夏虚假陈述案中,证监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虚构事实。
银广夏虚构了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事实,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2)隐瞒事实。
银广夏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及隐瞒了大量债务。
(3)误导投资者。
银广夏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误解,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证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件为例,分析证券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通过其内部员工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非法获利。
经调查,甲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涉案金额巨大。
该案件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证券违法案件。
三、案例分析(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制度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制度包括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规则等。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制度、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
(3)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这些制度旨在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案例中证券法律制度的应用1.内幕交易认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内部员工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
2.内幕交易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证券法律制度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我国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证券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8年1月得知其母公司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公司内部人员便开始大量买入该母公司股票,并在重组公告发布后,将所持股票卖出,获利数千万元。
证监会依法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一)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该条款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法律禁止性。
2.《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办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
(二)甲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1.甲公司内部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根据案件事实,甲公司内部人员得知母公司即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甲公司内部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具备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甲公司内部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大量买入母公司股票,并在重组公告发布后卖出,获利数千万元。
这表明甲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符合内幕交易的法律构成要件。
3.甲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投资者(以下简称原告)通过某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开设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交易期间,发现被告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其交易受损。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期货交易,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2. 原告在被告处开设期货账户,并按照被告要求缴纳了保证金。
3. 在原告交易期间,被告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原告账户风险敞口过大;(2)在原告账户出现亏损时,未及时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3)在原告账户出现异常时,未对原告进行提醒,也未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4)在原告账户资金不足时,未及时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告账户资金安全。
4.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规操作导致其账户出现巨额亏损,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期货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包括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合约的转让、期货合约的期权等。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期货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期货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2. 期货公司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2)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确保交易安全;(3)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客户进行风险控制;(4)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期货交易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期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的期货交易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交易。
YY交易所(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负责提供期货交易场所及相关服务。
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开设了交易账户,并进行了期货合约的交易。
然而,在2018年6月,原告发现其账户内的资金出现异常,经调查发现是由于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原告的合约亏损。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一、起诉阶段1.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及附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期货交易关系;(2)原告的交易账户信息,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期货交易;(3)原告的交易记录,证明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亏损;(4)被告的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证明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5)原告与被告的协商记录,证明双方未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
2. 被告辩称:(1)被告已按照期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存在违规操作;(2)原告的亏损是由于市场波动所致,与被告无关;(3)原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理阶段1.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被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2)原告的亏损是否与被告的违规操作有关;(3)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包括:(1)审查被告的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2)询问被告的交易员及相关人员;(3)查阅原告的交易记录;(4)评估市场波动对原告亏损的影响。
三、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原告的合约亏损;(2)原告的亏损与被告的违规操作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
2. 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期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期货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分析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由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行业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期货公司必须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本文将基于典型案例,分析证券期货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
一、证券期货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1. 诈骗证券期货市场上的诈骗行为主要包括虚假信息、虚假财务报告、虚假宣传等。
例如,2015年南京证券“错单事件”,该公司一名营业员误将买单当成卖单进行下单,造成了高达117亿元的交易失误,最终导致公司实现净亏损24.2亿元。
面对投资者的追赔,南京证券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最终仍被判决为虚假宣传、投资者欺诈等违法行为罪名。
2.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通过买卖证券获得利润的行为。
例如,2018年著名的“中国神华内幕交易案”,神华集团董事长陈远祥、财务总监朱云来等人被指控在筹划资产重组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公司股票,并在公布资产重组消息后迅速卖出,获利高达1.78亿元。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证券期货行业的形象。
3. 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获取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
例如,2019年浙江宁波发生的“张天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张天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80亿元,承诺高额回报,实现非法牟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损害了公众信任和投资者的利益,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风险防控建议1. 加强内部管理证券期货公司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和监管机制,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降低公司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2. 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期货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防止投资者被不法分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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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适格主体从事交易行为,也不一定会导致适格主体涉嫌犯罪,此外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明显异常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来加以把握。时间吻合程度是指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动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具有一致性;交易背离程度是指该次内幕交易行为与行为人以往的一贯交易行为相背离、交易行为与股票走势的基本面相背离;利益关联程度是指账户与行为有无利害关系。从这认定标准而言,可以将李某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
1.案例介绍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俞江苗、朱能合伙注册成立“聚合辉公司”。以“聚合辉公司”的名义成为“长三角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
2014年7月10日开始,被告人俞江苗、朱能、侯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聚合辉公司”的名义,利用“长三角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平台,开展白银、镍、铜、原油合约业务。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此案经过二审后,由最高检抗诉到最高院,由最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4.趋同交易
对于如何认定“趋同交易”,实务中,证监系统根据数据分析,得出一个认定标准,即“前五后二”,即指的是先于基金交易5个交易日,或者后于基金交易2个交易日的同向交易行为。由于才标准只是证监系统内部的认定标准,故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标准进行承认,但该标准却对审判实务起到指导作用。张律师也表示,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实践中有行为人不符合“前五后二”的标准,但行为人有共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基金交易,也可以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对于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不都是构成犯罪,而是结合时间点来确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的形成至公开这一期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非常关键,其影响内幕信息性质的确定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规定为:1.重大事项的形成时间,2.重大方案、计划的决定、作出时间,3.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作出投资计划、筹划或执行之日。但实务中上述标准难以囊括所有情况,张律师认为应该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相关事项发生是否标准重大事项进入实际操作的阶段,该重大事项有实现的可能性之时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而内幕信息公开的认定则相对简单,即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即视为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
张律师认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与法律工作者应该明白法律怎么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尽量规避交易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内幕信息或客户的股票。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案例介绍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作者:证券委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7年9月25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师多功能厅举办“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讨会。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胡冰梅副主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自柱律师、深圳大学助理教授乔远博士、广东省律协证券委黄文表委员、市律协刑诉委黄云主任、深圳前海富信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姜东志先生和感兴趣的律师出席研讨会。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主持。
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体
张律师表示,《刑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一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一是其他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人。单纯的个人无法单独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只有与知悉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个人才能构成此罪。
研讨会上,张自柱律师做了《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的主题演讲,向与会者介绍了内幕交易罪、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内幕信息的形成、犯罪主体的区分、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深入阐述了审判实务中对内幕交易罪等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乔远老师做了《资本市场刑事风险:徐翔案及证券、期货市场》的主题演讲,从直接、间接融资模式的区别、证券期货市场的融资特点、证券期货交易模式导致犯罪高发的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资本市场中的刑事风险。
经审计,“聚合辉公司”的客户累计亏损1667914元,“聚合辉公司”获得客户累计交纳的手续费为983406.64元,客户累计交纳的持仓延期费为234400元。即俞江苗、朱能、侯某通过经营“聚合辉公司”,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违法所得合计2885720.64元。
2.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认定
研讨会点评嘉宾胡冰梅副主任、黄文表委员、黄云主任等分别从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资本市场犯罪特点、行业风险与防控等角度对演讲嘉宾的演讲进行点评;研讨会上交流频繁,气氛热烈。
一、张自柱律师:证券期货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内幕交易罪
1.案例介绍
内幕交易罪——李某交易案。内幕交易罪在证券领域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有数据显示,2008年到2011年,证监会获得内幕交易的线索463件,但真正能立案查处的只有100多件,能移送司法少之又少。此案根据时间顺序来梳理。2013年10月a、b公司接触,2014年2月17日,两公司开始筹划并购重组,在场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马某作为a公司总裁,全程参与了a、b公司并购重组过程,李某与马某是大学校友与同事关系。3月18日到4月12日之间,马某与李某有过6次通话记录,4月14日,李某的妹妹李小某开立新的证券账户,4月16日,李某安排自己另外两位亲属刘某与苏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将150万元打入刘某与苏某的证券账户中,4月18日到21日之间,李小某买入28万股a公司股票,刘某与苏某也全仓买入a公司的股票。5月27日,a公司公告停牌谋划重大重组事项,5月29日a公司向李某派息1.8万元,转增红股31.5万股,9月11日,a公司复牌涨停。10月20日,李某操控三个证券账户,卖出27.2万股a公司股票,获利134.69万元,此次卖出后,仍持仓70万股,2014年12月,该70万股也全部卖出,获利500多万元。之后,李某涉嫌内幕交易被有关机关逮捕并立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750万元。此案例囊括了内幕交易罪的各个要素,是典型的内幕交易罪。
2.未公开信息认定
张律师表示,我国不仅《刑法》未对“未公开信息”进行规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行政法规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根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推导出“未公开信息”的定义为: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信息有三个特性,一是未公开性,一是重大性(价格敏感性),一是特定性(与上市公司无关联性)。第三个特性是区分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关键,即未公开信息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没有关系。常见的未公开信息有:1.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结算资金存放机构、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2.证券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3.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决定;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信息。
4.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
张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都是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指因职务便利能获取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取内幕信息,也能成为内幕交易罪的适格主体。李某非ab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以员工的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于李某会被定罪,是因为李某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分为三类,一是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一是知情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即近亲属之外的亲属、基于学习工作的产生的校友与同事、基于地缘关系产生的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情人、恋人等,上述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若从事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因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联络,在此敏感期内发生交易行为并且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的人员。张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将李某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6.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
张律师认为,即使行为人在符合上文所言的(一)到(四)的四个要件后,也不一定导致行为人涉嫌内幕交易,只要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的信息来源。我国行政及刑法实务中通常做法都是在行为人具备上述四要件之后,推定行为人涉嫌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能给出正当理由或有正当信息来源。在认定“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时,司法解释提出了四条标准,即(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并无正当理由与正当信息来源,故最终认定李某构成内幕交易罪。